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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ESG评级”第36类金融分析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世界中,商标不仅是企业身份的核心标识,更是其商誉与市场地位的集中体现。然而,商标权的维持并非一劳永逸,它伴随着一项核心义务——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当一枚注册商标长期沉睡于权利证书之上,未能投入实际市场流通时,其权利基础便可能被动摇,甚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件注册在第36类“金融分析”等服务上的“ESG评级”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作出的撤销决定,为我们深刻理解商标“使用”义务的重要性,以及“ESG”这一热门领域商标注册与维护的复杂性,提供了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观察样本。
该案所涉商标为“ESG评级”,核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6类下的“金融分析、金融评估、金融研究、基金投资、金融咨询、资本投资、证券交易行情、期货经纪、信托、典当”等服务。从服务项目来看,这枚商标紧密关联于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受瞩目的领域之一——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ESG作为一种关注企业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近年来已成为金融、投资界的核心议题,相关咨询、评级、数据分析服务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在此背景下,“ESG评级”作为直接描述服务内容与特点的词汇,其商标注册本身就可能因缺乏显著特征而面临挑战。但本案的焦点并非其注册阶段的显著性问题,而是注册后是否履行了使用义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制度。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清理“僵尸商标”,防止商标资源被不合理地闲置和垄断,鼓励商标的真实使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本案中,撤销申请人正是以该“ESG评级”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满三年后,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撤销申请。
面对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在指定三年期间(即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该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使用的证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交易文书(合同、发票、汇款凭证等)、广告宣传材料、参展资料等。关键在于,证据必须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有效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间、地点、对象(即核定服务)以及使用主体(即商标权利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
回顾本案的审理过程,商标权利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截图、部分项目合作协议书、媒体报道等材料,试图证明其对“ESG评级”商标进行了使用。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存在若干关键缺陷,不足以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的“金融分析”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存疑。部分证据如网站截图,易于修改且未经过公证,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无法有效证明是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持续、公开的使用。一些项目合作协议书可能签署日期不在关键时间范围内,或协议内容并未明确体现将“ESG评级”作为商标用于特定的金融服务,而可能仅是作为项目名称或讨论议题出现。
其次,证据未能体现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服务场所、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在本案中,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能仅仅展示了“ESG评级”这一术语在报告、文章或讨论中的出现,这更接近于对一种方法论、评估体系或行业通用术语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来使用。例如,在金融研究报告中提及“ESG评级方法”,这并不等同于将“ESG评级”作为商标用于“金融研究”服务本身。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ESG评级”本身作为商标的固有缺陷对其使用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英文首字母缩写,“评级”则是金融分析领域的常用词汇。“ESG评级”组合起来,直接、清晰地描述了基于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进行评估、分级的一类金融服务。这种描述性极强的词汇,其“先天显著性”非常弱。对于此类商标,在注册阶段可能因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获准注册(即通过“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但在维持阶段,要证明其通过使用建立了与权利人的唯一、稳定联系,从而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难度更大。权利人需要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在看到“ESG评级”用于金融分析等服务时,首先联想到的是某个特定的服务提供者(即商标权利人),而非一类通用的服务类型。本案中,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金融分析”等核定服务上对“ESG评级”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据此,决定撤销该商标在第36类相关服务上的注册。
这一撤销决定,发出了多重清晰的信号。第一,它再次重申了商标权是一项“使用中”的权利,而非“注册即永久拥有”的沉睡资产。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注册仅是获得法律保护的起点。长期搁置不用,不仅无法积累商誉,还可能丧失权利。第二,它凸显了在“撤三”程序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与证明标准的高度。权利人必须积极、规范地使用商标,并注意留存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特别是对于网站、社交媒体等电子证据,及时公证保全至关重要。第三,它警示了在热门领域尤其是描述性较强领域进行商标注册与维护的特殊风险。像“ESG”这样迅速成为行业通用术语的领域,相关词汇注册为商标后,其显著性的维持和使用证据的认定将更为严格。企业若选择此类词汇作为商标,必须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品牌培育和使用,以建立其识别来源的显著性,否则极易在权利维持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金融科技、绿色金融、可持续投资领域的企业而言,此案具有深刻的启示。在品牌战略规划初期,应尽量避免选择行业通用术语或直接描述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主商标,而应着力创设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果已经注册或不得不使用描述性商标,则必须制定长期、连贯、有力的商标使用与证据留存策略,确保在商业活动中的所有使用行为都符合“商标性使用”的要求,并能被有效记录和证明。同时,应建立商标监控与维护机制,定期梳理商标库,对核心商标确保使用,对防御性或暂时不用的商标评估风险,必要时可通过象征性许可使用等方式维持其有效性,但需注意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避免构成“象征性使用”而无法被认可。
“ESG评级”商标的撤销,不仅是一枚商标法律状态的变更,更是市场对商标资源优化配置的一次呼唤。它促使所有市场参与者重新审视商标的价值本源——使用。在知识经济时代,唯有将商标融入真实的商业活动,使其在市场中经受锤炼、积累声誉,商标才能真正成为企业无形的财富与坚固的护城河,而非一纸随时可能被撤销的空文。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商业智慧的体现。
【撤销决定】“ESG评级”第36类金融分析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