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姓名权、肖像权许可在名人商标注册中的核心地位

阅读:473 2026-05-18 08:30:08

《民法典》时代姓名权、肖像权许可在名人商标注册中的核心地位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民法典》时代,姓名权与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核心内容,其法律地位显著提升。对于名人而言,姓名与肖像不仅是个人身份的标识,更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当这些元素被用于商标注册时,姓名权与肖像权的许可问题便成为决定商标合法性、稳定性和市场价值的核心要素。

从权利归属角度看,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高度识别性和商业号召力,其人格利益已延伸至财产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这意味着,任何第三方试图将名人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都必须获得该名人本人的明确许可。否则,该商标申请将因侵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而被驳回,即便侥幸注册,也可能面临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

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商标的效力。许可的范围需明确限定,包括使用的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方式(如是否允许变形、组合使用)以及许可期限。例如,某知名影星将其肖像许可用于化妆品商标,但未明确禁止用于健康产品,若被许可方擅自跨类别使用,便可能构成违约甚至侵权。其次,许可的效力必须与商标的注册、使用和转让紧密挂钩。若许可仅针对人格权本身,而未与商标权形成有效联动,则可能导致商标权与人格权分离,引发权属纠纷。许可的终止条件也至关重要——一旦许可到期或被撤销,商标中的姓名或肖像元素将失去合法性基础,商标的持续使用便面临风险。

对于名人而言,审慎签署许可协议不仅关乎当下的商业收益,更牵涉长期的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强调人格权不可转让,但允许许可使用。这意味着名人不能完全放弃对姓名和肖像的控制权,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因此,协议中应包含严格的监督条款、侵权追责机制以及人格权不可让与性的声明,防止被许可方滥用权利或利用名人形象进行不当商业行为。

总而言之,《民法典》时代将姓名权、肖像权置于人格权保护的突出位置,使其成为名人商标注册中不可绕过的“核心门槛”。无论是商标申请人还是名人本人,都需深刻理解许可协议的复杂性与法律后果,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人格利益与商标价值的良性互动。唯有如此,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才可能真正转化为可持续的商业资产,而非引发法律争端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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