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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抖音同款”第35类电商引流商标因不良影响被宣告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35类“抖音同款”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该商标在电商引流服务上的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这一案例再次引发业界对网络热词商标注册边界的热议。
该商标注册于2021年,核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第35类服务上。在实际使用中,商标权人将其用于电商平台的商品引流,通过在商品标题中加入“抖音同款”字样,引导消费者点击购买。这种使用方式很快引起了相关方的异议,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了该商标是否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经调查发现,“抖音同款”在实际使用中已经演变为一种特定的营销手段,其使用方式容易导致以下问题:
该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许多商家在商品描述中滥用“抖音同款”字样,但所售商品与抖音平台并无实际关联,也未获得相关授权,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对抖音平台的信任进行购买,却可能买到质量参差不齐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这种商标使用方式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正当经营的商家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进行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而使用“抖音同款”进行引流的商家却可以借助他人知名度快速获利,这种“搭便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更重要的是,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导致对公共资源的侵占。“抖音同款”作为网络流行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常用的表述方式,将其注册为商标独占使用,会不当限制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影响正常的商业交流。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指出,商标作为市场活动的标志,除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外,还承担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允许“抖音同款”这样的网络流行语在电商引流服务上注册为商标,不仅容易产生上述不良影响,还可能助长“蹭热度”“搭便车”的不良风气。
这一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各种网络热词层出不穷,但并非所有的流行语都适合注册为商标。特别是当这些词汇涉及他人知名品牌或已成为社会公共资源时,更应当谨慎对待其可注册性。
该案例也为电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在营销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可能产生误导的表述,更要杜绝“搭便车”行为。正当的营销应当立足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服务,通过创新营销方式赢得市场,而不是依靠投机取巧的手段。
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这一案例提醒在申请商标时需要更加注重商标的显著性和合法性。选择商标时应当避开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词汇,特别是那些已经成为行业通用表述或涉及他人知名品牌的词汇。同时,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用方式上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从更深层次来看,“抖音同款”商标无效宣告案反映了在新经济形态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随着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如何既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执法机关在个案中审慎把握。
这一裁定也彰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熟态度。不仅考虑商标权人的私权保护,更注重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协同推进。
展望未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入发展,类似“抖音同款”这样的商标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这要求相关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更加注重合规性。同时,也期待相关部门能通过更多典型案例,为行业发展提供明确指引,推动建立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抖音同款”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仅是对特定商标的规制,更是对整个行业生态的警示。在创新与规范之间寻求平衡,在保护私权与维护公益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这才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无效宣告】“抖音同款”第35类电商引流商标因不良影响被宣告无效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