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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拼多多”第35类团购服务商标获跨类保护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重塑商业生态的核心枢纽。其中,“拼多多”以其独特的社交电商模式,在短短数年间迅速崛起,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数亿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更成为观察中国互联网创新与市场竞争的生动样本。然而,在其高歌猛进的商业扩张背后,一场关于品牌价值与法律保护的深层博弈始终如影随形。近期,围绕“拼多多”在第35类“团购服务”上的商标,一系列司法判决与行政裁定确立了其作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的司法地位,这一法律事件不仅关乎一个企业的品牌资产,更触及了在动态、跨界竞争的新商业时代,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如何回应实践挑战、平衡各方利益的核心命题。
“拼多多”商标的法律确权与维权之路,是其商业成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必然映射。该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自2015年成立以来,通过“社交+拼团”的创新模式,聚焦下沉市场,实现了用户量与交易额的指数级增长。其核心商标“拼多多”及拼音“PINDUODUO”随之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其核心在于在具体案件中对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进行司法审查。在涉及“拼多多”商标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多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明确指出,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使用与宣传,“拼多多”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司法认定并非孤立事件。例如,在某科技公司于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拼多多”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后续行政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均支持了“拼多多”权利人的主张。裁决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拼多多”权利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拼多多”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跨类保护的案例,清晰地展现了“拼多多”商标声誉已超越其注册的“团购服务”类别,产生了强烈的“溢出效应”。
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法理基础,根植于防止混淆与制止不正当利用商誉的现代商标法理念。传统商标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旨在防止来源混淆。然而,对于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其承载的商誉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极具价值的财产。若他人即使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仍可能产生三种主要损害:一是“淡化”(包括弱化和丑化),削弱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联系及其显著特征;二是“搭便车”,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获取竞争优势;三是可能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贬损或其他负面影响。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将“拼多多”商标的驰名认定置于其特定的商业语境中审视,更具启示意义。其驰名状态是多重因素共振的结果:首先是现象级的用户规模与市场渗透率,数亿年度活跃买家构成了其知名度的广泛群众基础;其次是巨额的营销投入与多元化的宣传推广,使其品牌形象高频次、全方位地触达公众;再次是其创新的商业模式所引发的巨大社会关注与媒体讨论,进一步放大了品牌声量;最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持续的业绩披露与市场分析,也使得“拼多多”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投资界与公众认知中不断强化。这些要素共同铸就了“拼多多”商标极强的显著性与极高的知名度,使其具备了获得跨类保护的事实基础。
然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无远弗届的绝对权利,其范围与强度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审慎界定。司法实践通常考虑以下因素: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程度、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重合与注意程度、被诉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对于“拼多多”而言,其商标因其独创性(尤其是“拼”与“多多”的组合在指定服务上并非通用词汇)而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又经广泛使用获得极强的后天显著性。因此,当他人试图在电子产品、服装、甚至金融服务等看似不相关的领域注册或使用“拼多多”商标时,法院更倾向于认为,鉴于“拼多多”极高的知名度,这种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拼多多”平台存在授权、合作或其他关联,从而构成“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拼多多”权利人的利益。这种保护范围的合理延伸,正是法律对市场现实的回应。
“拼多多”案例也折射出互联网时代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一是商品与服务类别的边界日益模糊。电商平台本身提供的是第35类的“为他人推销”、“在线市场”等服务,但其业务触角实际延伸至几乎所有零售商品类别(第1-34类)。当平台影响力足够大时,其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可能成为一个涵盖广泛商品领域的“超级品牌”,这对跨类保护的范围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侵权行为线上化、隐蔽化与国际化。侵权链接、山寨App、跨境网站利用驰名商标“搭便车”的行为更为便捷和复杂,对权利监测、证据固定与跨国维权构成了新挑战。三是商标与商誉的互动关系更为紧密且动态变化。互联网品牌的知名度可能呈现爆发式增长,但也可能因竞争或舆情而快速波动,这对驰名商标状态的稳定性评估带来一定影响。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拼多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与跨类保护,具有多重的制度意义与社会价值。对于企业而言,这是对其巨额品牌投入与创新成果的法律肯定,有助于激励企业持续创新、诚信经营、积累商誉。强大的商标保护如同为企业构筑了一道品牌“护城河”,能有效遏制“搭便车”与“傍名牌”行为,降低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有助于减少搜寻成本,保障其免受混淆与欺骗,确保其基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赖所作出的消费决策能够对应预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对于市场整体而言,这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促进形成尊重品牌、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当然,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也需警惕可能的异化。要坚决防止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噱头,背离其个案保护的法律初衷。同时,跨类保护的适用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从而不合理地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经营空间,妨碍公平竞争。在“拼多多”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秉持审慎、中立的原则,基于在案证据对商标知名度、混淆可能性等进行细致论证,体现了平衡保护私权与维护公有领域的精神。
展望未来,随着“拼多多”业务向跨境电商(如Temu)、农业科技、数字支付等领域拓展,其商标保护将面临更复杂的场景。例如,在出海过程中,如何在不同法域下依据当地法律寻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对文化差异与法律差异带来的挑战;在业务生态化过程中,如何厘清核心平台商标与子业务品牌之间的保护策略与协调关系。这要求企业必须构建与其商业战略相匹配的、前瞻性、体系化的全球商标管理与维权战略。
“拼多多”在第35类团购服务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经济业态发展的一个标志性案例。它生动诠释了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成功如何转化为法律上的强势权利,以及法律又如何通过与时俱进的解释与适用,为创新活力与品牌投资提供稳固保障。这个案例不仅为“拼多多”自身的持续发展扫清了品牌混淆的障碍,也为中国乃至全球互联网企业的商标保护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它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在知识经济时代,最有价值的资产往往是无形的,而健全、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是守护这些核心资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基石。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司法能力的持续提升,我们有理由期待,市场将在更加清晰、稳定的规则下运行,优秀的品牌将在更加公平、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最终惠及消费者、激励创新者、繁荣大市场。
【驰名商标认定】“拼多多”第35类团购服务商标获跨类保护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