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楚雄绣娘”第25类服装商标异议不成立

阅读:121 2025-12-22 00:31:24

【异议裁定】“楚雄绣娘”第25类服装商标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异议程序是确保商标注册公正、合法,维护相关权利人及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XXXX号“楚雄绣娘”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的审理,不仅涉及特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判断,更对理解《商标法》中关于地名商标、不良影响、在先权利保护等条款的适用具有典型意义。

一、 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过程

被异议商标为“楚雄绣娘”,由申请人(即被异议人)于XXXX年X月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的“服装、婚纱、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服装带”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异议人(主张权利的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提出以下理由:

1. 地名理由:“楚雄”系云南省下辖的彝族自治州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被异议商标“楚雄绣娘”完整包含“楚雄”,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违反该禁止性规定。

2. 不良影响理由:“绣娘”是对从事刺绣工艺女性的传统称谓,是民间手工艺人的代表。将“楚雄”与“绣娘”组合,直接指向“楚雄地区的刺绣女性”,该标志若由特定企业独占注册,可能损害楚雄地区广大刺绣从业者的共同利益,妨碍该地区刺绣行业的正常发展,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3. 在先权利与抢注理由:异议人主张,“楚雄绣娘”在服装、刺绣品领域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涉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主要观点包括:

1. “楚雄绣娘”为臆造性词组,具有显著特征。“楚雄”虽为地名,但与“绣娘”结合后,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本身的特定含义,指代一种具有楚雄地方特色的刺绣风格或品牌形象,并非仅表示商品产地。

2.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损害刺绣从业者的利益,反而有助于推广楚雄刺绣文化,提升其品牌价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3. 被异议人是基于自主创意和品牌规划申请注册商标,并无抢注恶意。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楚雄绣娘”并达到一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了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最终作出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二、 裁定理由的法律分析与阐释

裁定机关围绕异议人提出的三项核心理由,结合在案证据,逐一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认定。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适用本条的关键在于判断商标中的地名要素是否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该地名是否在商标整体中具有了“其他含义”。在本案中:

1. 整体判断原则:审查商标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异议商标为“楚雄绣娘”,虽然包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楚雄”,但并非单纯的地名。其与“绣娘”一词结合,形成了一个具有画面感和文化指向性的复合词组。“绣娘”是对刺绣女性的通用称谓,本身不具备商标固有显著性,但与“楚雄”结合后,整体上可能被理解为“具有楚雄地方特色或风格的刺绣工艺或从事该工艺的女性”,或者是一个拟人化的品牌名称。这种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楚雄”纯粹作为地理来源指示的功能,赋予了商标区别于地名本身的特定内涵。

2. “其他含义”的认定:裁定认为,“楚雄绣娘”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标志整体上可以被消费者认知为一个指示特定服装品牌或风格的商业标识,而非仅仅指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这个地理区域。因此,可以认定“楚雄绣娘”整体上具有了区别于地名“楚雄”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仅由地名构成”或“地名作为核心识别部分且无其他含义”的情形。

3. 产地误认的可能性:虽然商标中含有地名,但判断是否构成产地误认,需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服装商品的产地信息通常通过标签明确标示。消费者看到“楚雄绣娘”商标时,更可能将其联想为一种融合了楚雄刺绣元素的服装品牌或设计风格,而不必然认为该商品一定产自楚雄。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已实际导致或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混淆误认。

因此,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范围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

1. “不良影响”的界定:“不良影响”通常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判断标准应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准。

2. 本案的具体分析:

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异议人主张注册会损害楚雄地区刺绣从业者利益。裁定指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经营者通过注册商标建立品牌信誉。将“楚雄绣娘”注册在服装类商品上,本质上是申请人将其作为商业标识寻求保护,并不妨碍楚雄地区其他刺绣从业者在其产品上如实标注“楚雄刺绣”或“绣娘制作”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妨碍他们依法注册自己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但其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只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权利,单个主体的注册商标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对整个行业公共资源的侵占或对行业发展的阻碍。

对文化传承的影响:相反,一个成功的“楚雄绣娘”品牌,如果经营得当,反而可能成为推广楚雄刺绣文化、提升其市场认知度和附加值的载体。这有助于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与传播,与“不良影响”的负面评价背道而驰。

标志本身的性质:“楚雄绣娘”一词本身并无贬损、歧视、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尊严的含义。它是一个中性甚至带有一定文化褒义的词组。

3. 结论:综合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楚雄绣娘”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会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不良影响”。

(三)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适用本条款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 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2. 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3. 系争商标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1.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责任:异议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要提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XXXX年X月X日)之前,其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楚雄绣娘”标志,且该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建立起稳定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此类证据通常包括早于申请日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获奖证明等,且证据应能体现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范围、时间和影响力。

2. 本案证据审查:根据裁定书显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未能体现“楚雄绣娘”作为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的直接、公开、商业性使用,或证明的影响范围有限,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在申请日前“楚雄绣娘”作为商标已在相关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3. “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在异议人未能充分证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前提下,讨论被异议人是否具有“不正当手段”的前提即不成立。裁定指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楚雄绣娘”商标,是基于其品牌创意和市场规划,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异议人的商标存在而恶意抢注。

4. 结论: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支持。

三、 案件启示与意义

“楚雄绣娘”商标异议案的裁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

1. 准确把握地名商标的审查标准:对于含有地名的商标,审查机关并非一概驳回。关键在于判断该地名在商标整体中是否具有了“其他含义”,以及是否会导致产地误认。这要求审查者从标志整体出发,结合指定商品和服务,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楚雄”与“绣娘”的组合被认可具有了超越纯粹地名的商业标识含义,体现了审查的灵活性和对商标本质功能的尊重。

2. 审慎适用“不良影响”条款:“不良影响”条款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阀”,但其适用应有严格界限,防止滥用。不能将特定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之争,或对某种商业行为可能后果的担忧,简单等同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损害。商标注册制度本身允许对特定标志的独占使用,只要这种独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就不宜轻易以“不良影响”为由予以禁止。本案裁定厘清了商业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损害的界限。

3. 强化商标使用证据的意识与留存:对于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权利人而言,本案再次凸显了证据的关键作用。商标使用贵在持续、公开、规范,并且要有意识地保留能够清晰体现商标图样、使用时间、使用商品/服务、使用范围及宣传广度的证据材料。证据的薄弱直接导致法律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4. 鼓励品牌创新与文化赋能:本案中,“楚雄绣娘”将地域名称与传统职业称谓结合,形成具有文化底蕴的品牌名称,是一种品牌创新的尝试。裁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市场主体挖掘地方文化资源,进行品牌化运营,这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传承具有积极意义。当然,权利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也应注意尊重地方文化资源的共享性,避免权利滥用。

四、 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楚雄绣娘”商标异议不成立的裁定,是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该裁定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对地名商标、不良影响条款以及保护在先权益条款的审慎、精准把握。它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也为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对于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权利人更应规范使用、诚信经营,不断提升品牌价值,方能使“楚雄绣娘”真正成为承载文化、服务消费、赢得市场的优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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