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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裁定】“潮玩社”第28类盲盒玩具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潮玩社”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在第28类“盲盒玩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该案源于某公司对“潮玩社”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的“潮玩”系列商标在玩具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潮玩社”与其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潮玩社”与异议人引证的“潮玩”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潮玩社”由三个汉字组成,而异议人商标为“潮玩”二字,二者在字数、字形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区别。同时,“潮玩”一词在玩具行业中使用较为普遍,显著性相对较弱,被异议商标“潮玩社”整体上具有更强的识别性。
关于异议人主张的知名度问题,经查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潮玩”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玩具行业内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潮玩社”指定使用的“盲盒玩具”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属同类,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差异,且“潮玩”一词在行业内使用较为普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潮玩社”商标在“盲盒玩具”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这一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审慎态度。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还要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只有当存在较大混淆可能性时,才会认定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该裁定也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仅凭商标标志的部分近似,而无法证明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支持。同时,对于行业通用词汇或显著性较弱的标志,其保护范围相对较窄,这也是商标审查中一贯坚持的原则。
随着盲盒玩具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此次裁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表明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既要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避免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垄断。
最终,“潮玩社”商标获准注册,标志着该品牌在盲盒玩具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法律保护,为其后续市场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再次表明,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合理设计商标标识,避免与行业通用词汇过度接近,有助于提高注册成功率,更好地维护品牌权益。
【异议裁定】“潮玩社”第28类盲盒玩具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