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团体解散后商标的归属问题

阅读:423 2026-06-28 07:45:33

“虚拟偶像”团体解散后商标的归属问题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2023年深秋,当A-SOUL成员珈乐的告别动态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粉丝集体破防时,很少有人注意到一个更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正悄然浮现:这个由字节跳动与乐华娱乐共同打造的虚拟女团,其五个数字分身所承载的商标权益将何去何从?这并非孤例。从绊爱(Kizuna AI)的休眠到HoloLive旗下虚拟主播的毕业潮,在虚拟偶像产业疯狂扩张的五年里,已有超过30个头部团体解散或成员更迭。每次离别背后,都隐藏着关于名称权、肖像权与商标权的复杂博弈。

当虚拟偶像的“中之人”(幕后配音演员)撤离,留下的不仅是一个褪色的数字模型,更是法律层面一个缠绕着多重主体的权属黑洞。截止2024年初,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与虚拟偶像相关的商标申请量已突破4.8万件(2021年不足1.2万件),而其中标记为“无效”“异议中”或“撤销”的占比高达34%。这个数据背后,暴露出一个行业性困境:虚拟偶像的商标归属,远非传统商品商标那般清晰。

为了理解这一困境的实质,我们不得不拆解虚拟偶像商标的特殊属性。不同于传统商标绑定于一件有形的商品或一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虚拟偶像的商标本质上是一个“混合符号”——它同时指向三个不同层面:第一层面,是技术团队创造的3D模型与AI驱动的数字形象,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层面,是运营方塑造的人设、称谓、标志性口头禅与视觉符号,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标识;第三层面,则是“中之人”通过声音、动作即兴表演所注入的鲜活个性,这部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难以被界定——它既非完全可复制的作品,也非具备稳定来源识别功能的商标要素。例如,当HoloLive旗下的虚拟主播“桐生可可”以“桐生会”的名义进行直播时,观众实际消费的并非那个皮套本身,而是“桐生会会长”这个由中之人赋予的灵魂。一旦中之人退出,这个商标对粉丝而言立刻失去大部分价值。

这便是虚拟偶像解散后商标归属问题的第一个认知起点:商标的品牌价值与“中之人”的劳动密不可分,而法律却无法将这种劳动直接划入商标权人的资产包。2023年日本Nijisanji旗下主播“Petra Gurin”的案例极具典型性——当运营方要求离职主播停止使用原角色名称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时,主播的个人粉丝社群(Pixiv Fanbox)瞬间瓦解,而运营方随后推出的继承者却因缺乏原版性格魅力遭到观众集体抵制。更令人深思的是,原主播随后悄悄注册了与角色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在个人频道上使用,双方最终陷入漫长的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更危险的暗礁隐藏在商标确权阶段。根据现行《商标法》,虚拟偶像的名称、Logo、标志性台词甚至特定动作都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这些符号的权利归属在最初往往被草率对待。以国内某顶级虚拟女团为例,其运营公司在创业初期抢先注册了旗下五个角色的全类商标,但相关合同仅模糊规定“角色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并未明确约定“中之人”在离职后是否拥有任何权益。结果当团体因内部纠纷解散,五名“中之人”同时宣布退出并带走角色账号后,公司惊觉:虽然商标仍在手中,但直播打赏、广告代言、周边销售几乎在一夜之间归零。因为粉丝追随的是“这个声音通过这个动作说出的这句话”,而非法律文件中的那个文字标志。

按照《商标法》第49条规定,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将被撤销。虚拟偶像团体解散后,运营方往往无心也无力再运营旧角色,甚至可能直接放弃该品牌。这时就会出现一个荒诞局面:原“中之人”想使用自己曾经的声音模型和相关命名,却因商标仍在运营方名下而无法使用(否则构成侵权);而商标权人又因无法证明持续使用而被撤销商标,导致相关符号流入公共领域。最终,没有人从中真正获益。在韩国,某著名虚拟女团解散三年后,其角色商标因同时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和原主播的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再审程序后依然悬而未决,期间角色名称被大量第三方恶意抢注用于色情直播,运营方的维权成本甚至超过了商标本身的剩余价值。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救济途径的缺失。当一名“中之人”选择退役时,按照现有司法实践,他几乎没有途径去主张自己对商标的心理权益或劳动回报。这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缺陷,而是反映出法律对虚拟偶像这一新型劳动关系的结构性忽视。在国内某地法院2022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已离职的中之人诉请确认其享有原虚拟偶像角色名称的共有商标权,然而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角色名称由运营方控制,且是中之人通过声音演绎实现的“增值”,但该增值在法律上仍属于作品的衍生价值而非独立财产,因此驳回诉讼请求。这则判决在当时引发行业震动,因为它揭示出一个残酷真相:法律正将中度持有型劳动排斥在商标权益分配之外。

技术演进的脚步不会停滞。随着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虚拟偶像制作,情况变得更加复杂。2024年初,某科技公司推出完全由算法驱动的虚拟偶像,其声音、动作、表情均由大模型实时生成,没有任何人类“中之人”参与。这类商标的权属问题反倒相对简单——法律倾向于将其视为纯粹的公司财产。然而当OpenAI推出Voice Engine等多种声音合成工具后,一个更棘手的问题登上舞台:如果一名前“中之人”的声音素材被训练进了AI模型,那么运营方能否使用这个含有人类声音特征的合成声音继续运营原角色?如果不能,界线在哪里?而在这个过程中,原商标权是否应允许其保留?

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全球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法都建立在一个前数字时代的假设之上:商标的显著性源自其与商标权人的稳定、可指代的关联。而虚拟偶像打破了这一命题。对于一个每天靠AI自动生成30句卖萌台词的角色,什么是它的实质?是代码、神经网络权重,还是那个曾经在直播间深夜讲述生活烦恼的人类声音?当解散发生在技术急速演进的2025年,这些问题将不再只是学术讨论,而是会直接影响数十亿美元的版权交易与粉丝消费。

回到2024年的现实,我们迫切需要的不是一两条法条的修补,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生态重构。应当建立虚拟偶像商标的“视听资产”与“价值资产”分离制度——即在商标注册时强制披露角色由中之人参与的程度,并设置“声音印鉴”或“动作签名”等辅助性识别要素。其次,应当参考日本《商标法》2023年修订草案中提出的“角色商品化权独立声明”,要求运营方在与中之人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商标权益与声音资产的分离边界。再次,应当建立“中之人职业保障金”制度,将其收入的固定比例托管于专门机构,作为离职后角色名称使用费的谈判基础。最后,商标注册部门应当对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数字化扩充,专门设立“虚拟偶像及其衍生服务”类别,并配套出台《虚拟数字形象商标审查指南》,明确“中之人”与背后技术公司在申请文件中的权利义务。

或许法律永远追不上技术,但至少不该成为虚拟偶像生命周期最后的那个冷漠终结者。当一个虚拟偶像团体挥手告别时,除了眼泪和应援棒,还需要留下一个清晰的规则:那些曾被钟爱的符号,究竟该属于创造它的技术,演绎它的声音,还是为之疯狂的那一代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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