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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独占性享有该商标的权利,即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主体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放弃专用权,即放弃商标专用权,是指申请人选择放弃商标中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声明放弃专用权部分不在商标整体保护范围之内。例如,申请人申请“佳兴苹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因“苹果”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书时声明“苹果”二字放弃专用权。申请人作出的这一声明即为商标放弃专用权声明。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上述条款是对商标不具备专用权的情形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