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数据清洗”第42类处理服务商标异议成立

阅读:273 2026-01-01 08:31:13

【异议裁定】“数据清洗”第42类处理服务商标异议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异议程序是确保商标注册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环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号“数据清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的异议申请作出了裁定。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数据清洗”不予核准注册。这一裁定不仅是对个案申请的依法处理,更对厘清商标注册中描述性标志的审查标准、维护相关服务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指导价值。

本案的被异议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数据清洗”,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42类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在法定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一家业内知名的数据科技公司作为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

异议人主张,“数据清洗”是数据处理、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技术服务领域内一个极为常见、广泛使用的技术术语,特指对原始数据进行重新审查和校验,以发现并纠正数据文件中可识别的错误,包括检查数据一致性、处理无效值和缺失值等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数据质量,为后续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或系统运行提供可靠基础。该术语直接描述了其所指定服务的内容、功能或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若允许其被某一家市场主体独占注册,将严重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这一必要技术用语,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被异议人则答辩称,其申请的“数据清洗”商标经过独特设计(尽管本案为纯文字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已经与其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获得了“第二含义”,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应当准予注册。被异议人提交了部分使用宣传材料,试图证明该标志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依法进行了审理,并重点围绕《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该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款则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数据清洗”这一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仅直接表示服务……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标志,以及其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从而具备可注册性。

一、 “数据清洗”作为技术术语的描述性分析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商标标志本身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作用。而描述性标志,因其直接表述了商品或服务的某一属性或特点,相关公众通常将其认知为对产品或服务的说明,而非指示其来源的标识。如果允许此类标志被垄断注册,则会不当限制其他竞争者在描述自身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该常用语言,从而损害竞争自由。

具体到本案,“数据清洗”一词在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及数据处理领域,是一个具有明确、特定内涵的专业术语。它并非由被异议人独创,而是在行业内长期、普遍使用的技术概念。从功能角度看,“数据清洗”直接、准确地描述了其指定服务(如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的核心内容、步骤或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例如,在提供“计算机编程”服务时,编程处理的对象很可能涉及数据清洗环节;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中,转换后的电子数据往往需要经过清洗以确保质量;至于“技术研究”服务,数据清洗本身就可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或技术手段。

因此,当相关公众——即计算机编程、软件设计、数据处理服务的消费者或同业经营者——看到“数据清洗”标志时,首先且通常联想到的是该服务可能涉及或专门从事于“数据清洗”这一技术处理过程,而不会直接将其认知为某一特定服务提供者的商标。该标志仅仅直接说明了服务的技术功能、处理对象或内容特点,属于对服务属性的直接描述。这种描述性使得其先天(固有)缺乏商标所需的显著特征,原则上不应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二、 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第二含义”)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描述性标志提供了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即通过长期、广泛、独占性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稳定地联系起来,从而获得“第二含义”,具备了区分来源的识别功能。这是对商标显著性动态取得的法律认可。

然而,适用该条款有着严格的条件。商标局在审查中认为,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数据清洗”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足够的显著特征。

证据的充分性与影响力不足。被异议人提供的宣传材料、合同等证据,在数量、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方面较为有限,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数据清洗”作为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已达到了广为人知的程度,或已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唯一的、稳固的对应关系。

其次,描述性词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难度极高。对于“数据清洗”这样直接、明确描述服务核心技术的术语,相关公众对其的认知惯性是强大的——即始终倾向于将其视为技术描述而非商标。要扭转这种根深蒂固的公众认知,需要极其广泛、长期和排他性的使用与宣传,使得该标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商标含义”完全压倒其原有的“描述含义”。本案中被异议人的使用行为,远未达到这一法律要求的强度与效果。

最后,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行业惯例。在数据处理、编程等服务领域,“数据清洗”是从业者进行技术交流、服务说明、产品描述时不可或缺的通用表达。如果仅凭个别主体的有限使用就准予注册,将赋予注册人不合理的垄断权,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该术语描述其技术方案或服务内容,这不仅会增加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和法律风险,更会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和技术发展。商标法在保护私权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通过商标注册变相独占公有领域的技术用语。

三、 裁定结果与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异议人(即提出异议的数据科技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XXXX号“数据清洗”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这一裁定准确适用了法律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特别是对描述性标志的审查标准。它清晰地表明,对于那些直接表示服务功能、用途、内容等特点的标志,其固有显著性不足,原则上不予注册。只有当申请人能够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志通过使用已经彻底脱离了其描述性含义,在相关公众心目中获得了强烈的商标识别意义时,才可能例外获准注册。本案中,被异议人未能跨越这一高标准的证明门槛。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行业启示

“数据清洗”商标异议案的裁定,对于信息技术服务,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开发等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引作用。

1. 强化了对行业通用术语注册的审慎态度:该裁定再次向市场主体,尤其是科技类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将本行业普遍使用的技术术语、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服务功能的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类申请不仅注册成功率低,即使在初步审查中通过,也极易在异议、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中被挑战并撤销。企业应当着力于创造具有独创性、臆造性或暗示性的标志,这些标志先天显著性更强,更容易获得注册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 明确了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裁定揭示了“第二含义”认定的高门槛。企业不能仅凭少量的使用或局部市场的宣传,就主张一个强描述性词汇已获得显著性。必须通过长期、大规模、持续性的全国范围使用,辅以强有力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使得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商标识别功能远远超越其原本的描述性含义,并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这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市场资源和时间成本。

3. 维护了技术领域的创新与交流自由:科技行业的生命力在于知识的共享、技术的交流与迭代创新。像“数据清洗”这样的基础技术术语,是行业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公共资源。允许其被私有化注册,无异于为技术交流设置障碍,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行业的整体进步。本案裁定维护了行业内正当使用技术术语的自由,保障了公平竞争的技术研发与市场环境,符合鼓励创新的国家战略导向。

4. 提示了商标申请的前期检索与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企业在申请商标前,不仅需要进行商标相同近似的检索,还应当对拟申请标志是否属于行业通用语、技术术语或描述性词汇进行深入评估。可以咨询行业专家或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对标志的显著性强弱做出预判,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提高注册效率,节约因申请被驳回或后续被异议、无效所产生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5. 彰显了社会公众监督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积极作用:本案中,同行业竞争者作为异议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可能损害行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并最终获得支持。这体现了商标异议程序作为社会监督重要渠道的价值。它鼓励行业参与者共同维护清晰的商标权利边界和健康的竞争秩序,是商标法律制度实现自我净化、确保注册质量的重要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数据清洗”商标异议案作出的成立裁定,是一次严格遵循法律本意、精准把握显著性审查标准、充分权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它再次重申了商标显著性的核心地位,划清了可注册标志与公有领域技术用语之间的界限,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公平竞争与自由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此类裁定为构建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商标法律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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