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备案】“联影医疗”第10类MRI设备商标普通许可予医院公示

阅读:234 2025-11-29 12:30:19

【许可备案】“联影医疗”第10类MRI设备商标普通许可予医院公示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人")与多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就"联影医疗"商标(注册号:第XXXXXX号)达成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予以公示。

许可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联影医疗"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0类的"磁共振成像(MRI)设备"等医疗设备。经双方协商一致,许可人同意将上述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于其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中。根据约定,被许可人可在其符合资质要求的医疗机构内,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联影医疗"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身使用该商标以及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本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为第XXXXXX号"联影医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限于第10类磁共振成像(MRI)设备;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202X年X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在许可期间,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接受许可人的质量监督。

此次商标许可备案,体现了联影医疗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深度合作关系。通过规范的商标授权使用,一方面有助于医疗机构提升其医疗设备的品牌辨识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展现了联影医疗作为国内高端医疗设备领军企业,积极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助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责任担当。这种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先进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更能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医疗服务体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次许可备案手续已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申请,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备案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示。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X年X月X日

【许可备案】“联影医疗”第10类MRI设备商标普通许可予医院公示由商标转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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