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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在线学堂”第41类网课服务商标因无真实使用证据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XXXXXX号“在线学堂”注册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经审查,商标权利人未能提供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证据,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案例再次凸显了商标使用证据在维持商标权中的关键作用。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注册商标并非一劳永逸,商标权利人不仅需要依法取得注册,更需要在商业活动中真实、规范地使用商标,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在线学堂”商标的撤销过程颇具典型性。该商标于2018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向商标权利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权利人虽然提交了部分材料,但经审查,这些证据存在诸多问题:部分证据显示的使用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仅显示“学堂”字样,未完整使用“在线学堂”商标;还有一些证据仅涉及企业内部培训,未面向市场公开使用;更有些证据显示的服务项目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符。
具体分析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第一,使用时间不符。商标权利人提交的部分培训合同、宣传材料显示的使用时间早于或晚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使用证据必须是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提前或延后的使用证据都不能作为维持注册的有效依据。
第二,商标使用不规范。部分证据中仅显示“学堂”字样,或者以“XX在线学堂”等形式使用,这种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商标法要求商标使用必须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包括文字、图形、排列方式等要素。
第三,使用范围局限。商标权利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仅涉及企业内部员工培训,这种封闭式的使用未达到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商业性使用”要求。商标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面向相关公众的使用,才能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第四,服务项目不符。部分证据显示的服务与实际注册的服务项目不一致。比如,提交的证据涉及软件销售服务,但该商标注册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这种跨类别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注册的依据。
这一案例反映出部分企业对商标使用管理的疏忽。许多企业认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万事大吉,忽视了商标的持续使用和管理。实际上,商标注册只是商标权的起点,真正的商标价值需要通过持续使用来积累和维护。
从法律角度看,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要素。真实性要求证据材料真实可信;合法性要求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要求使用证据与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直接相关。
具体到证据形式,常见的有效使用证据包括: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如合同、发票、收据等;
2. 使用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如报纸杂志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
3. 使用该商标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价目表等;
4. 使用该商标的展览会、博览会参展证明等;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情况。单一、孤立的证据往往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对于教育服务类商标而言,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标注商标信息,最好在合同首部或显著位置标明服务品牌;
其次,发票等财务凭证应当与合同对应,形成完整的交易证据链;
再次,宣传推广材料应当标注商标,并体现具体的服务内容;
最后,线上服务还需要提供网站截图、APP界面、用户评价等证据,并确保这些证据能够显示具体时间。
“在线学堂”商标的撤销也给广大商标权利人敲响了警钟。在商标管理实践中,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收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在使用商标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务必保持与注册证上完全一致的标识,如需变更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同时,使用范围应当覆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审查。每半年或一年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四,建立证据保管制度。所有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分类保管,电子证据应当备份,纸质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建议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从更深层次看,商标使用制度的设立有其法律价值考量。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允许商标注册后闲置不用,就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阻碍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商标使用要求实际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旨在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如果确有正当理由未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提出抗辩。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权利人的正当事由。但这些理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必须是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直接原因。
对于“在线学堂”这类教育服务商标而言,其使用证据的收集具有自身特点。教育服务往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这就要求权利人既要保存好线下培训的合同、发票、教材等证据,也要保存好线上课程的网站截图、用户登录记录、在线支付凭证等证据。特别是在当前在线教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证据的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撤销程序中的使用证据要求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使用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在商标撤销程序中,证据标准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完整、规范;而在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能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即可。这种差异源于两种程序的不同立法目的:撤销程序旨在清理闲置商标,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侵权程序则重在保护已在使用的商标权。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对商标使用的要求与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基本一致。例如,美国商标法要求注册后第五至六年期间提交使用宣誓,欧盟商标制度也规定了使用要求。这种国际通行做法反映了商标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基础地位。
总结“在线学堂”商标被撤销的教训,给企业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要树立正确的商标价值观。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需要持续投入和维护的经营资源。注册只是开始,使用才是关键。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商标管理制度。包括商标注册前的检索查询、注册后的使用管理、续展前的评估决策等全流程管理。
再次,要重视使用证据的日常积累。不能等到面临撤销风险时才临时收集证据,而要在日常经营中随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要适时调整商标策略。对于不再使用的商标,可以考虑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核心商标,则要确保使用证据的充分和规范。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教育服务形态不断创新,在线教育、混合式教育等新模式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教育服务提供商更加注重商标使用的规范性和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只有将商标管理融入日常经营,才能真正发挥商标的价值和作用。
商标使用是商标权的灵魂,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在线学堂”商标的撤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商标的保护基于使用。在商标战略规划中,企业应当将商标使用放在核心位置,通过真实、规范、持续的使用,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和护城河。
【撤销决定】“在线学堂”第41类网课服务商标因无真实使用证据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