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零碳生活”第3类日化用品商标因夸大宣传被无效

阅读:261 2025-12-06 20:31:15

【无效宣告】“零碳生活”第3类日化用品商标因夸大宣传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当今社会,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等词汇逐渐成为商业宣传的热点。许多企业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市场趋势,纷纷将环保理念融入品牌建设与产品营销中,以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与市场的认可。“零碳”这一概念,因其描绘了碳排放净值为零的理想状态,更是成为众多品牌竞相追逐的“金字招牌”。然而,当这种对环保理念的追逐脱离了技术与事实的支撑,演变为纯粹的营销噱头时,便可能触及法律的红线。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的一起关于第3类日化用品上“零碳生活”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便为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清晰地揭示了商标注册与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及夸大、欺骗性宣传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争议商标为“零碳生活”,由某日化企业于数年前在第3类“肥皂;香皂;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准公告。该商标由汉字“零碳生活”构成,直观含义清晰明确,即指向一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为零的生活方式或相关产品。商标获准注册后,另一家同行业竞争企业以其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提出的核心理由在于,争议商标“零碳生活”在其指定使用的日化用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其表述内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环保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禁止注册的情形。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条款:

第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该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这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所在。审查机关认为,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关键在于其文字、图形等要素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生产者、工艺、价格、提供者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零碳”作为一个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概念,具有特定的、严谨的科学内涵。它通常指通过节能减排、碳捕集与封存、植树造林等方式,抵消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净零排放”。对于日化用品而言,其从原料获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消费者使用乃至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产生碳排放。以当前普遍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实践,要真正实现某一日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零碳”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这通常需要经过严谨的、国际或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碳足迹核算与抵消过程。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并未在申请注册时或后续使用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使用“零碳生活”商标的商品,在质量、功能或环保特性上达到了“零碳”所宣称的标准。例如,未能提供其产品碳足迹的详细核算报告、权威第三方认证证书、或通过购买碳汇等方式实现碳中和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将“零碳生活”作为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等日化品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购买和使用这些商品本身就是一种“零碳”行为,或者该商品本身具有“零碳排放”的环保特性,从而影响其购买选择。这种误导,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构成了对同行业其他诚实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客观上已构成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

第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该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请求人主张“零碳生活”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环保功能与特点。

审查机关在此点的认定上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零碳”可以被理解为对商品环保特性的一种描述,但商标审查需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具体判断。对于日化用品而言,“零碳”并非其直接、固有的功能或用途描述(如“清洁”、“去污”、“护肤”等),而更像是一种对产品附加环保价值的宣传用语。因此,仅凭此点可能不足以单独构成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然而,当该描述性词汇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欺骗性要件相结合时,其不可注册性便得到了强化。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一个标志本身含有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虚假描述内容,那么即便其具有一定描述性,也应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需要,禁止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面对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进行了答辩。其主要理由包括:“零碳生活”是一个倡导环保理念的宣传用语,并非对商品功能的直接、精确描述;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获得了显著特征;该商标的使用是出于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的善意,并无欺骗公众的主观故意。

然而,这些答辩理由并未得到审查机关的支持。审查机关重申,判断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基于标志本身在指定商品上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是一种客观判断,并不以注册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骗故意为转移。只要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即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其次,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即“第二含义”)的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禁用条款,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一旦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使用来“洗白”其非法性,不能因为使用广泛而使其获得注册的合法性。最后,倡导环保理念的善意初衷值得肯定,但这不能成为使用易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的正当理由。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不具误导性的方式,如真实的环保技术改进、获得权威环保认证、进行客观的环保宣传等,来践行和推广其环保理念。

基于以上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争议商标“零碳生活”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零碳生活”商标无效宣告案虽然尘埃落定,但其带来的启示却是深刻而长远的。它不仅仅是一个商标法律案件的裁决,更是对当前商业环境中“绿色营销”乱象的一次有力规制和正面引导。

此案首先警示所有市场经营者,商标的选取与使用必须恪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与商标法的帝王原则。商标是商业信誉的载体,其生命力源于真实与诚信。任何试图利用消费者对环保、健康等美好生活向往的心理,通过注册和使用含有虚假或夸大成分的标志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企业必须认识到,真正的品牌价值建立在扎实的产品质量、创新的环保技术和真诚的社会责任之上,而非浮于表面的营销话术。

其次,本案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在规制虚假宣传类商标上的重要作用。该条款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防火墙”。随着新消费趋势的涌现,未来可能还会有诸如“量子护肤”、“基因修复”、“百分百安全”等各类夸大或虚假描述试图进入商标领域。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以本案为鉴,准确把握“欺骗性”的判断标准,防止此类标志混淆视听,损害公共利益。

对于日化乃至更广泛的消费品行业而言,此案敦促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时必须脚踏实地。如果企业确实在节能减排、使用可降解材料、简化包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应当通过科学的数据、权威的认证(如中国的绿色产品认证、碳足迹标签,或国际通行的相关标准认证)来向市场证明,并将这些真实的成果融入品牌故事。而非简单地贴上一个“零碳”或类似标签。真实的、可验证的环保努力,即使步伐微小,也远比一个华丽的虚假口号更能赢得消费者的长期信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案也提示需要提升辨别能力。在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绿色”、“环保”、“天然”、“零碳”等宣传时,应保持理性,关注产品是否具备可靠的认证标识、企业是否披露了具体的环保举措和信息,避免被单纯的商标名称或广告语所误导。

最后,从社会治理角度,此案体现了法律与行政监管对市场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通过商标确权程序,将含有虚假环保宣传内容的标志排除在合法的商标保护范围之外,不仅纠正了具体的不当注册行为,更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国家鼓励真正的绿色发展,但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洗绿”行为。这有助于涤清市场环境,引导资本和智力向真正的绿色科技和可持续商业模式流动。

“零碳生活”商标无效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与商业伦理课。它昭示着,在通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诚信是唯一的通行证。任何企业若想借环保之名行误导之实,终将在法律的审视下现出原形。唯有将环保理念内化于实实在在的行动与产品之中,品牌才能根深叶茂,行稳致远,真正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好生活贡献力量。市场的蓝天,需要优质的产品和真诚的服务来支撑,容不得虚假宣传的“雾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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