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碳中和标签”第42类认证服务商标异议成立

阅读:277 2026-01-11 08:30:44

【异议裁定】“碳中和标签”第42类认证服务商标异议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号“碳中和标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认证;科学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一案,依法作出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裁定不仅是对个案申请合规性的审查,更是在“双碳”目标成为国家战略的宏观背景下,对涉及重大公共政策术语商标注册行为的一次重要司法厘清,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和导向作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碳中和”作为一个具有明确政策内涵和广泛社会认知的特定术语,其与“标签”组合后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条款。异议人主要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以及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之规定,主张被异议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裁定机关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碳中和”是我国乃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概念与政策目标。我国已明确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目标(“双碳”目标)。“碳中和”一词已从单纯的科学概念,演变为具有强烈公共属性、政策导向和社会共识的关键术语。它代表着一种特定的环境状态或责任承诺,即通过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这一概念广泛应用于政府文件、行业标准、企业承诺及公众传播中,其内涵具有公认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其次,被异议商标“碳中和标签”,若由特定主体独占注册并使用于“质量认证”、“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认证、检测、评估等服务领域,“标签”通常与认证标志、合格评定标识等概念相关联。将“碳中和”与“标签”结合,整体上容易使消费者、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认为,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提供者或其提供的服务,与官方的、权威的“碳中和”认证、评定或标准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其服务结果(如认证报告)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碳中和”状态的认可或证明。然而,在我国,涉及“碳中和”的权威认证、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有特定的主管机关、授权机构和规范体系。任何商业主体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和授权的情况下,以商标形式独占使用该术语提供相关服务,客观上构成了对服务内容、性质或背景的暗示,足以引人误解,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

再者,允许此类商标注册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立法精神,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需考量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碳中和”作为关乎国家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和全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公共议题,其相关术语的使用应当保持一定的公共性和开放性,防止被不当垄断或商业化滥用。若准许某一市场主体将“碳中和标签”注册为商标,并排他性地用于认证、研究等专业服务,实质上是对这一重要公共政策术语在特定商业领域进行了私有化圈占。这不仅会妨碍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正常使用相关术语进行业务描述、标准推广或公众教育,也可能扰乱正在建立健全中的“碳中和”相关标准、认证与服务体系的市场秩序,损害该领域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公共环境,可能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因此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裁定机关认定,被异议商标“碳中和标签”申请注册在第42类所述服务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裁定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第一,它明确了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和公共政策的特定术语,在商标注册审查中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视。商标的私有财产权属性不得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尤其是当商标文字直接指向具有全民共识和国家战略意义的范畴时,其注册必须慎之又慎,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占用。

第二,它为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在“双碳”目标引领下,绿色、低碳相关产业和市场活动日益活跃。企业在进行品牌布局和商标申请时,应注重创新,打造具有自身显著特征的品牌标识,避免简单套用或直接注册“碳中和”、“碳达峰”等政策性、规范性术语及其核心组合。试图通过注册此类术语“搭便车”或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将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第三,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平衡。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肩负着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任。本案裁定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实践,确保了“碳中和”这一社会共同话语和行动目标,能够在公平、开放、有序的环境下被正确使用和推广,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全局。

未来,随着“双碳”工作的深入推进,预计涉及相关术语的商标申请和纠纷还会出现。本次“碳中和标签”商标异议案的裁定,无疑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树立了一个清晰的标杆,强调了在商标注册领域维护公共利益和政策术语严肃性的重要性,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促进健康市场生态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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