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碳抵消”第36类金融服务商标因缺乏资质被无效

阅读:200 2026-01-11 12:30:21

【无效宣告】“碳抵消”第36类金融服务商标因缺乏资质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关注,“碳抵消”作为一种重要的减排机制,在金融市场中逐渐兴起。然而,在商标注册领域,涉及“碳抵消”等特定金融服务的商标申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资质的强制性要求。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的一起涉及“碳抵消”的第36类金融服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就为相关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该案争议商标为“某某碳抵消”,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咨询;碳信用额交易;金融信息”等服务上。商标原权利人某公司获准注册后,另一家从事环保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其缺乏从事相关金融服务的法定资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书明确指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碳信用额交易”、“金融咨询”等服务,属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下的特许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碳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此类金融服务,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而本案中的商标原权利人,经查证并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碳金融交易或相关金融咨询服务的任何许可文件。

这一裁定深刻揭示了商标注册与行业准入监管之间的紧密联系。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但其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不能成为规避国家特许经营管制的手段。将“碳抵消”这类明确指向特定金融服务的词汇注册为商标,用于自身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业务上,不仅可能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提供者具备合法资格,更扰乱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监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种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该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碳金融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服务商标时,必须首先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法定经营资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时,亦会结合行业管理规范进行考量。缺乏“金刚钻”,却试图通过注册商标来揽“瓷器活”,最终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导致前期投入的品牌建设资源付诸东流。

对于蓬勃发展的绿色金融领域而言,此案也预示着监管将日趋完善与严格。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服务,还是“碳抵消”、“碳普惠”等创新金融产品,只要其业务本质属于金融活动,就必须持牌经营、合规展业。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根基之上,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行稳致远,真正服务于国家的“双碳”战略,促进绿色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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