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腾讯”第38类即时通讯服务商标跨类保护获支持

阅读:417 2025-11-14 00:30:54

【驰名商标认定】“腾讯”第38类即时通讯服务商标跨类保护获支持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力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尺。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一判决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件源于腾讯公司对某科技公司在“保险经纪、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腾讯保险”商标提出的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腾讯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腾讯公司的利益,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始终是商标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本案中,“腾讯”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可能损害腾讯公司的利益。法院在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时,主要考量了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腾讯”商标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通过二十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腾讯”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腾讯QQ作为国内最早的即时通讯软件之一,注册用户超过10亿,同时在线用户峰值达到2亿以上;微信作为后来推出的社交软件,月活跃用户超过12亿。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腾讯”商标在即时通讯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其次是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腾讯”商标自1999年注册以来,持续使用至今已超过20年。腾讯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腾讯公司还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腾讯”商标的影响力已经超越国界,具有国际知名度。

第三是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腾讯公司每年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腾讯”品牌的宣传推广,通过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品牌推广。特别是在奥运会、世界杯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中的赞助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腾讯”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是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腾讯”商标早在200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后的多年间,各级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对“腾讯”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认可,这些都为本次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可能损害腾讯公司的利益。法院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服务”等服务与腾讯公司“腾讯”商标赖以驰名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各类服务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腾讯公司已经通过微信支付、微保等业务涉足金融、保险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腾讯公司的利益。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特点的准确把握。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界限相对清晰,跨类保护的门槛较高。但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行业融合已成为显著特征,互联网企业往往以核心业务为基础,不断向相关领域拓展。如果固守传统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判断标准,将难以对知名商标提供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其一,明确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法院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时,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案中,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只有通过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才能为腾讯公司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必要性。

其二,完善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时,不仅要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强弱、被异议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了互联网环境下服务边界模糊化的特点,这一认定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其三,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加大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其四,为互联网企业商标保护提供了指引。本案判决明确了互联网企业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应当准备的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投入、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指引。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腾讯”商标跨类保护获支持案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在商标领域,通过多次修改《商标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也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及时在核心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注册商标,并通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提升商标知名度。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要积极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驰名商标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例如,在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如何准确界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如何平衡商标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探索和明确。可以肯定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不会改变,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步伐也不会停止。

“腾讯”商标跨类保护案作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将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该案不仅保护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这样的司法实践无疑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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