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企信宝”第36类金融风控商标因近似被无效

阅读:238 2025-12-28 12:31:16

【无效宣告】“企信宝”第36类金融风控商标因近似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无效宣告程序是纠正商标注册不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部门就第XXXXXXX号“企信宝”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风险评估;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引发了业内对商标近似性判断,尤其是在金融科技服务领域商标保护范围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涉及对商标标识本身音、形、义的比对,更深入触及了服务类别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是否易导致混淆误认等核心法律问题的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被申请人注册的“企信宝”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信”系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两者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主张,其在第36类金融服务相关项目上早已注册并持续使用“企信”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经营,该商标在金融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领域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而被申请人后注册的“企信宝”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企信”,仅增加了一个“宝”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存在紧密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两者指定的服务均属于第36类下的金融相关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对象、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服务。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企信”商标,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企信宝”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则辩称,“企信宝”与“企信”在整体外观和呼叫上存在明显区别,“宝”字具有吉祥、珍贵等含义,使得两个商标的整体含义不同。被申请人强调其提供的服务在具体模式、技术应用上与申请人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具备较高的注意能力,能够区分服务来源,不会产生混淆。

商标评审部门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企信”商标确系在第36类相关服务上在先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本案的审理核心在于对商标近似性和服务类似性的法律判断。

关于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判断。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相关司法实践,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到本案,“企信宝”与“企信”两商标。从文字构成看,“企信宝”完全包含了“企信”二字,“企信”构成了“企信宝”的显著识别部分和核心要素。从呼叫上看,“企信宝”的呼叫自然分为“企信”和“宝”两部分,其中“企信”部分的呼叫与引证商标“企信”的呼叫完全相同。从含义上看,“企信”并非固定的通用词汇,其作为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其含义经过使用与金融信用、企业信息等服务建立了特定联系。“企信宝”在“企信”基础上增加“宝”字,“宝”字虽有吉祥含义,但在商业环境中常用于指代产品、服务或应用(如“支付宝”、“余额宝”),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相对较弱。“企信宝”的整体含义并未形成与“企信”截然不同、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新的含义,相关公众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信”部分,并易将其与申请人的“企信”商标产生关联。

因此,尽管存在“宝”字的差异,但两商标在核心识别部分、主要呼叫上相同,整体含义关联密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容易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申请商标“企信宝”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中的“金融风险评估;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申请人的“企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亦包括第36类中的“金融信息;金融评估;金融咨询”等。两者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服务,具体涉及对金融风险、信用状况、投资价值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和咨询。这些服务在服务目的(均为提供金融决策支持)、服务内容(均涉及数据处理、模型分析、报告出具)、服务对象(均为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以及营销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存在高度重叠或密切关联。在金融科技日益融合的背景下,相关公众(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和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上述服务视为同一提供者可能提供的关联服务,或者认为提供这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投资、合作、授权等商业联系。

因此,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相同或高度关联的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共同性,构成类似服务。

综合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和服务的类似性,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这里的混淆,包括直接混淆(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提供者)和间接混淆(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关系)。商标评审部门认为,申请人的“企信”商标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增强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影响力。被申请商标“企信宝”与“企信”近似,并使用在高度类似的金融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被申请商标时,极易联想到申请人的“企信”商标,进而误认为“企信宝”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与申请人存在品牌延伸、系列产品、关联企业等关系。这种混淆可能性不仅会侵占申请人基于其商标商誉所应获得的市场机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使相关公众基于对“企信”商标的信赖而接受“企信宝”服务,一旦服务质量发生问题,将直接损害申请人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并可能误导公众的投资或金融决策,扰乱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被申请人作为金融或科技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在申请注册“企信宝”商标时,对已在先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信”商标理应知晓,其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这进一步佐证了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制止混淆的基本立法宗旨。

最终,商标评审部门裁定认为,被申请商标“企信宝”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企信”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或依据具体案情适用的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对被申请商标在“金融风险评估;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企信宝”商标无效宣告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申请注册前进行充分、专业的商标检索和近似性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品牌命名时,应尽量避免与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核心部分相同或高度近似,特别是当目标服务属于相同或关联度极高的领域时。简单的添加行业通用字、后缀(如“通”、“宝”、“云”、“智”等)或改变字体设计,往往不足以克服近似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宝”字的添加并未能有效区分“企信宝”与“企信”。

对于在先商标权人而言,应建立系统的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可能构成威胁的近似商标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积极采取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品牌资产的清晰与完整。商标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导致市场混淆的既成事实,增加后续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对于商标行政和司法审查机关而言,本案再次强调了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应坚持“整体观察、主要部分比对、隔离观察、考虑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原则,并结合服务类别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是否易导致混淆进行综合判断。在金融科技等新兴交叉领域,更应关注服务实质的关联性,而非机械地拘泥于《区分表》的划分。同时,对于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意图的注册行为,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予以规制,以净化商标注册环境。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该案也反映了在数字经济时代,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金融风控、数据分析等服务高度依赖专业信任和品牌声誉,一个清晰、独特、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取客户信任、积累无形资产的核心要素。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事后纠错机制,与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等程序共同构成了商标法律保护的完整体系,确保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

“企信宝”商标因与在先“企信”商标近似而被无效宣告的案例,是一次生动的商标法律实践课。它警示市场参与者必须尊重他人在先知识产权,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商标法律体系在遏制恶意注册、防止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与效能。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每一个这样的案例都在为构建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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