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微信数币”第36类钱包服务商标因主体不符被无效

阅读:321 2025-12-10 20:31:20

【无效宣告】“微信数币”第36类钱包服务商标因主体不符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金融科技领域的商标不仅是商业标识,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集中体现。近年来,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围绕“数字人民币”及其关联词汇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然而,在这一过程中,部分申请行为偏离了商标制度设立的初衷,引发了关于商标注册正当性、权利边界以及公共利益平衡的深刻思考。近期,一件名为“微信数币”的第36类金融服务商标,因其申请主体与商标所指向的公共服务属性存在根本性错位,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这一案例,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在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标识保护中,法律、商业与公共利益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博弈。

事情要追溯到数年前,一家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及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均无关联的深圳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微信数币”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的“金融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价格折扣”等服务上。从商标构成来看,“微信”二字无疑是腾讯公司旗下拥有极高知名度的超级品牌,广泛应用于社交、支付、金融等领域;“数币”则是“数字人民币”的通用简称,特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将两者结合,“微信数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极易被理解为腾讯公司与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联合推出或相关的特定数字人民币服务品牌。

该商标初审公告后,作为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之一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人主张,“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其名称、标识及相关服务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与社会公益性质。任何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将“数币”或类似词汇注册为商标,用于金融相关服务,都可能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当“数币”与“微信”这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业平台名称结合时,其产生的混淆可能性与不当联想将被急剧放大,可能让公众误认为该服务是官方认可的、与微信支付深度绑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从而破坏数字人民币推广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面对异议,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则辩称,其申请注册“微信数币”商标是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商标是臆造词,具有独创性,且已实际使用在其开发的数字支付技术解决方案上,并未模仿或攀附任何主体。被异议人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与本案涉及的第36类金融服务并非完全等同,且“数币”作为缩写,并非官方指定的专有名称,其注册行为不具有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后,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复审。在复审及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的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宣告“微信数币”商标无效的裁定。这一裁定的核心法律逻辑与价值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申请主体资格的严重不符与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 合议组明确指出,数字人民币(e-CNY)是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负责兑换和流通服务。其研发、试点、推广工作事关国家金融安全与货币主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共性和战略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核心术语、标识及其在金融服务上的应用,本质上属于公共资源,应当服务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众的清晰认知。任何私人主体,尤其是与中国人民银行及指定运营机构无任何关联的市场主体,将“数币”这一直接指代数字人民币的通用简称作为商标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独占,尤其是在金融钱包、支付处理等核心服务上,构成了对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名称的不当占用。这种行为可能妨碍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为推广普惠金融而正常使用相关描述性术语,也可能导致市场混淆,使公众难以区分官方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甚至可能为不法分子利用该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实施金融诈骗提供便利,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商标专用权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保护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本案中,允许私人主体垄断“数币”在关键金融服务上的商标权,与这一根本宗旨相悖。

其次,该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微信数币”商标中,“微信”是腾讯公司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在数字支付领域已建立起强大的市场联系;“数币”直接指向国家法定数字货币。两者结合,整体传递给消费者的印象极有可能是:这是由腾讯公司(微信)与官方数字人民币体系联合推出或深度合作的、权威可靠的数字人民币相关金融服务。而事实上,申请人与腾讯公司及数字人民币官方运营机构均无授权或关联关系。这种强烈的暗示性与事实状态的巨大落差,足以构成对服务来源、提供者资质及其与官方机构关系的误导,符合“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更进一步,这种误导发生在关系公众资金安全的金融领域,其潜在风险被放大,可能扰乱正在有序推进的数字人民币试点环境,削弱公众对官方数字人民币渠道的信任,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再者,被异议人主张的“实际使用”和“独创性”抗辩难以成立。 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善意、合法的使用,而不能成为将公有领域资源或他人驰名商标通过组合方式进行不当注册的“挡箭牌”。在本案中,即使被异议人确实在某个技术层面进行了应用,但其使用“微信数币”这一名称的行为本身,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前提下,就存在攀附“微信”商誉和搭借“数字人民币”公共资源便车的嫌疑,其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存疑。关于“独创性”,合议组认为,“微信”与“数币”均为固有词汇,其组合方式并未产生超出词汇本身含义的、新的显著识别特征,反而强化了其与腾讯公司及数字人民币的关联指向。因此,该商标缺乏作为区分服务来源标志所应有的、独立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目的更多在于利用现有知名度和公共资源的吸引力,而非创造一个新的商业标识。

从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审视,该注册行为难谓善意。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人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市场参与者,理应知晓“微信”品牌的巨大影响力,也应当了解“数字人民币”作为国家金融战略的核心概念及其敏感性与重要性。其选择将这两个极具商业价值和公共属性的词汇组合申请注册,很难解释为纯粹的巧合或独立的商业创意,更大概率是意图在数字人民币这一新兴风口领域,通过注册此类边界模糊的商标,获取不正当的竞争机会或待价而沽,这种行为违背了商业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基本准则。

“微信数币”商标无效宣告案,虽然围绕的是一枚具体的商标,但其判决结果所传递的信号和确立的规则,影响深远。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红线:涉及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简称及相关核心服务描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使用和注册必须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战略的实施,防止私人通过商标注册进行不合理垄断。这为后续处理类似“数字人民币”、“数币”、“e-CNY”及其与各类知名商业品牌组合的商标申请提供了明确的审查指引。

对于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而言,此案凸显了主动进行商标前瞻性布局与监测的重要性。除了核心图形标识外,对关键的中英文名称、通用简称以及在主要服务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是维护数字人民币品牌严肃性、防止市场混淆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建立高效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后续维权机制同样不可或缺。

对于广大市场经营者,此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警示,在追逐市场热点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与商业道德的底线。试图将公共资源或他人驰名商标“占为己有”的投机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最终还会面临商标被无效、前期投入付诸东流,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健康的商业竞争,应立足于自身技术创新、服务提升和品牌独立建设。

回顾“微信数币”商标从申请到无效的全过程,我们看到的不只是一起个案的处理,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应对金融科技新发展、新挑战时,所展现出的精准价值衡量与规则完善能力。商标制度不仅是保护私权的盾牌,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公器。在数字经济与实体金融深度融合的时代,让商标的归商标,让公共的归公共,在激励创新与守护公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是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永恒命题。此案的落槌,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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