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备案】“飞书”第42类协作服务商标普通许可公示

阅读:138 2025-12-14 20:31:23

【许可备案】“飞书”第42类协作服务商标普通许可公示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企业间的协作方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作为字节跳动旗下先进的企业协作与管理平台,“飞书”以其高效、流畅的体验,已成为众多组织提升生产力的核心工具。其品牌价值与市场认知度与日俱增,而围绕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规范运用与价值释放,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近日,一项关于“飞书”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普通使用许可备案正式完成并予以公示,这一举措不仅标志着“飞书”品牌生态化战略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商标资产运营提供了颇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本次许可备案的核心标的,是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飞书”文字商标。根据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第42类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以及工业分析与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开发、分析与维护服务等。具体到“飞书”所提供的服务,其核心的软件即服务(SaaS)模式——即通过互联网提供协作办公软件的平台服务——正属于第42类中“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和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的保护范畴。该商标权利清晰,归属明确,为后续的许可操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本次“飞书”商标采取的是普通使用许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注册人(字节跳动相关权利主体)不仅自身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还可以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多个被许可人同时使用该“飞书”商标。与独占许可(仅被许可人可使用)和排他许可(仅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可使用)相比,普通许可更为灵活,更有利于品牌在可控范围内的快速扩展与生态共建。

完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双方必须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备案并非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尽管许可合同在双方之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不进行备案,该许可事实将无法对抗日后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而获得该商标权的第三方。因此,本次“飞书”商标许可备案的完成与公示,首要意义在于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公示公信程序,确保了许可关系的稳定性与对抗效力,保障了被许可人的使用安全,为商业合作扫清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深入探究此次“飞书”商标普通许可背后的战略意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服务于品牌生态化建设的宏大蓝图。在竞争激烈的企业服务市场,单一的产品线已难以构筑持久的护城河。构建一个以核心品牌为枢纽,连接多元服务、合作伙伴与开发者的生态系统,已成为领先平台的共同选择。通过普通许可,“飞书”品牌可以安全、合规地赋能给生态伙伴。

例如,许可给经过严格筛选的独立软件开发商(ISV),允许其基于“飞书”平台开发并冠以“飞书”兼容或推荐标识的垂直行业解决方案;或者许可给特定的硬件制造商,用于生产与“飞书”会议系统深度集成的智能办公设备。这些被许可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使用“飞书”商标,能够迅速借助“飞书”已有的品牌势能和用户信任,降低市场教育成本。同时,对于“飞书”平台而言,这相当于引入了一批“品牌大使”和“创新触角”,极大地丰富了其服务矩阵和应用场景,使“飞书”从一个协作工具,进化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协作生态”。这种“品牌杠杆”效应,能够以较轻的资产投入,撬动更大的市场覆盖和价值创造。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获得“飞书”这一高价值品牌的普通使用许可,无疑是一张珍贵的“市场通行证”。在B端市场,客户的选择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决策成本和风险规避心理。一个值得信赖的品牌是降低这种感知风险的关键。关联上“飞书”品牌,意味着产品与服务在品质、安全性、兼容性上得到了行业头部平台的背书,这能显著提升客户的采购意愿与支付溢价。被许可方还可以借助“飞书”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渠道体系,更高效地触达潜在客户,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当然,权利与义务对等,被许可方也必须严格遵守许可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服务标准、品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以维护“飞书”品牌的统一形象与声誉,这本身也是对自身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鞭策。

从法律与风险管理的视角审视,一份完备的商标普通许可合同及后续的备案,是平衡各方利益、防范潜在纠纷的核心工具。在“飞书”的许可实践中,合同条款必然会精心设计,至少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许可范围界定:明确限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图样、注册号;精确界定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本次聚焦于第42类的特定服务);规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地域范围(如中国大陆);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

2. 质量监督条款:这是商标法的核心要求,旨在防止因被许可方产品/服务质量低劣而损害商标声誉。许可人(字节跳动)有权对被许可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监督,要求其维持约定的品质标准。被许可方通常需要提供样品供检验,并接受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3. 品牌使用规范:详细规定被许可方在使用“飞书”商标时的具体方式,包括标识的字体、颜色、比例、放置位置等视觉规范,以及在广告宣传、官网、产品包装等场景下的使用规则,确保品牌形象的一致性与专业性。

4. 费用与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如固定费用、销售额提成等)、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这是许可交易的经济基础。

5. 保证与责任:许可人保证其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进行许可;被许可人保证其使用行为合法合规,并承担因自身产品/服务问题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 违约与合同终止:明确约定双方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规定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如一方严重违约、破产、或品牌声誉因某一方行为遭受重大损害等。

通过备案将这些合同要旨置于官方公示之下,进一步增强了其严肃性与公信力。一旦发生纠纷,备案合同将成为商标局或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例如,若被许可方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商标,或产品质量不达标,许可人可以基于备案合同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许可;反之,若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无故撤销许可或再许可给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被许可人也可以基于备案的合同寻求法律救济。

此次“飞书”商标许可备案,也折射出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理念上的成熟。过去,许多企业仅将商标视为一种静态的“防御性”资产,主要用于防止他人侵权。而今,以“飞书”为代表的先进企业,正积极地将商标作为动态的“战略性”资产进行运营。通过许可、质押、融资等多元化手段,深度挖掘品牌的法律价值与经济价值,使其直接参与到商业扩张和生态构建中,赋能业务增长。这种转变,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前瞻性的品牌布局意识、严谨的法律风险管控能力和成熟的商业合作设计能力。

对于整个企业服务行业而言,“飞书”的此次实践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它展示了一条通过规范化商标许可实现品牌开放与生态共赢的可行路径。在保障品牌核心控制权的前提下,有序地开放品牌资源,能够激发生态伙伴的创新活力,共同把市场蛋糕做大。这区别于完全封闭的“围墙花园”模式,也不同于过度开放导致品牌稀释的“贴牌”模式,是一种追求“和而不同、协同共进”的智慧选择。

展望未来,随着“飞书”生态的不断壮大,我们或许会看到其商标许可策略的进一步深化与多元化。例如,针对不同层级的合作伙伴,可能设计差异化的许可套餐(如“核心伙伴许可”、“技术联盟许可”等);在许可的地域范围上,可能伴随其国际化战略,拓展至海外市场;在许可的服务类别上,也可能从第42类向相关的第9类(软件产品)、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第38类(通讯服务)等延伸,构建一个跨类别的品牌许可网络,全方位支撑其“一站式企业协作平台”的定位。

当然,机遇总与挑战并存。随着被许可方数量的增加,品牌管理的复杂度将呈指数级上升。确保全球范围内、不同业务场景下的“飞书”品牌体验保持一致的高水准,将是一项持续性的挑战。这需要许可方建立强大的品牌治理团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并保持与生态伙伴的紧密沟通与培训。在开放生态中,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议题也将更加突出,需要在许可框架内设定严格的标准与合规要求。

本次“飞书”第42类协作服务商标普通许可备案的完成与公示,绝非一次简单的法律程序性事件。它是“飞书”品牌从产品走向平台、从平台迈向生态的关键制度性安排之一。它体现了字节跳动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战略性运用能力,彰显了其通过开放合作构建商业生态的坚定决心。这一举措,不仅为“飞书”自身的发展打开了新的价值空间,也为中国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品牌创新与知识产权运营,书写了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借鉴意义的生动注脚。在知识经济主导的今天,品牌的边界正在被重新定义,而类似“飞书”这样的规范化、生态化品牌实践,正在为我们勾勒出未来商业竞争的新形态——那将是一个以核心知识产权为纽带,连接无限创新可能性的共赢网络。

【许可备案】“飞书”第42类协作服务商标普通许可公示由商标转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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