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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利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设计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注意,目前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法律规定之外的新型商标形态,均不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局依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1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这些法律法规及指南可以作为申请人设计商标的重要参考文件。在此,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商标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申请人在进行商标设计时,要注意避免违反以上条款规定。
(2)设计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显著特征能让商标被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在设计商标时,要充分考虑该商标是否便于让消费者识别、记忆。
(3)设计商标尽量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产生冲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
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设计商标时,要充分考虑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是否与在先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很可能会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产生冲突而导致商标无法注册。故此,要尽量保证商标的独创性,避免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最好在设计前了解想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已经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