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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微信小程序”第9类应用平台商标(抢注)被宣告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某公司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微信小程序”商标宣告无效。这一裁定在知识产权界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及知名互联网产品名称的保护,更因其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该案源于2017年,某科技公司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微信小程序”商标,并于2018年获准注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随后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微信”系列商标应受保护。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微信”作为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即时通讯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已积累超过10亿用户。2017年1月,腾讯正式上线“微信小程序”功能,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即可使用各类应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微信小程序日活跃用户超过4亿,累计创造8000亿元交易额,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注册的“微信小程序”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体而言,需要厘清三个关键问题:第一,“微信”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第二,“小程序”作为通用名称是否影响整体商标的显著性;第三,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二、法律适用与证据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关于“微信”商标的知名度证据。腾讯公司提交了自2011年至2017年间的品牌推广材料、媒体报道、用户规模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微信”商标已在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等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特别是在2016年,“微信”品牌价值已超过千亿元,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认知度。
其次,关于“微信小程序”使用情况的证据。腾讯公司提供了微信小程序上线公告、开发者文档、技术规范、媒体报道等材料。虽然“微信小程序”功能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刚刚推出,但基于“微信”品牌的强大影响力,该功能一经推出即获得广泛关注。数据显示,微信小程序上线首周即获得超过1000万用户,相关媒体报道超过2万篇。
再次,关于被申请人主观状态的证据。经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知名互联网产品相关的商标,包括“阿里小程序”“百度小程序”等。这种系列性、规模化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三、裁判理由与法理分析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第一,关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使用商标并不要求必须与争议商标完全一致,关键在于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本案中,“微信”作为“微信小程序”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小程序”本身可能具有描述性,但与“微信”结合后,整体上仍然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第二,关于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委员会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抢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被申请人的主观状态、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历史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微信”商标的知名度,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第三,关于商品类似关系的认定。虽然被申请人注册的是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而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主要注册在第38类通讯服务等项目上,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商品与服务界限日益模糊的特点,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与在线提供的服务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特别是微信小程序本身就是通过软件平台提供的服务,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四、案件启示与行业影响
本案的裁定结果对互联网行业商标保护具有多重启示:
强化了对互联网产品名称的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网络服务不断涌现,这些服务往往具有跨类别、融合性的特点。本案裁定确认了知名互联网产品名称即使在未注册的类别上也应获得适当保护,这对遏制针对新兴互联网产品的商标抢注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完善了“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标准。传统案件中,认定“有一定影响”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但在互联网时代,基于知名品牌的延伸产品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巨大影响力。本案裁定考虑了互联网传播的特点,没有机械要求“微信小程序”必须经过长期使用,而是综合考量了母品牌影响力、市场反应等多重因素,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法律适用理念。
再次,明确了系列抢注行为的规制路径。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多个关联注册行为成为认定其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这提示商标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商标注册历史,将个案判断置于整体行为背景下考量,从而更准确地打击恶意注册。
五、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基于本案的经验,企业对互联网产品名称的保护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建立前瞻性的商标布局体系。在推出新产品前,应当提前进行商标检索和申请,不仅覆盖核心类别,还要考虑相关延伸类别。对于像“微信小程序”这样的重要产品名称,更应当采取全类别注册策略,防范于未然。
第二,完善商标监测与维权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商标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可能的抢注行为。一旦发现抢注,要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避免权利丧失。
第三,注重使用证据的保存与管理。在日常经营中要有意识地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媒体报道、获奖证书等。这些证据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第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注册。除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外,还可以考虑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条款、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等,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维权策略。
六、行业发展趋势展望
本案的裁定也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新趋势: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商标注册制度虽然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但越来越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导作用。对于那些明显违背商业道德、攫取他人商业成果的注册行为,法律将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适应新经济发展。面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特殊需求,商标审查标准正在不断调整完善。例如,对商品类似关系的认定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类表,而是更注重实际市场中的关联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也在加强。随着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国内商标保护标准与国际规则日益接轨。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在执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参考国际通行做法。
结语
“微信小程序”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成功裁定,不仅维护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商标保护、打击恶意注册,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此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也将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向更高水平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相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不断完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竞争的舞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注入持续动力。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典型案例的积累都在为法治进步贡献力量,都在为创新之火添加燃料,最终汇聚成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强大力量。
【无效宣告】“微信小程序”第9类应用平台商标(抢注)被宣告无效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