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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核准】“西湖龙井”第30类茶叶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修订核准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西湖龙井"第30类茶叶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修订内容予以核准。现将修订后的使用规则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西湖龙井"茶叶的市场信誉,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湖龙井"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成员属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集体成员,以及该商品符合"西湖龙井"茶叶的相关品质特征。
第三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商标注册号为第2308463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西湖龙井"茶叶,是指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区域内生产的,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的龙井茶。
第五条 协会负责"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维护商标信誉。
第二章 商标使用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使用"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湖龙井茶保护区域内从事茶叶种植、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茶企等组织;
(二)其茶园基地在西湖龙井茶保护区域内,且取得相应的茶园权属证明;
(三)生产工艺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国家标准(GB/T 18650)要求;
(四)产品经协会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五)承认并遵守本使用规则,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
第七条 申请使用"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 茶园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 生产工艺说明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最近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审核通过的,协会与申请人签订《"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协会颁发《"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证》。
第八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续展。
第三章 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宣传推广;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展销推介等活动;
(四)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使用规则;
(二)维护"西湖龙井"茶叶特有的品质特征和质量标准;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四)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规范使用集体商标,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
(六)接受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和监督检查;
(七)及时向协会报告生产基地变更、生产工艺改进等重大事项;
(八)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商标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使用"西湖龙井"集体商标时,必须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第十二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应当使用在茶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同时标注"集体商标"字样。
第十三条 使用"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茶叶产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西湖龙井茶;
(二)质量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净含量;
(四)生产日期;
(五)保质期;
(六)生产者名称、地址;
(七)产品标准代号;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十)追溯二维码。
第十四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应当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商标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未经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茶叶商品上使用与"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商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商标使用申请;
(二)监督商标使用情况;
(三)处理商标侵权投诉;
(四)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五)开展品牌宣传推广;
(六)处理其他与商标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西湖龙井"茶叶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感官品质、理化指标、安全指标等。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将产品信息录入追溯系统,确保从茶园到茶杯的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九条 协会对"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一)商标使用情况;
(二)产品质量状况;
(三)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
(四)追溯系统使用情况;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向协会举报,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使用该集体商标:
(一)未按本规则使用商标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国家标准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四)拒绝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
第二十二条 "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应当终止其使用该集体商标,收回《"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证》,并公告:
(一)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二)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商标使用证的;
(四)从事其他严重损害"西湖龙井"声誉行为的;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使用"西湖龙井"集体商标的,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二十四条 对非商标使用人侵犯"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协会将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以向"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人收取合理的使用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商标使用管理费用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商标注册、续展费用;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用;
(三)品牌宣传推广费用;
(四)商标维权费用;
(五)商标管理日常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商标保护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商标使用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使用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生效,原《"西湖龙井"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使用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第三十条 本使用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本次规则修订重点强化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区域范围,强调原料必须产自划定的保护区域;二是完善了质量追溯体系要求,增加了追溯二维码等现代防伪技术应用;三是加强了商标使用监管,明确了违规使用商标的处理程序;四是优化了商标使用申请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这些修订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西湖龙井"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集体商标核准】“西湖龙井”第30类茶叶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修订核准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