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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核准】“中国支付”第36类金融服务集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一则决定引起了金融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关注:一件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中国支付”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被依法予以驳回。这一案例不仅折射出我国商标注册审查的严谨性与规范性,更对行业组织、企业乃至公众理解集体商标的本质与注册边界,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核心功能在于彰显使用者的集体成员身份,统一集体形象,保证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与信誉,而非由某个单一主体独占使用。因此,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除了需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显著性、非冲突性等一般规定外,其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的完备性与合理性,更是审查的重点。
回到“中国支付”商标案,其申请被驳回,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具有典型性。
从商标标志本身来看,“中国支付”可能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支付”一词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直接、清晰地描述了相关服务的内容、功能与用途,属于行业通用术语或对服务功能的直接表述。“中国”作为国名,在商标中使用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不能为某一特定组织所独占,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且不会造成产源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将“中国”与“支付”组合,整体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指向“中国的支付服务”或“中国境内的支付业务”,其作为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固有显著性较弱,难以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
其次,从申请人主体与使用管理规则层面审视,可能存在不足。 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并且需提交详细、规范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则中应明确集体成员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使用该商标的条件、程序,以及成员违反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如果申请组织不具备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或其拟定的管理规则无法有效保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品质一致性,或者规则本身存在缺陷,无法实现对集体商标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商标局将依法驳回其申请。对于“中国支付”这样带有“中国”字样的标志,申请组织是否具备全国性、权威性的行业代表地位,其成员资格是否开放、公平,管理规则能否确保“中国支付”标识下的服务达到某种公认的、统一的品质标准,这些都是审查中会重点考量的因素。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申请无法通过。
再者,该标志的注册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国支付”若由某一特定集体组织注册并专用,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组织或其成员提供的支付服务具有官方背景、国家授权或代表全国支付行业的最高水平,从而可能产生误导,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管理。这属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误认”的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中国支付”集体商标申请的驳回,是一堂生动的商标法律实践课。它清晰地传递出以下信号:
一是商标注册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无论是普通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其标志都必须具备显著性,不得违反禁用条款,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试图将公有领域词汇、行业通用术语或国家名称等通过商标注册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审视。
二是集体商标的“集体”属性至关重要。 它并非简单的“共用商标”,其背后是严格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与品质保证体系。申请集体商标,组织建设须先行,规则制定要严谨。缺乏坚实组织基础和科学管理规则的“集体商标”,只是无本之木。
三是行业组织应理性看待商标注册。 打造行业品牌、树立集体形象,商标是工具之一,但绝非唯一途径,更不是可以随意选择标志的工具。行业组织更应聚焦于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制定并推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通过这些实质性工作积累起来的商誉,才是集体品牌真正的价值基石。若确有需要申请集体商标,也应选择更具独创性、显著性的标志,并夯实申请的主体与管理基础。
此次“中国支付”集体商标被驳回,体现了商标审查部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防止市场混淆的坚定立场。对于广大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在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布局的道路上,必须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尊重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唯有如此,才能打造出经得起法律与市场检验的、真正有生命力的品牌标识。
【集体商标核准】“中国支付”第36类金融服务集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