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仿全聚德”第43类餐厅商标因傍名牌被无效

阅读:107 2025-12-18 04:31:04

【无效宣告】“仿全聚德”第43类餐厅商标因傍名牌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仿全聚德,一个在餐饮行业曾引起不小波澜的商标,其注册与最终的无效宣告,堪称一堂生动的商标法实践课。它深刻地揭示了在市场竞争中,企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难以长久,更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案例不仅关乎“全聚德”这一中华老字号的权益保护,更对整个餐饮行业乃至所有市场主体,就如何尊重知识产权、进行正当竞争,敲响了警钟。

故事的起点,是一家并非北京全聚德直营或授权关联的企业,在餐饮服务(第43类)上成功注册了“仿全聚德”商标。从字面解读,“仿”字带有明显的模仿、仿照之意,与“全聚德”这一广为人知的商标直接结合。注册人的意图似乎不言自明:试图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与“全聚德”品牌的某种联系,利用其巨大的市场声誉和号召力,为自己的餐厅吸引客流,快速打开市场。在短期内,这种策略或许能为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关注度和经济效益,一些对品牌辨识度不高的消费者,可能会产生混淆,误认为这是“全聚德”旗下的子品牌、加盟店或某种关联企业。

然而,这种建立在混淆基础上的商业策略,其根基是脆弱的。它直接触犯了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原则与规定。“全聚德”品牌,隶属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历史可追溯至清朝同治年间,历经百余年的传承与发展,早已成为中华美食文化的一张金字招牌。其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的强化保护。当“仿全聚德”商标出现时,权利方——全聚德集团自然不会坐视不理。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果断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场关于商标正当性的法律博弈就此展开。

全聚德方提出的无效理由,核心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以及第三十条关于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驳回规定。虽然此案中“仿全聚德”与“全聚德”并非完全 identical(完全相同),但其争议焦点在于“近似性”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从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判断。商标近似判断遵循“音、形、义”综合考量的原则。“仿全聚德”完全包含了“全聚德”这一核心识别部分,前者只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前缀“仿”。这个“仿”字,非但没有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反而强化了其与“全聚德”的从属、模仿关系。在呼叫上,“仿全聚德”不可避免地会强调“全聚德”部分;在视觉上,“全聚德”三字是消费者关注和记忆的重点;在含义上,它直接指向模仿“全聚德”。因此,二者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其次,也是更具决定性的,是服务类别的同一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两者均注册或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属于完全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将高度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完全相同的服务上,相关公众——即餐饮服务的普通消费者——在隔离观察、注意力程度一般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仿全聚德”餐厅与“全聚德”集团存在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投资关联或其他特定联系。这种混淆不仅窃取了“全聚德”品牌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也剥夺了消费者基于正确品牌信息做出选择的权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更重要的是,本案触及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全聚德”作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以适度扩展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防止淡化、丑化或不当利用其市场声誉。而在本案中,“仿全聚德”直接使用在相同的餐饮服务上,其“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更为明显和直接。这种恶意,从“仿”字的选用上即可窥见一斑,它几乎是对其攀附意图的“自我宣告”。商标审查与审理实践中,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考量因素。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以牟利或阻碍他人正常经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制和打击的对象。“仿全聚德”的注册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基于自身独创品牌发展的善意之举,其利用他人驰名商标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昭然若揭。

面对全聚德方提出的有力证据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认为,“全聚德”商标在餐饮服务上享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仿全聚德”商标与“全聚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共同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全聚德”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该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同时也构成了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仿全聚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这一纸裁定,彻底否定了“仿全聚德”商标的合法性。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这意味着其基于该商标所进行的一切市场投入、宣传推广都可能付诸东流,其试图建立的品牌形象瞬间失去法律根基,甚至可能面临对之前使用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不可谓不沉重。而对于“全聚德”品牌而言,这是对其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的坚决捍卫,维护了品牌的纯洁性和市场声誉,也向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法律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是强有力的,任何企图侵蚀的行为都将受到遏制。

“仿全聚德”商标被无效的案例,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胜负。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市场竞争中依然存在的一些不良心态和短期行为。它给所有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创业者们,带来了多重深刻的启示:

第一,诚信是经营的基石,创新是发展的正道。市场竞争固然激烈,但成功的道路没有捷径可走。试图通过模仿、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方式起步,看似聪明省力,实则是将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洼地。真正的品牌力量源于独特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创新的模式和诚信的经营。餐饮企业应致力于挖掘自身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差异化竞争赢得市场,而不是在商标标识上玩弄“擦边球”游戏。

第二,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品牌法律保护的载体。在申请注册商标前,进行充分的检索排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要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或关联。对于餐饮业而言,店名、招牌、菜单设计等都可能涉及商标、著作权等问题,提前进行法律咨询和布局,能有效规避日后巨大的纠纷成本和经营风险。“仿全聚德”的案例正是前车之鉴,其注册成本与最终被无效带来的损失相比,微不足道。

第三,尊重在先权利与知名品牌是行业共识。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是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和市场考验形成的商业文明成果,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消费者信任。尊重和保护这些品牌,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健康行业生态、促进文化传承的应有之义。任何试图混淆视听、割裂这种信任纽带的行为,最终都会被市场和法律所抛弃。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障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准确识别其所期望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仿全聚德”这类商标的存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能导致其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消费决策。法律对这类商标的否定,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和欺骗,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对“仿全聚德”这类商标的坚决无效,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坚定决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越来越强,执法和司法标准只会越来越严格。那些心存侥幸、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打擦边球”的空间将日益狭窄。

对于餐饮行业而言,这个案例提示,品牌建设必须走“名正言顺”之路。“名正”即商标合法、清晰、无权利瑕疵;“言顺”即经营行为合规、宣传推广真实。只有将品牌大厦建立在自主创新和合法权利的坚实基础上,才能经得起市场的风雨和法律的检验。全聚德自身的历史也证明,一个品牌的百年屹立,靠的是对品质的坚守、对技艺的传承和对信誉的珍视,而非任何投机取巧。

总而言之,“仿全聚德”商标从注册到被无效的过程,是一部生动的法治教材。它宣告了“傍名牌”策略在法律上的破产,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它警示所有企业:市场竞争,唯有尊重规则、崇尚创新、专注内功,方能行稳致远。对于“全聚德”这样的民族品牌,法律的守护为其擦亮了招牌;对于整个市场,这样的判决则廓清了风气,为所有诚信经营者撑起了一片明朗的天空。在知识经济时代,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活力与未来。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将品牌发展的方向盘,牢牢掌握在自主创新与合法经营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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