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蔚来电池租用”第37类汽车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

阅读:316 2025-12-08 16:30:56

【异议裁定】“蔚来电池租用”第37类汽车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第37类“蔚来电池租用”商标异议案作出裁定,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这一裁定不仅是对具体商标申请个案的法律评判,更因其涉及新能源汽车行业新兴商业模式与商标保护的交叉地带,而引发了业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与裁定,清晰展现了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在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法律秩序之间寻求平衡的审慎态度,也为类似商业标识的注册与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蔚来电池租用”是否直接表示了其所指定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电池更换服务等)的内容特点,从而因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以及其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异议人主张,“电池租用”是对电动汽车领域一种特定服务模式的直接描述,将其与“蔚来”这一知名汽车品牌结合,整体上仍属于对服务内容的说明,显著性较弱;同时,该商标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仅限于“蔚来”品牌车辆,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蔚来电池租用”构成。其中,“蔚来”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并非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领域的通用词汇或直接描述性词汇,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尽管“电池租用”一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动汽车领域可能涉及的一种服务形态,具有描述性含义,但当其与“蔚来”组合后,整体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对象等特点。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并未因包含描述性成分而丧失。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电池租用”在汽车服务行业中已成为公认的、仅表示某种特定服务内容的通用名称或固定搭配。因此,被异议商标整体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

关于是否构成误导的问题,裁定指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关键在于其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异议商标明确包含了“蔚来”字样,其指向的商标权利人是明确的。相关公众在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领域,通常会施加合理的注意力,结合服务场所、宣传信息等综合判断服务提供者。仅以商标中含有“蔚来”及“电池租用”描述,尚不足以认定其本身具有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性质或提供者产生根本性的误认。商标注册本身并不排斥权利人依法在核定服务上诚信使用该商标,其实际使用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不同的法律规制范畴,并非商标初步审查阶段必然否决注册的绝对理由。

这一裁定的背后,折射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的深层互动关系。当前,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正经历深刻变革,“车电分离”、“电池租赁”、“换电服务”等新模式不断涌现,成为企业构建差异化竞争力和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手段。“蔚来电池租用”作为将品牌标识与新兴服务模式描述相结合的商标申请,正是这一趋势的微观体现。商标审查机构并未因该模式较新或名称中包含描述性词汇而简单否定其可注册性,而是遵循商标法的基本原理,从整体上考察其显著性和识别力,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创新实践中产生的商业标识的包容态度,有利于企业将创新商业模式通过商标进行固化与品牌化运营,积累商誉。

当然,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毫无限制。商标权利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电池更换服务”等项目上规范使用。其使用行为不得超出商标专用权范围,不得故意攀附他人商誉,亦应避免在宣传中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范围(如是否仅限于蔚来品牌车辆)的混淆。若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争议,相关利益方仍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寻求救济。这提示市场主体,商标获准注册仅是获得了法律保护的初步资格,品牌的真正建立与维护,更有赖于持续、规范、诚信的商业实践。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蔚来电池租用”商标异议案的裁定,为我国处理涉及新兴行业、新兴服务模式的商标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审查实践表明,对于结合了具有显著性的品牌要素与行业新兴术语或描述性词汇的商标,不宜因其包含后者而一概否定其整体显著性。关键在于判断该组合是否已经形成超越单纯描述、能够指向特定商业来源的整体含义。这种分析思路,既尊重了语言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规律,也维护了商标制度激励创新、保护投资的基本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蔚来电池租用”商标异议案作出不予成立的裁定,是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的结果。该裁定肯定了创新商业模式下商业标识的可注册空间,平衡了描述自由与排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对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鼓励行业创新具有积极意义。未来,随着技术进步与商业形态的持续演进,类似的法律问题或将不断出现,这也要求商标法律实践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与前瞻性,以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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