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伪彝绣合作社”第35类销售服务商标被撤销

阅读:199 2025-12-22 08:31:33

【撤销决定】“伪彝绣合作社”第35类销售服务商标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XX号“伪彝绣合作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作出撤销决定,宣告该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无效。这一决定,不仅是对一件具体商标法律状态的终结,更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中必须恪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再次重申,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标杆意义。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彝绣”,即彝族刺绣,是流传于中国彝族聚居区的一种传统手工技艺,以其独特的图案、色彩和工艺承载着彝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与审美观念,是彝族人民世代相传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乡村旅游的发展,彝绣及其制品逐渐走出深山,以其独特的民族魅力受到市场青睐,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彝族妇女就业的重要载体。在此背景下,“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形态,在整合资源、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真正的彝绣合作社往往是基于地缘、亲缘或业缘关系,由彝族绣娘自发或在当地政府、社会组织扶持下成立,旨在保护和传承彝绣技艺,并使其创造合理的市场价值。

然而,本案中的“伪彝绣合作社”商标,其注册人经查并非来源于传统彝族聚居区,亦无证据表明其与任何真实的、由彝族绣娘组成的合作社存在关联。该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并未将其用于真实、善意地推广彝绣产品或服务,而是意图通过授权、转让或利用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权诉讼等方式牟利。其行为涉嫌攀附“彝绣”这一具有特定民族和文化内涵的标识声誉,虚构“合作社”这一具有集体和互助性质的组织形式,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是否损害了特定民族群体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二、 法律依据与审理认定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并依据相关事实与法律,最终支持了撤销申请人的请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定: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中,“彝绣”并非普通的商业标识,它特指彝族刺绣技艺及其产品,具有鲜明的民族属性和文化公共资源属性。“合作社”则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和社会信用背书。注册人将“伪彝绣合作社”组合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攀附商誉与文化价值: 意图无偿占用“彝绣”长期积累的文化声誉和市场吸引力,利用公众对民族特色产品的喜爱和信任牟利。

虚构事实,误导公众: “合作社”一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持有人是一个由彝族绣娘组成的、从事彝绣生产销售的互助经济组织,从而在商品或服务来源上产生严重误认。注册人并非此类组织,其注册行为本质上是对这一组织形式声誉的盗用和混淆。

妨碍正当使用与产业发展: 该商标的注册,可能阻碍真正从事彝绣生产销售的个体、企业或合作社在商业活动中正当、合理地使用“彝绣”字样进行描述和宣传,妨碍彝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商业开发和产业健康发展。

综合以上,商标局认定,该商标的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事实、误导公众的方式获取注册,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 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申请人在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注册人提供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通常为申请撤销日前三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经审查,注册人未能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其可能提供的个别、象征性使用证据,或仅限于内部文件、未实际投入商业流通的标识等,均不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使用”。因此,该商标也满足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条件。

3. 损害公共利益和特定群体权益。

商标注册不仅关乎私权保护,也涉及公共利益的平衡。彝族刺绣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相关的文化标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该民族群体共同的精神财富和文化权益。恶意注册“伪彝绣合作社”商标,不仅扭曲了“彝绣”的文化内涵,也可能侵蚀真正彝绣传承者和经营者的市场空间,损害彝族群体通过自身技艺获得发展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这一公共利益因素,认为维持此类商标的有效性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文化传承保护。

三、 案件深度剖析与多维影响

“伪彝绣合作社”商标被撤销,绝非一个孤立的个案,其背后折射出当前商标领域亟待关注的若干深层问题,并产生广泛影响。

1. 对“文化挪用”式商标注册的明确否定。

近年来,将少数民族文化元素、传统技艺名称、历史人物称谓、知名景点等公共文化资源抢注为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常被批评为“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即在未经理解、尊重或认可的情况下,占用其他文化(通常是弱势或少数民族文化)的元素用于商业目的,往往剥离其原有语境和文化内涵,简化为消费符号。“伪彝绣合作社”商标的撤销,是行政司法机关对这类“文化挪用”式注册行为的清晰回应。它表明,利用法律漏洞,将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公共属性的标识据为私有,用于不正当竞争或投机牟利,不仅违背商业伦理,也为法律所不容。这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有助于遏制此类不良注册风气。

2. 对商标使用义务的再次强调。

“撤三”制度(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为了清理“僵尸商标”、激活商标资源、遏制恶意囤积而设置的重要机制。本案中,该商标同时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凸显了商标专用权并非一种“沉睡的权利”或“待价而沽的资产”。注册人负有真实、持续使用商标的义务,以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那些仅注册而不使用,意图通过转让、诉讼等手段获利的商标投机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这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注册后积极投入商业运营才是正道。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的规范指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是传承与活化的重要途径,但必须在尊重、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的原则下进行。本案表明,直接以非遗项目名称(如“彝绣”)结合具有特定法律或信用含义的组织形式(如“合作社”)进行商标注册,若缺乏真实的关联性和正当性,极易被认定为恶意和不正当。这为从事非遗相关产业的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在品牌创建过程中,应注重创新性转化,形成自身独特的商业标识,避免简单粗暴地直接占用公共文化资源名称;若确需关联,应确保自身行为与所借用的文化内涵相符,并考虑通过取得相关群体授权、建立合作共赢机制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合情的商业利用。

4. 对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司法保障。

对于彝族地区而言,彝绣产业是乡村振兴、妇女赋能、文化自信的重要抓手。恶意商标的存在,如同设于市场入口的“路障”,可能增加真正从业者的法律风险与运营成本。“伪彝绣合作社”商标的撤销,清除了这样一个潜在障碍,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真正彝绣生产者和经营者自由、放心地使用相关描述性术语进行宣传推广的权利。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四、 启示与建议

“伪彝绣合作社”商标撤销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持有人而言:

恪守诚信底线: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和正当的商业目的,杜绝任何形式的欺骗、攀附、误导行为。

尊重文化与公益: 对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非遗、地名等公共资源的标识申请注册需格外审慎,避免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重视使用与维护: 获得注册后应积极投入商业使用,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撤三”风险,同时真正实现商标价值。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关产业从业者及社会组织而言:

增强商标意识: 提高对品牌保护和知识产权风险的认识,对于核心的文化品牌和标识,应考虑进行防御性注册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如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团体可以申请注册“彝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主动监测与维权: 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针对本民族、本地区文化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并积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探索合规发展模式: 在商业开发中,注重创新设计,打造自有品牌,通过正当授权、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双赢。

对商标行政与司法审查机关而言:

加大审查力度: 在商标注册审查及后续程序中,加强对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特定群体权益标识的主动审查与依职权无效宣告力度。

统一裁判尺度: 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明确对此类恶意注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形成有效震慑。

加强跨部门协作: 与民族事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结语

“伪彝绣合作社”商标的撤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昭示:商标制度保护的,是源于诚实劳动与创新经营的商业信誉,而非投机取巧与侵占公共资源的非法所得;知识产权的大门,向真正的创造者与使用者敞开,却对恶意与欺诈紧紧关闭。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今天,此案犹如一记警钟,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敬畏法律、尊重文化、诚信经营。唯有如此,才能让包括彝绣在内的无数璀璨的民族文化瑰宝,在市场的浪潮中绽放其应有的光彩,真正惠及文化的传承者与创造者,为经济的繁荣与文化的多样性注入持久而健康的活力。商标的撤销,撤销的是一件不合法的权利外壳,捍卫的却是公平、诚信与尊重的商业文明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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