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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儿童定位鞋”第25类童鞋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3年5月发布的第XXXX号决定,一件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儿童定位鞋”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予以撤销。这一决定,看似是针对一件特定商标的个案处理,实则触及了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基石——商标的使用义务,并再次为市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权利的维持有赖于践行。
该案所涉商标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童鞋、运动鞋”等商品上。从商标名称“儿童定位鞋”直观来看,其指向的是一种可能融合了定位追踪技术的儿童鞋产品,带有一定的描述性和功能暗示色彩。2022年,一家同业竞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该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
面对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在2019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这三年法定期限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将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商业使用的证据。商标注册人提交了若干证据材料,试图证明其商标仍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作用。然而,经商标局审查,这些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儿童定位鞋”商标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业使用。
具体而言,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瑕疵:
证据的关联性不足。部分证据显示的产品包装、宣传图片上虽然出现了“定位鞋”或类似字样,但并未清晰、显著地展示被申请撤销的“儿童定位鞋”商标图样。商标的使用,必须是针对核准注册的标识本身。使用与之近似但不同的标识,或者仅使用商品功能描述而非商标标识,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对该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存疑。一些销售合同、发票缺乏关键细节,如未明确对应标有“儿童定位鞋”商标的具体产品型号、批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栏填写笼统,仅为“鞋子”或“儿童鞋”,无法与涉案商标建立唯一、直接的对应关系。部分自制证据,如带有时间的网站截图、内部出货单等,其形成时间和内容真实性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
再次,证据体现的商业使用规模极小且不连贯。即便个别证据可能暗示了极微量的使用行为,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并非指象征性的、偶发性的或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它要求的是真实的、具有一定商业规模和持续性的使用行为。零星、孤立的证据难以证明商标在市场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最后,注册人未能提出有力的“正当理由”。商标法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可以构成不使用豁免。但本案中,注册人未能证明存在此类法定免责事由。
基于以上审查,商标局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儿童定位鞋”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这一撤销决定,具有多重层面的启示与警示意义:
一、 重申“使用”是商标权的灵魂与基石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取得制度,但注册并非一劳永逸。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一件商标长期被束之高阁,未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它不仅无法积累商誉、创造价值,反而会不当占用符号资源,阻碍他人基于善意和经营需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这与商标法鼓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相悖。因此,“撤三”制度(即因三年不使用撤销)作为一种重要的商标“清理”机制,旨在激活闲置商标,释放资源,遏制恶意囤积,确保商标注册体系的健康与活力。本案正是这一制度运行的典型体现。
二、 为“描述性”或“功能性”词汇的商标注册与维持带来警示
“儿童定位鞋”这一名称,直接描述了商品的目标用户(儿童)、核心功能(定位)及品类(鞋),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标识。此类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就可能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面临障碍,或即便获准注册,其权利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保护强度相对较低。在“撤三”程序中,此类商标的注册人更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该标识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在消费者心目中,它不仅仅是对商品的描述,更是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来源。然而,如果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或使用证据不足,其被撤销的风险自然更高。这提醒经营者,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的词汇,而应选择更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标识。即便注册了描述性词汇,也必须投入真实、持续的使用,才能稳固其权利。
三、 凸显商标使用证据管理的重要性
本案中注册人败诉的关键在于证据不足。这暴露出许多企业在商标权利维持中的普遍短板——忽视日常使用证据的系统性留存与管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具备:
1. 完整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涵盖商标使用的各个环节,如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宣传、物流等。
2. 对应性:证据中清晰显示被核准的商标标识,并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明确对应。发票、合同上的商品/服务名称应尽可能具体化。
3. 时间性:证据材料应能准确反映在法定的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行为。
4. 真实性:证据本身真实可信,最好是第三方出具的客观证据,如官方税收发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有公信力的媒体广告、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等。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如每半年或一年)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商标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证据: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质检报告等。
销售证据:销售合同、订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电商平台后台销售数据截图(需体现店铺主体、商品链接、商标信息、交易时间等)。
宣传证据: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凭证(如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的发布证明)、广告样张、宣传册、展会照片、带有商标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的推广页面及访问数据等。
许可证据:如有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有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同时留存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其他证据:获奖证书、行业排名、媒体报道、消费者反馈等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的材料。
四、 对市场竞争策略的深刻影响
对于提出撤销申请的竞争对手而言,成功撤销一件闲置的、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意味着清除了市场进入的壁垒,可以自由地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需注意避开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为自己心仪的商标扫清注册障碍。这是一种积极、合法的市场竞争手段。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则意味着品牌资产的直接损失,前期投入的注册成本、可能的品牌设计推广费用付诸东流,更严重的是,可能打乱其产品规划或市场布局。如果该商标经过一定使用已积累了些许商誉,损失则更为惨重。
五、 对“防御性注册”与“商标囤积”行为的规制
实践中,一些企业出于品牌保护策略,会进行一定范围的防御性注册,即在非核心品类上注册相同商标,以防止被他人抢注或淡化。合理的防御性注册是允许的,但必须注意尺度。如果注册后长期不在该类别上进行任何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则可能滑向“商标囤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恶意商标注册和囤积行为的打击力度,“撤三”制度正是重要的规制工具之一。本案也警示那些进行广泛注册的企业,对于防御性注册的商标,也需评估其维持成本(如“撤三”应对的行政与法律成本),并考虑通过象征性使用、许可关联公司使用等方式(需确保使用真实、规范)来维持其有效性,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结语
“儿童定位鞋”商标的撤销案,绝非孤例。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商标法律实践中关于权利与义务、注册与使用、保护与清理的永恒主题。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利器,其获取、运用、管理和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的工程。成功注册仅仅是第一步,而持续、规范地使用,并 meticulously 地留存每一份使用证据,才是维系商标权利生命线的关键。此案判决再次向所有市场参与者传递了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商标制度的保护,永远倾向于那些诚实、真实的使用者。任何企图通过注册而“沉睡”商标来占据资源、阻碍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规制。唯有将商标真正融入商业活动,让其在实际使用中焕发生机、积累商誉,商标权才能获得坚实而长久的法律保障。
【撤销决定】“儿童定位鞋”第25类童鞋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