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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大数据杀熟”第35类营销服务商标因不良影响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商业发展的核心要素。近年来,“大数据杀熟”这一现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与法律争议。所谓“大数据杀熟”,通常指经营者利用其收集的用户数据,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能力、偏好及价格敏感度等信息,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展示不同价格,通常表现为对老客户或价格不敏感客户收取更高费用。这一行为不仅触及商业伦理的底线,更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在此背景下,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其注册与使用亦需遵循法律与公序良俗。近期,一件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大数据杀熟”商标,因其标志本身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成为了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焦点案例。本文将围绕该商标因“不良影响”条款被宣告无效这一事件,深入剖析其法律依据、社会背景、审理逻辑及深远意义。
一、 案件背景与商标注册信息
涉案商标为中文“大数据杀熟”,由某自然人申请人于202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被相关利益方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未获支持,商标得以核准注册。随后,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二、 法律依据的核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本案审理的核心法律条款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该条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良影响”条款是商标绝对禁止注册事由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防止某些标志的使用或注册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该条款的判断标准并非基于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而是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宏观视角。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及审理实践中,对“不良影响”的认定通常采取较为审慎但严格的态度,尤其对于可能传递错误价值导向、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标志。
三、 “大数据杀熟”标志的“不良影响”分析
无效宣告请求人及后续审理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论证了“大数据杀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
1. 词汇本身的负面含义与社会共识
“大数据杀熟”并非一个中性或积极的商业术语。在公众普遍认知和媒体报道中,“杀熟”一词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意指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不利于对方的交易,是一种违背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前缀“大数据”则明确了这种行为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大数据杀熟”整体上指向的是一种受到社会舆论广泛批评、被消费者深恶痛绝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将这样一个明确指向违法行为和负面社会现象的词汇申请注册为商标,无异于将“不诚信”、“不公平”标签化、商业化,其本身即具有显著的负面含义。
2. 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诚信原则的损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商业领域的重要体现。“大数据杀熟”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信息透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倡导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合法利用个人信息的精神背道而驰。将“大数据杀熟”注册为商标,用于“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可能被理解为对该行为的默许、宣扬甚至标榜,这将严重冲击社会倡导的诚信经营理念,损害以公平、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3. 对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秩序的破坏
“大数据杀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破坏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基础,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已成为监管部门重点规制的对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均将“大数据杀熟”性质的差异化定价列为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构成价格歧视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此背景下,允许“大数据杀熟”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让人误以为此类行为是合法的、可被商业标识所认可的,从而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干扰正常的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秩序。
4. 对行业风气和商业文化的潜在误导
商标不仅具有来源识别功能,还承载着一定的宣传推广和文化传递作用。在第35类营销、推销服务上注册“大数据杀熟”商标,若被实际使用,可能向相关行业和市场传递出错误信号,即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不公平定价是一种“营销策略”或“商业模式创新”。这可能导致部分经营者忽视法律底线和商业伦理,竞相效仿或寻找法律灰色地带,恶化行业竞争生态,阻碍健康、公平、透明的商业文化的形成。特别是对于缺乏辨别能力的部分市场主体,此类商标的存在可能产生不良示范效应。
5. 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虽然“不良影响”条款主要关注公共利益,但“大数据杀熟”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也极易使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和同行业经营者)对服务内容、性质或所倡导的理念产生误认。公众可能会将标注该商标的营销服务,与提供或倡导“价格歧视”、“消费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联系起来,从而损害委托该服务主体的商誉,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使用此类营销服务的商家产生普遍不信任感,进而影响整体交易安全与效率。
四、 案件审理逻辑与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该无效宣告案件时,遵循了典型的“不良影响”条款审查逻辑:
确定标志含义。审理机关结合该标志的构成、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媒体报道及学术讨论,认定“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不同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该行为已被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持负面评价。
其次,判断使用情境。将上述含义置于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等服务背景下进行考量。这些服务本身涉及商业推广和交易促成,与“大数据杀熟”行为发生的场景高度关联。在此类服务上使用该标志,直接关联了商业推广行为与一种不正当的定价策略。
再次,评估社会影响。审理机关认为,将“大数据杀熟”作为商标用于商业活动,尤其是营销推广服务,容易助长此类不正当行为的社会认知偏差,可能产生默许甚至鼓励该行为的错误导向,这与我国法律所禁止和打击的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精神相悖,有害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最终,作出审理决定。基于以上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大数据杀熟”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五、 案件的典型意义与启示
“大数据杀熟”商标无效宣告案虽是个案,但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意义却十分深远,为商标注册、管理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商业伦理建设提供了多重启示:
1. 明确了商标注册的伦理与法律边界。 该案清晰地表明,商标注册并非纯粹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事项,它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任何试图将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具有广泛负面社会评价的词汇或符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都将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严格规制。这警示商标申请人,创意和“吸睛”不能以挑战社会基本价值为代价。
2. 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 商标权是私权,但其授予与行使必须在公共利益的框架内进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各项禁止性规定,特别是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正是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本案的裁决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主动运用法律武器,防止商标制度被滥用,从而维护健康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的担当。
3. 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新课题。 “大数据杀熟”是伴随平台经济、数据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问题。此案通过商标无效宣告这一法律程序,从商业标识规范的角度,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舆论监督共同形成了治理合力。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利用技术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不仅在实质经营中不被允许,即使在象征性的商业标识层面,也不会被法律所接纳。
4. 促进了商业伦理与法律意识的提升。 该案经由媒体报道和法律界解读,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它促使经营者反思,在追求商业利益和“创新”的同时,必须将合规经营、公平待客、保护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健康的商业文化排斥任何形式的“杀熟”行为,真正的商业智慧应体现在通过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优化用户体验来赢得市场,而非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优势进行掠夺性定价。
5. 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 本案对于如何认定涉及新兴技术与社会现象词汇的“不良影响”具有示范意义。审理机关没有局限于词汇的字面解释,而是紧密结合该词汇在社会语境中形成的特定、稳定的负面含义,以及其与指定服务之间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这种审查思路对于处理其他涉及社会热点、技术伦理的商标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六、 延伸思考:商标审查中的价值判断与时代适应性
“大数据杀熟”商标案也引发了关于商标审查中价值判断角色的思考。商标审查员或评审员在适用“不良影响”等弹性条款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效果预估。这要求审查主体不仅精通法律,还需具备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正确的价值导向。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新的词汇、现象不断涌现,哪些可能构成“不良影响”也需要动态把握。例如,此前涉及性别歧视、文化贬损、历史虚无等内容的标志被援引该条款驳回或无效,都体现了商标审查工作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当代社会价值关切的特点。
本案中,将“大数据杀熟”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负面社会评价的词汇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正是商标审查实践适应数字经济治理需求、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局的体现。它表明,商标法律制度能够也应当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型不当行为保持警惕并作出及时反应。
结语
第35类“大数据杀熟”营销服务商标被宣告无效,绝非简单的商标确权案件。它是一次运用商标法律武器,对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说“不”的生动实践。该裁决坚守了商标注册的法律与道德底线,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也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规范商业行为、引导技术向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注脚。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技术可以革新商业模式,但公平、诚信的商业伦理基石不可动摇;商标可以追求独特创意,但必须承载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唯有如此,市场经济才能在法治与道德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无效宣告】“大数据杀熟”第35类营销服务商标因不良影响被无效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