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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特斯拉脑机”第10类设备商标因摹仿驰名商标被无效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第10类“特斯拉脑机”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该商标构成对“特斯拉”驰名商标的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该案中,“特斯拉脑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脑机接口设备;诊断设备”等商品上。而“特斯拉”作为全球知名电动汽车及能源公司,其商标在汽车、能源等相关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特斯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值得关注的是,“特斯拉脑机”商标完整包含了“特斯拉”这一显著识别部分,仅在其后添加“脑机”二字。这种组合方式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特斯拉”商标的新的含义和特征,反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特斯拉”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特别是在当前脑机接口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公众很容易将“特斯拉脑机”与特斯拉公司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布局产生联想,从而造成市场混淆。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特斯拉脑机”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可能损害“特斯拉”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还可能不当利用“特斯拉”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
此次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也彰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已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避免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此案也提醒应当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在拓展新业务领域时,要提前做好商标布局,防止他人抢注或摹仿商标,切实维护自身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该裁定不仅维护了“特斯拉”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无效宣告】“特斯拉脑机”第10类设备商标因摹仿驰名商标被无效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