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亚太供应链”第39类物流服务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

阅读:124 2026-01-23 16:31:24

【撤销决定】“亚太供应链”第39类物流服务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的框架下,商标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注册成功,更在于其持续、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专用权,与其履行使用义务相辅相成,这是维持商标注册有效性的基石。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件涉及“亚太供应链”的第39类物流服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依法作出了撤销决定。这一案例,再次为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商标权并非一劳永逸的“沉睡资产”,而是需要投入实际运营、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动态权利。本文将围绕该撤销决定,深入剖析其法律依据、案件背景、审理焦点、深远影响以及对企业的启示。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涉案商标为“亚太供应链”,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9类的“运输、货物贮存、物流运输、运输信息”等服务上。该商标由某公司(以下简称“原注册人”)于数年前获准注册。然而,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另一家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人”)在拓展市场、进行品牌布局时,发现“亚太供应链”这一标识与其业务领域高度相关且具有商业价值,但已被他人注册。经调查,撤销申请人认为原注册人自注册以来,并未在核定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该商标,导致该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基于此,撤销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原注册人是否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连续三年期间内,在核定的“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上,对“亚太供应链”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原注册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使用证据,以维持其商标权的存续。

二、 法律依据与审理原则

本案审理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旨在清理“僵尸商标”,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商标囤积和权利滥用,确保有限的商标资源能够为真实的商业活动服务,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健康发展。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长期搁置不用的商标,不仅无法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反而会不当阻碍他人进入相关市场,有违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商标审查机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要求使用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能够反映商标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

2. 合法性原则: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开性原则:使用行为应面向商业领域或消费者公众,而非内部的、私密性的使用。

4. 对应性原则:证据必须能够清晰、无歧义地显示出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需在核定范围内)、明确的时间点(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以及使用主体(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

5. 整体判断与证据链原则:单一证据往往证明力有限,需要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持续、常态化的商业使用。

三、 证据剖析与决定理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注册人为了维持商标权,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进行抗辩。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全面、审慎审查,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亚太供应链”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缺乏时间关联性:原注册人提交的部分合同、发票日期模糊,或日期不在案件指定的关键三年期间之内。例如,有些材料显示的时间远早于该期间,无法证明在“连续三年”内的使用状态;有些材料则没有明确的日期落款,其时间效力无法认定。商标使用证据的“时间性”是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生命线,证据必须精准覆盖被质疑的时段。

2. 证据与核定服务不匹配:原注册人提供的部分证据,如宣传册、网站截图等,虽然出现了“亚太供应链”字样,但其展示的业务内容多为“供应链管理咨询”、“贸易代理”或“信息技术服务”等。这些服务与国际分类第39类的“运输、货物贮存、物流运输”等核心服务在性质、内容上存在显著区别,分属不同的商标类别(如第35类商业管理、第36类金融物管、第42类技术服务等)。商标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超出范围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本案商标注册的有效证据。

3. 证据缺乏商业使用的实质内容:部分证据,如自制打印的标签、内部流程单、未实际履行的框架协议等,属于单方制作或意向性文件,未能体现商标在真实市场交易中附着于服务并进行流通的关键环节。例如,缺乏与特定客户就具体物流运输服务签订的合同、对应的运费结算发票、显示该商标的货运单据、车辆标识、仓库招牌等能够直接证明服务提供行为的证据。

4. 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有效证明:提交的证据零散、孤立,彼此之间缺乏逻辑关联。例如,有广告宣传但无后续交易佐证;有公司名称中含有“亚太供应链”但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有零星单据但无法体现规模化和持续性的经营行为。无法形成从品牌推广、客户洽谈到合同签订、服务履行、费用支付的全流程证据闭环。

5. 使用形式不规范:个别证据中商标标识的呈现方式与注册图样存在实质性差异,改变了其显著特征。或者,商标的使用并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是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项目名称被描述性使用。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应性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未能有效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亚太供应链”商标在“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业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第XXXXXXX号“亚太供应链”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注册的决定。

四、 案件影响与深层启示

“亚太供应链”商标的撤销决定,绝非孤例,而是当前商标确权实践中强化使用义务导向的一个缩影。此案产生了多层面的影响,并为广大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一) 对商标注册策略的影响

1. 摒弃“囤积”思维,树立“使用为本”理念:此案警示企业,商标注册的初衷应是服务于实际经营。将商标作为投资囤积、待价而沽,或仅为防御而注册却不使用的策略,风险极高。一旦被提出撤销申请,且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商标权将面临丧失的风险。

2. 精准注册,量力而行: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基于现有业务和可预见的合理业务拓展范围,选择与之匹配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避免盲目追求全类注册而背上沉重的“使用包袱”。对于核心类别和重要商标,必须确保投入实际使用。

3. 规范使用,注意留存证据:商标获准注册后,规范、持续的使用至关重要。使用时应尽量保持与注册图样一致,并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突出使用。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

(二) 对企业证据管理体系的启示

本案凸显了系统化证据管理在商标维权中的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证据生成与保存机制:

1. 证据类型多元化:注意收集和保存合同、发票、提货单、运单、广告合同、媒体发布证明、参展资料、获奖证书、产品包装、店面照片、网站及电商平台截图、用户反馈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2. 证据要素齐全化:每一份关键证据都应尽可能包含清晰的商标标识、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明确的日期、相关的交易主体等信息。

3. 证据链条完整化: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例如合同对应发票,广告对应市场反馈,形成能够还原商业活动全貌的证据链。

4. 档案管理电子化与制度化: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或流程,采用电子化手段定期归档,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三) 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净化作用

该撤销决定有效释放了“亚太供应链”这一具有行业描述性但经使用可能获得显著性的标识资源。允许其回归公有领域,或由真正有使用意图和能力的企业通过合法程序获取,促进了物流服务领域的商标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了因商标闲置造成的市场准入障碍。

(四) 对后续法律程序的指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原注册人)如对撤销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若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后续程序中,证据仍然是决定胜负的核心。此案提醒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就应竭尽全力提供充分证据,而非寄希望于后续程序。

五、 结语

“亚太供应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如同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清晰诠释了商标权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它再次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在商业活动中建立的商誉和区分功能,而非仅仅保护一个注册符号本身。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其价值必须通过持续不断的诚信经营和规范使用来注入和维系。

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僵尸商标”,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它督促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尊重商标制度的本源,将商标战略深度融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让商标在真实、活跃的商业使用中焕发生机,真正成为企业开拓市场、赢得竞争的有力武器,共同营造一个崇尚创新、诚实信用、物尽其用的健康商标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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