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老北京炸酱面”第43类餐饮商标因通用名称被撤销

阅读:378 2025-12-18 08:31:37

【撤销决定】“老北京炸酱面”第43类餐饮商标因通用名称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老北京炸酱面”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认定该商标因其构成通用名称,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法予以撤销。这一决定不仅是对该特定商标法律状态的终结,更是一次对我国商标法基本原理,尤其是关于通用名称条款的深刻阐释与实践,对于餐饮行业乃至整个商业领域的品牌命名与保护策略,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老北京炸酱面”作为一道享誉中外的传统面食,其历史可追溯至北京民间,以其独特的炸酱配方、讲究的面条工艺和丰富的菜码而闻名。在长期的饮食文化传承与商业推广中,“老北京炸酱面”逐渐成为消费者和餐饮从业者对一类特定风味面食的普遍称谓。本案中,原商标权人将“老北京炸酱面”文字注册于第43类“餐馆、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意图独占这一广为人知的名称在餐饮服务上的商业使用。

随着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行业内争议渐起。众多餐饮经营者,尤其是主营北京风味或炸酱面的餐馆,认为“老北京炸酱面”是对一类菜品或餐饮风格的通用描述,任何经营者都有权在菜单或宣传中正当使用,用以说明自己提供的服务内容或特色,不应为一家所垄断。由此,相关利益方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老北京炸酱面”在商标注册时及争议发生时,是否已经演变为相关公众(即餐饮服务消费者与从业者)普遍认知的、指代一类特定风味面食或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其作为商标,是否还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二、 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其中,第一款第一项的“通用名称”是本案适用的关键条款。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表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属于通用名称,需要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审查实践中,判断某一名称是否成为通用名称,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辞典、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中的记载:是否被收录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使用:是否被相关标准文件采纳为规范术语。

3. 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普遍使用情况:同业经营者是否广泛、一致地使用该名称指代某一类商品或服务。

4. 消费者认知: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名称指代的是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统称,而非某一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5. 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商标权人自身是否将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进行使用或宣传。

6. 历史传统与地域因素:对于具有历史渊源或地域特色的名称,其是否已成为公共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对于通过使用能否获得显著特征(即《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审查标准极为严格。主张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志在长期、广泛、独家且突出的使用中,已经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从而超越了其原本的通用或描述含义。

三、 案件审理与认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本案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与证据分析。

在辞典与出版物方面,调查发现,在多种烹饪书籍、美食指南、旅游介绍乃至中小学语文辅助教材中,“老北京炸酱面”常作为一道特色传统面食的名称出现,用于介绍其历史、做法和风味特点。这些公开出版物面向普通大众,其使用方式强化了该名称作为菜品通用称谓的公众认知。

其次,在行业使用情况方面,证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北京及各大城市,数以万计的餐饮经营者在其菜单、招牌、宣传材料中使用“老北京炸酱面”字样,用以描述其提供的一款主打或特色面食。这种使用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一致性,并非个别或偶然现象。许多经营者并非刻意攀附原商标权人的商誉,而是基于行业惯例和消费者理解,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客观描述。

第三,关于消费者认知,市场调查及相关报道反馈表明,普通消费者在见到“老北京炸酱面”时,首先联想到的是一类具有特定口味和制作方式的面食,类似于“兰州拉面”、“山西刀削面”、“武汉热干面”等,而非特指某一家餐馆提供的服务。消费者选择餐馆时,更多依赖餐馆的整体字号、口碑、地理位置等因素,而非仅仅基于“老北京炸酱面”这几个字。

第四,审查原商标权人自身的使用行为。虽然有证据显示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例如在部分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并伴有其自有图形标识或企业名称,但与此同时,其也在菜单、宣传语中大量将“老北京炸酱面”作为菜品名称进行描述性使用。这种混合使用方式,进一步模糊了其作为商标的区分功能,反而巩固了其作为通用名称的公众印象。

最后,考虑到“老北京炸酱面”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它承载着北京地区的饮食传统和民间智慧,是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一部分。将其作为商标由单一主体垄断,不仅可能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诚信地描述其商品或服务,也可能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造成不当限制。

综合以上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1. “老北京炸酱面”在餐饮服务领域,尤其是在提供面食的餐馆服务中,已成为相关公众普遍认同的、指代一类特定风味面食及相应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

2. 该标志在注册时即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风味特点及地域特色,本身缺乏固有的显著特征。

3. 原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其使用,“老北京炸酱面”这一标志已经获得了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相关公众并未普遍将其认知为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商标。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第43类“老北京炸酱面”商标的注册。

四、 案件影响与深层启示

“老北京炸酱面”商标的撤销,绝非孤例,它与之前的“金华火腿”、“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保护另论)、“子弹头”(辣椒品种)等案件一脉相承,共同勾勒出我国商标司法与行政实践对通用名称问题日益清晰和严格的立场。本案的影响是多层面的:

1. 对餐饮及传统行业品牌建设的警示:

餐饮、食品、手工艺等与传统、地域文化紧密相关的行业,在品牌创立与商标注册时需格外审慎。直接采用具有广泛认知度的传统菜品名、小吃名、工艺名等作为商标,风险极高。这类名称极易被认定为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即使侥幸获准注册,其权利基础也极不稳固,随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企业应当着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品牌标识,例如“海底捞”(火锅服务)、“西贝莜面村”等,将企业文化和独特体验注入品牌,而非简单借用公共领域的通用称谓。

2. 对商标注册策略的指导:

商标的生命在于其显著性和区分性。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应自觉避开行业通用语、直接描述性词汇以及可能属于公共文化遗产的称谓。可以采取“通用名称+显著部分”的组合策略,但核心保护部分应是自创的显著部分。例如,“XX记老北京炸酱面”,其中“XX记”是核心商标,“老北京炸酱面”可能被视为描述性内容,其独占性受限。更重要的是,商标获权后,权利人应有意识地、规范地进行商标性使用,避免将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防止商标退化。

3. 对正当竞争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商标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包含了对正当竞争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任何经营者均有权正当使用,用以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允许独占通用名称,会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抬高市场准入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选择和行业健康发展。本案的撤销决定,正是对公共利益和自由竞争空间的维护,确保了餐饮市场,特别是地方特色餐饮领域的活力与多样性。

4. 对历史文化传承的考量:

像“老北京炸酱面”这样承载着浓厚地域文化和历史记忆的名称,其传承与发展依赖于广泛的民间实践和商业传播。将其商标化并垄断使用,实质上是对文化表达和商业实践的一种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成为阻碍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壁垒。本案决定有助于将这类名称保留在公共领域,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够参与其制作技艺的推广与创新,使传统文化在市场经济中焕发新的生机。

5. 对商标权人维权行为的规范:

此案也提醒商标权人,尤其是持有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擦边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保持克制与合理。对于他人在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特点时的正当使用行为,不应动辄以侵权相威胁或提起诉讼。滥用商标权干扰正当竞争,不仅可能招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反赔损失),也会损害自身商誉。

五、 延伸思考:通用名称认定的动态性与地域性

需要指出的是,通用名称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它具有动态性和地域性。动态性是指,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为权利人的不当使用(如作为产品名称宣传)或行业、消费者的普遍使用,而逐渐退化为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尼龙”的历史案例。反之,一个原本通用的名称,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单一主体的长期独家使用而获得“第二含义”,但这在实践中证明难度极大。

地域性是指,判断通用名称所依据的“相关公众”认知范围,可能与商品或服务的流通范围相关。对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应以全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对于具有较强地域性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考虑特定地域相关公众的认知。例如,某种仅在特定省份流行的糕点名称,在该省范围内可能已是通用名称,但在全国范围内未必。“老北京炸酱面”由于其知名度已远超北京地域,全国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其为一类面食,故在本案中适用全国性标准。

结语

“老北京炸酱面”商标的撤销决定,是一次生动的商标法普及课。它再次明确了商标保护的边界:法律保护的是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而非对行业公共资源或文化共有财富的独占。对于经营者而言,构建品牌的核心在于创新与差异化的价值创造,而非对通用称谓的简单占有。对于监管者和司法者而言,需要在保护私有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自由竞争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这道关于“老北京炸酱面”的法律考题,其答案不仅关乎一个商标的存废,更关乎市场经济的健康肌理与商业文明的演进方向。未来,在品牌经济蓬勃发展的道路上,此类案例将继续发挥其关键的指引与规制作用,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规则、敬畏传统、致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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