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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裁定】“讯飞星火”第9类语音大模型商标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号“讯飞星火”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一案作出裁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尤其是大模型技术浪潮中,商品/服务名称的通用化趋势与商标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之间的动态平衡。被异议商标“讯飞星火”,由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其核心指定商品为人工智能软件,特别是当前技术前沿的语音大模型相关产品。异议人则主张,“星火”一词在该特定技术领域已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或型号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若核准注册,将妨碍同业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商标局的裁定,为我们深入理解在颠覆性技术创新领域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提供了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范本。裁定并未孤立地审视“星火”二字,而是将其置于“讯飞星火”这一整体商业标识中,结合申请人科大讯飞公司的行业地位、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以及该技术领域的发展阶段进行综合评判。这一审查思路,深刻体现了商标法“防止混淆”与“保护投资”的双重立法宗旨,也回应了在技术快速迭代行业中如何维护健康竞争秩序的现实需求。
一、 整体识别与固有显著性:商业标识的完整性不容割裂
裁定强调了商标审查的整体性原则。“讯飞星火”作为一个完整的文字商标,其呼叫、视觉印象和整体含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其中,“讯飞”是异议人(即申请人)科大讯飞公司长期使用、已在人工智能语音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及核心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指向性。“星火”与“讯飞”结合,并非简单的词汇叠加,而是构成了一个具有独特创意和整体含义的新标识。它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来源于“讯飞”体系的一款特定产品或技术品牌,而非对某一类技术或产品的通用描述。
异议人试图将“星火”单独剥离出来,论证其已成为“大规模预训练语音模型”或类似技术的通用名称。然而,商标局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人工智能软件商品上,“星火”一词已经脱离了其可能具有的“微小火花”、“起始之火”等普通含义,而唯一、直接、普遍地被相关公众(包括消费者、同业经营者)指代为一类特定的技术产品,达到了《商标法》所规定的“通用名称”程度。通用名称的认定需要广泛、长期、统一的行业与公众使用事实作为支撑,而非在技术发展初期,个别或部分厂商的指代性使用所能确立。
二、 技术发展阶段性:通用化认定需谨慎,避免扼杀创新品牌
本案发生在人工智能大模型,尤其是语音大模型方兴未艾的爆发期。这是一个技术路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仍在快速演进和探索的阶段。在此阶段,各类技术代号、项目名称、内部研发称谓层出不穷,如“混元”、“通义”、“文心”、“智谱”等,它们最初都可能带有一定的描述性或象征性。但若因某一技术路线或产品在早期取得一定影响力,就轻易将其核心代号认定为通用名称,将产生严重的“寒蝉效应”。
商标法的制度目的之一,是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积累商誉,打造品牌。如果任何在技术前沿暂时被广泛讨论的项目名称,都可能因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无法获得商标保护,那么企业将缺乏动力去进行长期的品牌培育和市场投入。它们可能倾向于使用完全臆造、与产品技术毫无关联的词汇作为商标,这虽然能确保显著性,却割裂了品牌与技术内涵的联系,不利于技术的传播与公众理解;或者,企业将畏惧对新技术进行任何富有特色的命名,从而削弱了整个行业的品牌多样性与创新活力。
裁定指出,判断一个词汇是否成为通用名称,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并考虑行业发展的成熟度。在“讯飞星火”申请之时,语音大模型领域远未形成稳定、统一的产品分类和市场格局,将“星火”认定为该领域通用名称的证据基础十分薄弱。这种审慎态度,保护了创新主体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品牌化运作的正当空间,符合在动态创新环境中维护商标制度激励功能的政策导向。
三、 获得显著性的考量:使用行为与市场认知的塑造
即便一个标志缺乏固有的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广泛、规范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稳定联系,即获得了“第二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本案中,“讯飞星火”商标背后是科大讯飞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特别是语音技术方面长达二十余年的深厚积累。当科大讯飞公司将其在语音识别、合成、交互等方面的核心技术优势,与“星火”这一品牌相结合,推出“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时,其投入的巨额研发成本、开展的全方位市场推广、获得的广泛媒体关注以及引发的用户讨论,都在迅速赋予“讯飞星火”这一完整标识以强烈的商品来源指示意义。
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讯飞星火”时,首先联想到的极有可能是科大讯飞公司发布的这款具体的人工智能产品,而非一类技术通称。这种基于实际使用和市场宣传所形成的、指向单一来源的稳定认知,正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体现。商标局的裁定,虽然没有明确以“获得显著性”作为主要裁定理由,但其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市场活动及品牌影响力,实质上已经包含了这一层面的判断。这提示我们,在类似前沿科技领域,企业的实际使用行为和市场教育投入,对于巩固和提升商标的显著性,抵御“通用化”主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 利益平衡:不禁止正当使用,保障行业技术交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核准“讯飞星火”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星火”二字从此在技术描述和行业交流中成为禁脔。商标专用权有其权利边界。《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作为识别来源的标志功能,而非垄断标志所包含的词汇本身。同业经营者在描述自身产品技术特点、进行技术对比或学术讨论时,为了说明其产品与大模型技术相关,或者与“讯飞星火”模型进行技术指标上的比较,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星火”字样,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就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在技术白皮书、行业研究报告、产品性能对比表中,出现“支持类似于星火的语音交互功能”或“在多项评测中达到星火模型水平”等表述,通常可以被视为正当的描述性使用。商标局的裁定,旨在确认“讯飞星火”作为一个品牌标识的独占权利,而非赋予其对“星火”技术概念的绝对垄断。这种区分,妥善平衡了商标权人的品牌保护需求与行业技术进步所必需的言论自由、技术交流空间。
结论与启示
“讯飞星火”商标异议案的裁定,是一次在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对商标法律原则的清晰适用和有力阐释。它重申了商标整体审查、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在技术快速成长期对“通用名称”认定应持的审慎立场,认可了市场使用行为对商标显著性的塑造作用,并明确了商标权利与行业正当使用之间的合理界限。
此裁定对于人工智能乃至更广泛的硬科技创业公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重视早期品牌布局与整体规划: 在技术研发之初,就应有意识地构建具有整体显著性的品牌体系。将企业核心标识(如“讯飞”)与项目代号(如“星火”)有机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复合品牌,是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和法律稳定性的有效策略。
2. 注重使用证据的积累与规范: 在商业活动、宣传推广、媒体报道中,应规范、突出地使用完整的商标标识,并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使用范围和市场影响力的证据,以备在可能的争议中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和已建立的商誉。
3. 理解权利边界,倡导良性竞争: 商标权人应自信于自身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同时尊重同业必要的技术描述与比较权利。健康的行业生态既需要清晰的品牌区分以避免混淆,也需要充分的技术交流以促进共同进步。
最终,“讯飞星火”商标获准注册,不仅是对科大讯飞公司在该领域创新与品牌投入的法律确认,也为整个科技行业如何在新兴赛道中构建和保护自主品牌,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例。它表明,在奔涌的技术“星火”中,法律守护着那些真正致力于创造价值、并善于将其创新成果转化为可持续品牌资产的企业。
【异议裁定】“讯飞星火”第9类语音大模型商标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