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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信用分”第36类评分服务商标因通用化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XXXX号“信用分”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信息;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网上银行;金融贷款;金融管理;金融咨询;典当;保险”等服务上)撤销复审一案作出决定。该决定认定,争议商标“信用分”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已成为指代一类特定信用评分服务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法应予撤销注册。这一裁决,不仅为本案画上了句号,更如同一记警钟,在业界引发广泛思考:一个原本可能具有区分来源功能的标识,是如何在市场的洪流中逐渐褪色,最终滑向通用名称的深渊?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是商标权利人品牌维护策略的缺失,亦是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动态流变的鲜活例证。
“信用分”一词的起源,与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蓬勃发展与个人信用评分的日益普及密不可分。最初,它可能仅是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为评估个人信用状况而创设的专有评分模型名称。在特定的市场语境和有限的商业使用范围内,该词汇或许能够指向特定的服务提供者,从而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特征,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申请人也正是基于此,成功将其在金融相关服务上注册为商标,以期在快速扩张的消费信贷、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构筑品牌壁垒,抢占市场认知的先机。
然而,商标权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的静态权利,而是一项需要在动态市场中使用与维护的资产。商标显著性的“淡化”或“退化”,正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所谓“退化”,即指一个原本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由于其权利人管理失当或市场力量的巨大作用,逐渐演变为相关公众眼中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其最基本的来源识别功能。历史上,“阿司匹林”(Aspirin)、“赛璐珞”(Celluloid)、“优盘”等曾为注册商标的词汇,最终都因广泛且不加区分的通用化使用,而在许多司法辖区丧失了商标保护。本案中的“信用分”,似乎正沿着相似的轨迹滑行。
促使“信用分”走向通用化的力量是多方面的。首要且最强大的驱动力,来自于行业实践的广泛采纳与媒体、公众的普遍用语习惯。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的爆炸式增长,对个人进行快速信用评估的需求激增。各类金融机构、科技平台纷纷推出各自的信用评估产品。尽管底层算法、数据维度、评分区间可能各异,但“信用分”这一简洁明了的称谓,因其高度概括了“基于信用的分数评估”这一核心内涵,迅速超越了任何单一企业的范畴,成为业界描述此类服务的“标准用语”。在新闻报道、行业分析、学术研讨乃至日常对话中,“查询信用分”、“提升信用分”、“信用分不足”等表述屡见不鲜,其指代的对象往往是泛化的服务类型,而非某一特定来源的服务。
其次,商标权利人自身的使用与监管策略,在对抗通用化趋势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而本案中权利人的作为显然存在不足。一个负责任的商标权人,应当像守护眼睛一样维护商标的显著性与纯洁性。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商业活动中规范使用商标,例如始终以“®”标注,并将其与通用名称连用(如“XXX信用分评分服务”);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强调其商标属性与品牌关联;对于市场上将其商标用作通用名称的误用行为(尤其是来自媒体、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误用),采取积极、持续的监控与纠正措施,例如发送警示函、发布澄清声明、开展公众教育等。然而,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权利人未能充分证明其采取了系统、有效的行为来防止“信用分”的通用化。相反,有证据表明,权利人在自身宣传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将“信用分”作为服务类别名称进行描述的情况,这无疑加速了其显著性的消蚀。
行政与司法审查中的证据标准,在本案中得到了清晰体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申请人及商标评审部门承担了证明“信用分”已成为核定服务上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链通常需要多维度、形成合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权威工具书(如辞典、百科全书)的收录解释、主流媒体的报道用语、同行业经营者的普遍使用情况、相关公众(即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调查结果等。这些证据需要共同构筑起一个令人信服的图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信用分”一词的首要含义和通常理解,是指一种由金融机构或科技平台提供的、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的服务类型,而非特指来源于某一特定提供者的服务。本案决定书的作出,正是基于对这样一份扎实证据体系的审查与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撤销注册的决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一件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事实状态已转化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最基本的显著特征,它便不再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要件,其权利基础也随之动摇。维持这样一个已“死亡”的商标的注册,不仅无助于权利人的商业保护,反而会妨碍同业经营者使用该通用名称正当描述其服务,扭曲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撤销决定是对商标法立法宗旨——即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回归与捍卫。
“信用分”商标的撤销,给所有商标权利人,尤其是身处技术迭代迅速、新业态频出的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创业者,上了一堂深刻的风险教育课。它警示我们:
第一, 商标选择需具备“先天显著性”与“后天抗性”。 在构思品牌名称时,应尽量避免选择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的词汇(描述性商标),或行业内的通用术语。独创性强的臆造词(如“谷歌”)、任意性词汇(如“苹果”用于电脑)通常具有更强的先天显著性和抗通用化能力。像“信用分”这样直接指向服务核心内容的词汇,其“退化”风险自诞生之初便已潜伏。
第二, 商标使用必须规范、严谨、一贯。 商标是形容词,而非名词或动词。应始终坚持“商标+通用名称”的规范用法(例如,“支付宝”支付服务,“芝麻信用分”信用评分)。在企业内部文件、对外宣传、产品界面、合作伙伴协议等所有环节,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规范并确保执行。
第三, 品牌监控与维权是持续的义务。 必须建立主动的商标监控机制,密切关注市场、媒体、竞争对手乃至字典编纂机构对自身商标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通用化误用,应立即采取友好但坚定的措施予以纠正。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则应依法维权。沉默或放任,等同于默许通用化的蔓延。
第四, 考虑防御性注册与品牌体系化建设。 对于核心品牌,可以在相关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但更关键的是构建层次分明、有主有次的品牌体系。可以围绕一个强显著性的主品牌,开发用于不同产品线或服务特征的子品牌或系列名称,而非将所有市场声誉寄托于一个描述性强的单一标识上。
“信用分”商标的撤销,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语言经济生活与知识产权法律持续互动的必然结果。词汇的意义在流通中产生,也在流通中变迁。当市场力量共同选择了一个词汇作为某类事物的统称时,其作为私有财产(商标)的命运往往便走到了十字路口。法律在此刻的选择,是尊重已然形成的公共语言事实,防止商标权不适当地垄断公共资源。
这一案例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为创新成果寻求更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对于“信用分”所代表的信用评分模型、算法、系统,其核心技术或许可以通过专利(如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其独特的图形用户界面、数据报告格式可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用于市场营销、承载商誉的,则应是一个更具区分力的品牌标识。将技术名称、功能描述与市场品牌适度分离,或许是更可持续的策略。
最终,“信用分”从专有商标回归公共领域,作为通用名称继续服务于蓬勃发展的信用经济,这或许是其在当前阶段最合理的社会归宿。而留给企业界的启示则深远而具体:在创新的浪潮中打造品牌,不仅需要敏锐的市场洞察,更需要如履薄冰的权利维护意识,以及对语言文字社会性力量的深刻敬畏。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更在于正确的使用与捍卫。唯有如此,品牌才能穿越周期,抵御时间的冲刷与市场的同化,真正成为历久弥新的无形资产。
【撤销决定】“信用分”第36类评分服务商标因通用化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