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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商标公告订阅”第42类信息服务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2类“商标公告订阅”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作出决定,依法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一决定再次凸显了我国商标制度中“使用”原则的核心地位,也为商标权利人敲响了警钟: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注册而不使用,权利将难以维系。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主要包括“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服务项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依法予以撤销。
深入剖析此案,其核心在于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审查实践,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其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使用应当是持续的、规模化的,而非象征性的、偶发性的或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形式使用”。具体到服务商标,其使用行为可以表现为在服务场所、服务工具、服务协议、宣传资料、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识别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能仅为内部文件、自制凭证、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模板,或是在非核心、非主营的微小业务上零星、偶然的使用,这些均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无法满足法律对“连续三年使用”的实质性要求。
“商标公告订阅”这一标识本身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它直接指向了“订阅商标公告”这一服务内容。对于此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权利人更应通过积极、广泛的使用来增强其识别力,积累商誉,从而巩固其权利基础。反之,若注册后便束之高阁,不仅其商标权本身变得脆弱,更容易因缺乏使用而被撤销,也占用了宝贵的商标资源,妨碍了其他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选择和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
此撤销决定具有多重警示意义。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它是一记警钟。商标注册成功并非一劳永逸,后续的规范使用、证据留存与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确保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持续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并注意系统性地保存能够证明使用时间、地点、方式、范围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广告资料、产品包装、参与展览的证明等。特别是在应对撤销申请时,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权利的关键。
其次,对于意图提出撤销申请的第三方而言,此案展示了法律提供的清晰路径。当发现某一注册商标长期未在市场上出现,构成资源闲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撤三”条款启动程序,为自身合法的商业活动扫清障碍,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最后,从宏观层面看,此类撤销决定有力地维护了商标制度的本意。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但注册制的根本目的并非鼓励“圈地”和囤积,而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商标、创造商誉的行为。“撤三”制度正是平衡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重要设计,旨在清理“僵尸商标”,释放资源,遏制投机性注册,确保商标资源真正服务于活跃的市场竞争和商业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商标公告订阅”商标被撤销一案,绝非个例,而是商标法治常态运行的体现。它深刻揭示了“使用”是商标权得以存续的基石。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唯有通过持续不断的诚信经营和实际使用方能得以孕育和彰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观念,让商标在市场的浪潮中真正“活”起来,发挥其应有的识别、承载商誉与增值作用,而非仅仅是一纸沉睡的注册证书。
【撤销决定】“商标公告订阅”第42类信息服务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