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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裁定】“理想空间”第20类智能家居商标异议部分成立,限缩商品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0类“理想空间”智能家居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部分成立,该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理想空间”作为智能家居领域的通用表述,缺乏显著性,且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在“家具、床垫”等传统家居商品上具有固有显著性,应予维持;但在“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智能窗帘装置”等商品上,该表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缺乏显著特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局决定对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予以限缩,删除“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智能窗帘装置”等缺乏显著性的商品项目。这意味着申请人仍可在“家具、床垫”等核准商品上使用“理想空间”商标,但不得在智能控制系统等被删除商品上使用该标志。
该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对显著性原则的严格把握,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时,注意避免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词汇,同时要做好商标检索,防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
【异议裁定】“理想空间”第20类智能家居商标异议部分成立,限缩商品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