“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保护中“使用地域”与“相关公众”的司法认定

阅读:474 2026-02-27 12:30:52

“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保护中“使用地域”与“相关公众”的司法认定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与通过行政注册程序获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不同,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并非源于国家授权,而是根植于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市场声誉。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一条款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阻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法律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领域的具体体现。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其核心要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尤其是其中“使用地域”的范围与“相关公众”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和难点。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勾勒出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市场边界和受众范围,其司法认定的尺度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利益与商标注册秩序之间的平衡。

我们需要厘清“一定影响”的法律内涵及其与“使用地域”、“相关公众”的内在逻辑。“一定影响”并非要求未注册商标达到“驰名”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高度,它强调的是商标通过商业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以及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已经为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公众所知晓,从而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影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客观事实状态,其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未注册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这一判断框架中,“使用地域”和“相关公众”是评估“影响”之有无及大小的两个基本维度:商标在多大的市场范围内被使用,决定了其影响的物理空间边界;而该影响所及的“公众”是泛泛的社会大众,还是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密切联系的特定群体,则决定了其影响的法律意义边界。二者共同构成了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市场基础。

关于“使用地域”的司法认定,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在于:未注册商标需要在多大的地理范围内产生影响力,才能满足“一定影响”的要求?司法实践并未设定一个统一、僵化的标准,如必须覆盖全国或某个省级行政区划。相反,法院通常采取一种相对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强调影响力的“实质性”而非单纯的地域“广泛性”。其认定的基本思路是,该使用地域应当足以使相关公众能够接触到该商标,并使其在该地域内建立起一定的商誉。

具体而言,司法认定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地域的“相关性”和“商业价值”。如果未注册商标在某个或某几个重要的商品产销地、集散地或消费市场进行了持续使用和宣传,即使该地域范围有限(例如某个城市的特定商圈、某个产业聚集区),但只要其是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市场,法院也可能认定其在该地域内已形成“一定影响”。例如,在涉及本地特色餐饮、区域性建材市场等案件中,商标在本地市场的深厚根基往往能得到司法认可。第二,考虑地域的“开放性”和“辐射性”。如果使用地域虽然物理范围不大,但因其性质(如大型交通枢纽、全国性展会的举办地、知名旅游景区)而具有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开放性,或其商业影响能够自然辐射至更广区域,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第三,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判断。不同行业的市场格局和消费习惯差异巨大。对于大宗工业品、生产资料,其销售渠道和客户可能相对固定,地域集中度较高;而对于快速消费品、餐饮服务等,则可能更依赖本地消费市场。法院在判断时会考量行业惯例,不会强求一个本地生活服务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四,反对“地域孤立主义”。仅仅在经营者内部或关联企业之间使用,或者在一个极其封闭、与相关公众无接触的小范围内使用,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影响力的本质在于外部性,即对市场交易中的相关公众产生了识别作用。

与“使用地域”紧密相连的是“相关公众”的界定。所谓“相关公众”,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未注册商标“一定影响”的认定中,“相关公众”的范围界定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我们以谁的认知为标准来判断商标是否产生了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公众”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路径:坚持“商品/服务关联性”原则。相关公众必须是与诉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的人群。例如,医疗器械商标的“相关公众”主要是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及医疗器械经销商,而非普通日用品的消费者。判断影响力是否形成,应立足于该特定领域的公众认知。其次,接受“地域局限性”现实。对于未注册商标,其影响所及的“相关公众”往往具有地域局限性,即主要局限于商标实际使用地域范围内的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以该地域内的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为准,而不强求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均知晓。例如,一个在华东地区某省销售的建材品牌,其“相关公众”主要指该省及周边省份的建筑、装修行业从业者及消费者。再次,区分“实际公众”与“潜在公众”。法律保护的是基于实际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因此“相关公众”首先指向已经实际接触或可能合理接触到该商标的群体。虽然理论上所有该类商品的需求者都是潜在公众,但在认定“一定影响”时,更侧重于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产生了认知的公众范围。最后,在特定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呈现“链条化”特征。对于某些行业(如B2B的原材料、零部件),商品并不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其“相关公众”可能主要是下游生产商或特定采购商。此时,即使公众范围狭窄,但只要在该行业链条的关键环节中建立了认知和声誉,也可能被认定具有“一定影响”。

“使用地域”与“相关公众”在司法认定中绝非割裂的,而是动态关联、相互印证的统一体。一方面,使用地域的广度与特征,决定了相关公众可能存在的范围。在一个全国性媒体上投放广告,其面向的相关公众在范围上自然是全国性的;而在一个地方性批发市场内持续经营,其影响则主要及于该市场及其辐射区域内的相关采购商。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认知证据,又是证明在特定使用地域内影响力存在的最有力支撑。例如,通过市场调查获得的特定地域内相关公众的认知度数据、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证言、地方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等,都能有效印证商标在该地域内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综合审查证据来把握这种关联。证据可能包括:在该地域内的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等证明持续使用的证据;在该地域媒体上的广告合同、广告样片、收视率/发行量证明等宣传证据;该地域内获得的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消费者或同行业经营者的证言或市场调查报告等。所有这些证据都共同指向一个目标:证明在某个特定的市场空间(使用地域)内,特定的消费或经营群体(相关公众)已经对该未注册商标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使用地域”概念正在被重塑。线上经营使得一个初创品牌可能迅速跨越物理边界,触及全国乃至全球的消费者。因此,在涉及互联网使用的案件中,法院在认定“使用地域”和“相关公众”时,会更加关注网站的访问量、用户地域分布、线上交易记录、社交媒体互动情况、网络广告的投放范围和效果等数字证据。线上影响力可能并不对应一个清晰的物理地域,而是形成一个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用户群为对象的虚拟“市场领域”。此时,“相关公众”更多地指向该线上平台或社群内的用户群体。司法实践需要适应这种变化,在坚持“实质性影响”标准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来评估网络环境下的商标影响力。

在未注册商标“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中,“使用地域”与“相关公众”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和判断视角。它们的认定没有绝对化的尺码,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件语境下,遵循商标法保护商誉、制止恶意抢注的立法本意,进行综合、灵活的考量。其核心在于审查未注册商标是否通过诚实经营,在真实、具体的市场活动中,于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商誉联系。司法实践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是过度放宽标准,将仅在极小范围内、在极小群体中使用的商标轻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从而动摇以注册制为基础的商标管理秩序;二是过度提高门槛,要求未注册商标必须达到类似驰名商标的广泛地域知名度和公众知晓度,这会使《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条款落空,纵容恶意抢注行为。未来的司法实践,应继续在个案中精细平衡,引导经营者注重商标使用与信誉积累,同时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最终营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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