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换脸神器”第9类娱乐软件商标因不良影响被无效

阅读:226 2026-01-05 12:31:28

【无效宣告】“换脸神器”第9类娱乐软件商标因不良影响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当今数字娱乐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与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其注册与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并非所有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商标的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中,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是确保商标得以合法存续的关键红线之一。近期,一件名为“换脸神器”的第9类娱乐软件商标,因被认定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一案例不仅为相关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也为深入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提供了一个生动而深刻的注脚。

一、 案件背景与商标信息

涉案商标为“换脸神器”,指定使用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9类上,具体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机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娱乐软件领域高度相关。商标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旨在推出一款主打趣味人脸变换、特效合成的移动应用程序,并试图通过注册“换脸神器”商标来确立其市场品牌。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有相关方以该商标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换脸神器”这一词汇,在当前的社会与技术语境下,极易与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等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人脸替换,进而可能涉及制作虚假视频、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甚至用于诈骗、诽谤、制造虚假新闻等违法和不道德行为产生关联。这种关联性使得该商标用作娱乐软件标识时,可能传递出误导、鼓励或淡化此类技术滥用的负面信息,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 法律依据与审查原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该条款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款,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防止商标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涉及“不良影响”的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主动审查与个案认定原则:即使无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审查员在初步审查阶段也应对商标是否可能具有不良影响进行主动判断。同时,“不良影响”的判断需结合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社会文化背景、时代发展特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属于个案认定。

2. 一般公众认知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应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通常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审查时需站在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和接受度角度进行审视。

3. 含义审查与联想考量:不仅审查商标字面的直接含义,更要审查其可能衍生、暗示或引发的联想含义。如果商标或其构成要素可能使公众联想到有损道德风尚、危害公共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宣扬不良价值观等内容,即使其本身并非直接描述,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4. 时代背景与公共利益:审查需紧密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技术发展水平和公共利益需求。某些词汇在过去可能中性,但随着社会事件或技术应用(如本案涉及的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其含义和联想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新的、负面的社会影响风险。

三、 “换脸神器”商标为何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在本案的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张,裁定“换脸神器”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其主要理由和考量因素如下:

(一) 词汇本身的指向性与技术滥用风险的强关联

“换脸”一词,直观描述了通过技术手段替换图像或视频中人脸的过程。“神器”在现代网络用语中,常被用来形容功能强大、效果出众的工具或软件。两者结合,“换脸神器”清晰地指向了一款能够高效、便捷实现人脸替换功能的软件工具。

问题的关键在于,人脸替换技术,特别是基于深度学习和人工智能的深度伪造技术,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巨大的伦理和法律争议。其积极应用(如影视制作、娱乐滤镜)固然存在,但其被滥用于制作色情视频、虚假政治言论、金融诈骗、诽谤他人等领域的案例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个人权益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国内外已发生多起因深度伪造技术滥用导致的严重社会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担忧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在此社会共识和技术风险背景下,“换脸神器”作为商标,其核心含义直接指向了这项具有高度滥用风险的技术功能。它不仅仅是对软件功能的客观描述,更因其用语带有“神器”这样的夸张和推崇色彩,可能被理解为对该技术能力的炫耀,甚至可能隐含了对技术应用边界模糊化的鼓励态度。这种商标标识,容易削弱公众对技术滥用危害性的警惕,与当前社会倡导的科技向善、加强技术伦理治理的主流价值观相悖。

(二) 易误导公众,淡化技术伦理与法律风险

作为娱乐软件商标,“换脸神器”指定使用的商品直接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包括未成年人。该商标传递给消费者的第一印象,是强调其“换脸”功能的强大与神奇,而并未通过商标本身传递任何关于合法、合规、尊重伦理使用该技术的提示或约束信息。

对于辨别能力尚不完善的青少年用户,或者对深度伪造技术风险认知不足的普通用户而言,“换脸神器”这一名称可能使其产生“这是一种纯粹好玩、无伤大雅的娱乐工具”的错误认知,从而忽视或低估了未经他人同意进行“换脸”可能涉及的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制作、传播虚假信息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商标作为商品来源的标识,本应承载企业的信誉和责任,而“换脸神器”这一标识,客观上可能起到淡化技术应用潜在法律与伦理风险的作用,不利于培养公众健康的科技使用观念。

(三) 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善良风尚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求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商业活动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诚实信用、维护社会公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换脸”并制作、传播相关内容,特别是用于低俗、诽谤或欺诈目的,显然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

“换脸神器”商标,因其与深度伪造技术滥用的高风险紧密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可能被视为对一种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的技术应用模式的商业性标榜。即使商标申请人主观上仅计划将其用于合法的娱乐场景,但商标标识本身所具有的负面联想和潜在诱导性,已经超出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范围,触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底线。允许此类商标注册,可能向社会传递出错误信号,即监管机构或法律对这类敏感技术的商业推广持宽容态度,这不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社会风气。

(四) 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导向相冲突

近年来,我国针对深度合成技术(包括深度伪造)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强调了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等具体要求。

在这样强调规范、安全、可控的政策导向下,“换脸神器”这样一个直接、突出且略带鼓吹意味地标识“换脸”功能的商标,其商业使用与现行的强化技术治理、防范技术滥用的监管精神存在明显张力。其注册本身,就可能被视为与维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的宏观政策目标不相协调。

四、 案件启示与行业警示

“换脸神器”商标无效宣告案,虽然针对的是具体的商标标识,但其折射出的问题对广大科技企业,特别是从事人工智能、图像处理、娱乐软件开发的创业者,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商标命名需具备法律风险与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在为产品,尤其是涉及新兴、敏感技术的产品命名和申请商标时,绝不能只追求标新立异、吸引眼球,而必须进行全面的法律与社会风险评估。要深入研究《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特别是“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实践。名称应避免与可能危害公序良俗、误导公众、违背技术伦理或现行政策导向的词汇产生直接或隐晦的关联。

2. 深刻理解技术伦理并将其融入品牌战略。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数据隐私等前沿技术的企业,技术伦理不应是事后补救的议题,而应前置融入产品设计、品牌定位和市场营销的全过程。品牌名称和商标作为企业对外的第一张名片,应当体现企业负责任的技术价值观,倡导技术的合法、合规、合伦理使用。例如,可以采用更中性、更强调创造性或正面体验的词汇,而非直接指向具有潜在争议的技术功能本身。

3. 关注社会语境与公众认知的动态变化。 商标“不良影响”的判断具有时代性。一个在今天看来或许中性的词汇,可能因为某个社会事件、技术突破或文化变迁,在未来被赋予负面含义。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需要有前瞻性眼光,评估词汇的长期社会接受度。对于“换脸”这类随着深度伪造技术普及而敏感性急剧上升的词汇,更应保持高度谨慎。

4.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用户教育。 即使产品功能本身具有合法娱乐用途,企业也有责任通过产品设计、用户协议、显著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技术的边界和法律风险,引导用户正确、负责任地使用产品。商标本身可以成为这种责任传达的起点,而非风险的源头。

五、 结语

“换脸神器”商标被宣告无效,是我国商标审查机关积极适用《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典型例证。它清晰地表明,商标注册并非纯粹的商业私权事务,而是关乎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公共事务。在技术日新月异、其社会影响日益深远的今天,法律对商业标识的规制必然需要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此案告诫所有市场参与者,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在追逐商业利益和用户体验的同时,必须将法律合规与社会责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一个成功的、可持续的品牌,其根基不仅在于技术的先进或模式的创新,更在于其价值观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契合,在于其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尊重与维护。只有将创新约束在伦理与法律的轨道之内,企业的品牌之路才能行稳致远,科技的发展才能真正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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