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电竞先锋”第41类赛事组织商标异议成立,不予注册

阅读:114 2025-11-18 16:31:23

【异议裁定】“电竞先锋”第41类赛事组织商标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第XXXXXXX号“电竞先锋”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娱乐竞赛”等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裁定不仅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电子竞技行业商标注册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中,异议人作为国内知名电子竞技赛事运营机构,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多年就已将“电竞先锋”作为其赛事品牌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异议人品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异议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异议商标“电竞先锋”由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1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

在法定异议期内,国内知名电竞赛事运营商A公司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主张,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等服务上在先使用“电竞先锋”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异议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否成立;二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异议人提交了包括赛事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等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显示,自2018年起,异议人就开始使用“电竞先锋”作为其主办的系列电竞赛事的名称,通过线上直播平台、社交媒体、电竞媒体等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赛事覆盖全国多个省市,累计参赛选手超过万人,线上观赛人次达数千万。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电竞先锋”作为异议人赛事品牌已经在“组织电子竞技比赛”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考虑到双方同属电子竞技行业,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对异议人使用在先的“电竞先锋”品牌理应知晓。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使用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实际从事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高度关联。在这种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电竞先锋”并非固定搭配的通用词汇,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组织电子竞技比赛”服务上建立了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裁定理由阐释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制止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关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相关释义和司法实践,认定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电竞先锋”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电子竞技赛事组织领域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其次,关于“不正当手段”的认定。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等服务与异议人实际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密切相关,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极易导致市场混淆。

四、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定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通过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对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本案的裁定准确把握了法律精神,有效保护了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益。

第二,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的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遵循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权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裁定的作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

第三,对电子竞技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效应。电子竞技作为新兴产业,市场竞争激烈,品牌价值日益凸显。本案的裁定为电子竞技行业的经营者提供了明确指引,提醒行业从业者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创新打造自身品牌,而非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明确了“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标准。通过本案可以看到,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并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只要在特定领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五、行业启示与建议

从本案出发,对电子竞技行业及其他新兴行业的经营者有以下启示:

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推出新品牌、新项目时,应当及时进行商标检索和布局,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更应当尽快提交注册申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次,注重使用证据的保存和积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在应对商标异议、无效等程序中具有关键作用。

再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恶意抢注。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通过自身努力打造品牌价值,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否则不仅可能面临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风险,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他人涉嫌抢注自身商标,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六、法律完善思考

本案也引发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思考。目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存在“有一定影响”的门槛要求,且未明确“有一定影响”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可考虑适当降低保护门槛,并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恶意抢注行为的惩戒机制。目前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仍以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为主,缺乏更有力的惩戒措施。可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恶意抢注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更有效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还应当加强商标审查环节的主动依职权审查。对于明显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商标审查机关可考虑主动予以驳回,而不必等待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七、结语

“电竞先锋”商标异议案的裁定,是商标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生动体现。该裁定严格适用法律规范,充分考量行业特点,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电子竞技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商标领域的新型法律问题将更加复杂多样。这要求商标主管部门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时俱进地完善商标审查标准,同时也需要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规范竞争的基本功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商标保护不仅关乎个别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每一个商标争议案件的正确处理,都是对市场秩序的净化,对创新环境的优化。期待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将更加完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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