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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山寨彝绣”第24类布料商标因侵犯集体商标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背景下,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注册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在先权利,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近期,一起涉及第24类布料商品的“山寨彝绣”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因其典型性和警示意义,引发了业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核心在于,一个以“彝绣”为核心要素的注册商标,被指控侵犯了在先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彝绣”集体商标的合法权益,并涉嫌违反《商标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本案的审理与裁决,不仅是对具体商标权利归属的厘清,更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知识产权边界的一次重要界定,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民族文化品牌具有深远影响。
有必要对案件所涉的关键概念进行梳理。本案涉及两个“彝绣”相关商标:其一是由某彝族聚居区相关组织合法注册的“彝绣”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该“彝绣”集体商标经核准注册于第24类“纺织品、布料”等商品上,其注册目的在于统一标识、保证品质、宣传推广彝族刺绣这一传统手工艺,促进彝族刺绣产业的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彝族刺绣历史悠久,工艺精湛,图案丰富,文化内涵深厚,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保护彝族刺绣的文化特色、提升其市场竞争力、防止滥用和贬损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是本案的被申请商标,即由某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同样包含“彝绣”字样及特定图形组合的商标,亦核定使用于第24类“布料”等商品上。从外观上看,该商标在文字部分直接包含了“彝绣”,图形设计亦与彝族传统纹样有相似之处,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前述集体商标或彝族刺绣这一特定商品来源产生联系。然而,该商标的注册人并非前述集体商标组织的成员,其使用行为也未获得该组织的授权或许可。这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与已有集体商标核心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山寨”或“搭便车”现象。
那么,这种“山寨”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为何会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这需要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条款中寻找依据。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维护商标信誉”和“保障消费者利益”是核心目标之一。如果允许与集体商标近似的商标随意注册,必然会导致市场混淆,损害集体商标承载的信誉,同时也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具体到可适用条款,本案中,请求宣告“山寨彝绣”商标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等。本案中,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彝绣”集体商标无疑是一项合法的在先商标权。被申请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该集体商标高度近似的“彝绣”字样作为主要识别部分,尽管可能附加了其他图形元素,但整体上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如隶属关系、授权关系或关联企业关系等。这种混淆不仅削弱了集体商标的识别功能,也侵占和利用了集体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所积累的商业信誉与市场影响力,实质上损害了集体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集体商标本身是注册产生的权利,但其背后代表的“彝绣”作为一项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商品标识,在相关行业内和消费者心目中,经过集体商标权人及其成员长期的、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早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可以被视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其在不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包含“彝绣”字样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制造市场混淆的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
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彝族刺绣(彝绣)并非一个泛指的刺绣工艺名称,而是特指源于彝族地区、承载彝族文化、采用特定工艺和纹样的刺绣产品,具有明确的地理和文化来源属性。被申请商标使用“彝绣”字样,但其商品可能并非来源于传统的彝族聚居区,也非由掌握传统技艺的彝族绣娘制作,甚至可能采用机制仿冒。这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布料产品是真正的、具有特定品质和文化价值的彝族刺绣制品或其衍生品,从而对商品的产地、工艺、文化内涵等关键特点产生根本性误认,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此作出了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当前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彝族刺绣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商业开发应当在尊重和保护其文化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授权,将“彝绣”这一承载特定民族群体集体智慧和文化认同的标识,注册为个人或非相关组织的私有商标并进行商业化使用,可能割裂该标识与原生文化群体的联系,导致文化资源的滥用、贬损或异化。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族群体的文化权益和精神利益,也可能对民族文化传承和民族团结产生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商标评审机构或法院会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具体到本案,审理机关需要审查:
1. 在先集体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彝绣”集体商标在相关行业和消费者中的知晓程度、使用范围、宣传力度、所获荣誉等,证明其已建立较强的市场联系和商誉。
2. 商标的近似程度与商品的关联性: 被申请商标与在先集体商标在文字、图形、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上的近似度,以及两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布料等)的相同性或高度关联性。
3. 被申请人的主观状态: 被申请人是否知晓在先集体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被申请商标是否有合理的创意来源或正当理由,是否存在刻意模仿、攀附商誉的恶意。
4. 混淆可能性的证据: 是否有实际市场反馈、消费者询问或投诉等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已经或将要对两者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5. 对公共利益和文化保护的影响: 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对“彝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损害。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证据充分,审理机关极有可能裁定支持无效宣告请求,宣告该“山寨彝绣”商标无效。其理由将主要围绕被申请商标与在先集体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市场欺骗性和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展开。
此案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对于集体商标所有权人而言, 应积极行使权利,加强商标监测,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包括恶意注册行为,要及时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予以打击,维护集体商标的纯洁性和品牌价值。同时,要规范内部成员的使用管理,确保商品质量,不断提升集体商标的美誉度。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 必须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和智力成果。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进行充分的前期检索,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尤其是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涉及特定地域文化或集体权益的标志。企图通过“打擦边球”、“搭便车”的方式获取短期利益,不仅法律风险极高,最终可能导致商标被无效、前期投入付诸东流,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民事赔偿。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构而言, 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秉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在审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背后所承载的公共利益、文化传承和特定群体权益,对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予以坚决遏制。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 此案再次彰显了法律对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保护。它提醒我们,在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时,必须秉持敬畏之心,遵守法律和商业伦理。只有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基础上的开发,才能实现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
对“山寨彝绣”布料商标的无效宣告,绝非简单的商标争议,而是法律对市场秩序的一次有力矫正,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集体商标权利人的一次坚定护航。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红线:任何试图通过混淆视听、攀附商誉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民族文化瑰宝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也为所有市场参与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商业活动中,唯有尊重规则、敬畏权利、诚信创新,才是行稳致远的正道。
【无效宣告】“山寨彝绣”第24类布料商标因侵犯集体商标被无效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