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异议裁定】“智能公告”第9类推送软件商标异议部分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经审查,被异议商标“智能公告”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其在先注册于类似商品上的“智能”等商标,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智能公告”为纯中文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智能”二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智能”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完全相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异议裁定】“智能公告”第9类推送软件商标异议部分成立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