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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理想增程”第12类发动机商标因未单独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12类“理想增程”商标(注册号:XXXXXX)作出撤销决定,认定该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这一决定不仅是一起具体的商标行政案件结果,更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义、实践标准以及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深刻指引。它警示所有商标权利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注册仅是赋予权利的起点,维持权利则依赖于持续、真实、符合商业惯例的投入与耕耘。
“理想增程”商标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商标使用”。根据该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类注册商标,旨在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资源,遏制恶意囤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撤销请求,主张“理想增程”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并未在其核定的第12类“陆地车辆发动机;汽车发动机”等商品上投入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权利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进行抗辩,但经审查,其证据链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明体系。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关键缺陷,导致其无法证明商标已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
使用证据的关联性薄弱。权利人提供的部分宣传材料、网页截图或内部文件,虽提及“理想增程”字样,但多数未能清晰、直接地展示该标识与核定的“发动机”商品之间的稳固联系。商标使用必须是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出处相联系。若证据仅显示商标被谈论、被引用,或出现在与企业整体技术路线、品牌理念相关的描述中,而未附着于具体的商品实物、包装、交易文书或专门针对该商品的广告宣传上,则难以认定为在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例如,泛泛的技术文章或品牌战略发布会资料,若未明确指向“发动机”这一具体商品形态的销售或推广,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其次,使用行为的商业性不足。有效的商标使用应具有商业交易或准备商业交易的实质。权利人可能提交了极少量样品生产、内部测试、参展记录等证据。然而,这些行为若规模极小、未形成公开市场流通、或明显属于内部研发测试阶段,而非以面向消费者销售为目的,则通常不被视为具有真实商业意图的使用。商标制度保护的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该功能只有在商业流通环节中才能得以实现。象征性、偶发性或纯粹内部的使用,不足以维持一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再者,证据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存疑。在行政审查与后续可能的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形成时间至关重要。部分证据如自制单据、无第三方佐证的图片、时间戳可轻易修改的电子文档等,其证明力较低。权利人需提供如购销合同、发票、广告发布合同及对应付款凭证、带有清晰时间标识的公开出版物、权威媒体报导等,形成相互印证、无矛盾且时间点覆盖指定三年期间的证据链。在本案中,权利人未能提供此类扎实证据,导致其使用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最终,基于上述理由,商标局认定“理想增程”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业使用,且权利人未能提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故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这一撤销决定,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纠偏。它向市场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信号:
其一,重申“使用义务”是商标权的基石。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但绝非“一注永逸”。注册取得专用权,但维持该权利负有连续使用的法定义务。这体现了商标法鼓励诚实使用、防止资源浪费的立法本意。“理想增程”案的撤销,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刚性执行,警示那些仅进行防御性注册、储备性注册而无意真实使用的权利人,其权利基础并不稳固,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其二,界定“真实使用”的严格标准。 决定清晰展示了何为法律认可的“使用”:必须是公开的、真实的、合法的,且必须是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象征性使用、关联性不强的使用、内部使用均难以过关。这要求企业在商标管理上必须精细化,确保使用行为与注册范围匹配,并注意留存规范、完整、具有强证明力的使用证据。
其三,优化商标资源市场配置。 “僵尸商标”占据着宝贵的商标资源,可能阻碍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妨碍公平竞争。“理想增程”商标被撤销后,该标识在相关类别上得以释放,为其他真正有意在增程技术领域进行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提供了注册机会,促进了商标资源的流动与有效利用。
其四,对创新型企业与科技公司的特别启示。 对于“理想”这类涉及前沿技术(如增程式电动车技术)的企业,其商标策略往往具有前瞻性和布局性。本案警示,即使在技术研发周期长、产品上市节奏特定的情况下,也需提前规划商标使用路径。例如,可以考虑在核心产品上市前,通过发布搭载该技术的概念车、进行公开测试并广泛报道、与合作伙伴签订涉及该技术商品的预备性协议等方式,在商业实践中及早、规范地使用商标,并系统性留存证据。同时,也需审慎评估商标注册的范围,避免过宽注册导致使用义务难以履行。
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应从“理想增程”商标撤销案中汲取以下实务经验:
1. 树立“使用为核心”的商标观。 商标注册后应立即规划并实施使用策略,将商标融入实际经营活动中。
2. 规范使用行为。 确保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如位置、比例、颜色)与注册图样基本一致,并明确用于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3. 系统留存证据。 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及包装照片、产品目录、宣传册;载有商标的广告合同、发票、媒体发布证明;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参展合同、展位照片、会刊;行业协会、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应能体现时间、主体、商标标识、核定商品/服务等关键要素。
4. 应对撤销风险的预案。 一旦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应迅速响应,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提交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若确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等)导致未使用,应充分准备理由说明及佐证。
5. 定期进行商标审计。 对企业商标portfolio进行定期检视,对因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商标,可考虑主动注销或通过商标转让盘活资源;对核心商标,确保其使用证据的持续性与有效性。
“理想增程”商标的撤销决定,是我国商标法治进程中一个具象的注脚。它彰显了法律对形式主义注册的否定,对实质主义使用的推崇。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此类决定不断强化着一个共识:商标,不仅是静置于注册簿上的符号,更应是跃动于市场浪潮中的商业标识。唯有通过真诚而不间断的使用,才能为其注入不朽的生命力,使其真正成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市场竞争的利器,而非一纸随时可能被撤销的空文。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尊重并践行商标使用的法律要求,是维护自身权利、规避法律风险、参与健康竞争的必修课。
【撤销决定】“理想增程”第12类发动机商标因未单独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