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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字节跳动”第41类短视频服务商标在虚拟人案中获驰名认定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与品牌价值的集中体现,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是对品牌市场影响力的权威背书,更能在跨类保护、打击侵权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盾牌。近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旗下“字节跳动”商标在第41类“提供在线非下载的短视频服务”上,于一起涉及虚拟人直播带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获得了司法层面的驰名商标认定。这一判例,不仅为字节跳动自身的品牌维权增添了关键砝码,更因其涉及前沿的虚拟人技术与新兴的短视频服务模式,为互联网时代商标保护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坐标,引发了业界与学界的广泛关注。
要理解此案的意义,首先需回顾“字节跳动”的品牌发展之路。自2012年创立以来,字节跳动以算法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成功打造了包括今日头条、抖音(TikTok)、西瓜视频等在内的庞大产品矩阵。其中,抖音作为其旗下最具全球影响力的短视频平台,彻底重塑了内容创作、传播与消费的形态。“字节跳动”这一企业名称与品牌标识,也随着其产品的巨大成功而深入人心,成为中文互联网领域公认的科技巨头标志。其提供的短视频服务,依托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活跃的社区生态,覆盖了娱乐、教育、电商、社交等多元场景,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数字内容生态系统。这种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力,构成了其寻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市场事实基础。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场景——虚拟人直播带货。被告某公司运营的虚拟人账号,在直播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了“字节跳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直播活动与字节跳动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攀附字节跳动的商誉,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新兴的数字营销场景下,对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利用。原告字节跳动公司为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认定其“字节跳动”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的审理焦点与最终认定,层层递进,逻辑严密。法院需要审查涉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法院在判决中详细梳理了证据:从“字节跳动”品牌的创立时间、持续使用情况,到其旗下产品尤其是抖音短视频服务的巨大用户体量、市场份额、媒体报道的广泛度、所获荣誉的权威性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了在涉案的“提供在线非下载的短视频服务”上,“字节跳动”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这份详实的证据链,为驰名认定打下了坚实的事实根基。
其次,法院精准把握了“按需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审理案件确有必要时,才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本案中,被告被控侵权的服务(虚拟人直播营销)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1类短视频服务)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字节跳动”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难以依据《商标法》关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保护的规定予以制止。因此,为了有效制止被告跨类别的侵权行为,防止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字节跳动”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成为本案裁判的“必要”前提。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运用,体现了司法实践的审慎与精准。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在“提供在线非下载的短视频服务”上,“字节跳动”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基于此认定,被告在非类似的虚拟人直播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损害字节跳动公司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这一判决的影响是深远且多层次的。对于品牌方字节跳动而言,这无疑是一次重要的法律胜利。驰名商标的认定,如同一把“尚方宝剑”,极大地扩展了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不仅是在核定的短视频服务上,在其他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服务或商品领域,若有他人恶意复制、摹仿、翻译“字节跳动”商标,企图造成混淆或攀附商誉,权利人都可以凭借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特性,更主动、更有效地发起维权,构筑起更坚固的品牌护城河。在虚拟人、元宇宙等新兴业态不断模糊传统服务边界的当下,这种宽范围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和新兴科技领域,此案树立了一个关键的司法标杆。随着虚拟人、AI主播、元宇宙空间等数字形态的普及,商标侵权的形式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侵权者可能利用虚拟形象、数字场景实施“寄生式”营销,给传统商标保护体系带来新挑战。本案判决明确,无论技术载体如何变化,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核心识别功能,造成了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就应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为各类企业在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即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核心品牌寻求更高层级的认定与保护,以应对跨界侵权风险。
从法律演进的角度看,此案是驰名商标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它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从传统的实体商品领域,延伸至了在线短视频服务这一典型的互联网服务,并进一步覆盖到由该服务衍生或关联的虚拟人应用场景。这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弹性和适应性,说明其能够也必须对技术革命带来的新型商业实践作出回应。判决中法院对商标知名度证据的审查方式(如侧重用户数据、网络影响力等),也更具互联网时代特色,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当然,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一劳永逸,其保护效力也需在不断的市场监督与法律维权中得以维持和巩固。对于字节跳动等科技企业而言,在获得认定后,仍需持续投入品牌建设,维护品牌美誉度,并保持对市场侵权行为的警惕,积极行使权利。同时,企业也需注意,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手段而非目的,其根本在于保障消费者免受混淆,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
字节跳动“短视频服务”商标在虚拟人侵权案中获驰名认定,绝非孤立的个案。它是中国司法系统在数字经济浪潮中,对知名品牌加强保护的一个鲜明信号,是知识产权审判与时俱进、服务创新发展的具体体现。此案如同一块路标,指引着品牌所有者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如何筑牢权利根基,也警示市场参与者必须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与商业信誉。在技术与商业形态持续融合创新的未来,此类判决所确立的原则与标准,将继续为构建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数字市场竞争秩序,提供至关重要的法治保障。
【驰名商标认定】“字节跳动”第41类短视频服务商标在虚拟人案中获驰名认定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