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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低碳”商标的审查标准与“漂绿”防范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加速,碳达峰与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已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在这一宏观背景下,绿色、低碳不仅是一种环保行为或技术路径,更成为品牌塑造、市场营销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标签。商标作为连接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认知的桥梁,其注册与使用行为深刻反映了市场对“双碳”政策的响应程度。然而,当“绿色”“低碳”成为炙手可热的商业宣传词汇时,一种名为“漂绿”(Greenwashing)的现象也随之泛滥。所谓“漂绿”,即企业通过虚假或夸大的环保宣称,误导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环境友好属性的认知,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在商标领域,这具体表现为申请人大量申请包含“绿色”“低碳”等元素的标识,企图借助政策东风快速建立品牌好感度,但实际上其商品或服务可能并未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
这种现象对中国商标审查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既要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绿色创新,合法使用符合标准的环保商标,又要坚决遏制“漂绿”行为,避免商标成为虚假环保宣传的合法外衣。因此,在双碳目标下,厘清“绿色”“低碳”商标的审查标准,并构建有效的“漂绿”防范机制,已成为知识产权治理与国家低碳转型战略深度融合的关键议题。
本文旨在系统探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低碳”商标在审查实践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分析当前审查标准的演进逻辑,揭示“漂绿”行为对商标秩序的侵蚀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更为精准、审慎的审查标准与全链条“漂绿”防范体系的对策建议。文章将遵循“现状分析—问题揭示—标准构建—防范机制”的逻辑主线,通过理论阐释与实证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为商标审查实践、企业合规经营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双碳目标下“绿色”“低碳”商标审查的现实语境与演进逻辑
商标审查并非孤立的法律技术活动,它深受时代背景、社会共识与政策导向的影响。在双碳目标成为国家战略的今天,对含“绿色”“低碳”要素的商标进行审查,必须具备超越纯粹商业标识识别功能的宏观视野。
从审查的本源逻辑看,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然而,当商标元素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概念时,其审查标准便需在原定性判断与公共政策之间寻求平衡。传统上,对于描述性、通用性词汇的注册申请,审查员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绿色、低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部分审查实践视为普遍宣称的环境友好特性描述,属于无法区分来源的“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词汇。因此,直接以“绿色食品”“低碳生活”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应商品上,极易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双碳目标的提出,使得这一审查逻辑发生了微妙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绿色”“低碳”的内涵变得空前丰富,它们不再只是模糊的广告语,而是与具体的技术指标、碳排放核算、生命周期评价等硬性标准挂钩。例如,“碳中和产品”需要经过第三方核算与认证,证明其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减排或碳汇等形式得到抵消。这意味着,这些词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有可能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具备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注册。另一方面,双碳目标带来的巨大政策红利,诱发了大量以“绿色”“低碳”为噱头的投机性申请。这些申请往往不具备实质内容,纯粹是为了抢占名称资源,进行“漂绿”营销。
这一阶段,审查标准的演进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从“绝对排除”向“审慎平衡”转变。早期,审查实践倾向于对纯描述性的“绿色”“低碳”标志予以严格驳回,以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但双碳目标实施后,审查机关开始认识到,如果因为概念本身具有描述性就一概拒绝,可能会阻碍真正致力于绿色创新的企业通过商标保护其品牌价值。因此,审查标准开始重视“实际使用”和“证据审查”。审查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商品或服务具备绿色、低碳特性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能够证明该标志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经过长期、大量、公开的商业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那么即使标志本身含有较高描述性,也可能获准注册。
第二,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深化。随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订,对于含“绿色”“低碳”等元素的标志,审查已不再停留于字面含义的判断,而是深入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属性与申请人资质。例如,当申请注册的“零碳XX”商标指定使用在“环保技术咨询”等服务上时,审查员会考虑该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从事碳足迹核算、碳排放核查的资质,或者其自身是否制定了详细的零碳实施方案。而对于申请使用在“飞机”等高排放产品上的“低碳XX”商标,审查员则会审视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关于飞机发动机技术改进、氢气或电力等新能源动力应用方案的证明。这种实质化审查趋势,使得商标注册不再是无门槛的商业标签,而是对商品或服务真实环保属性的一个法律背书。
然而,尽管审查标准有所演进,实践中的挑战依然严峻。最核心的矛盾在于:商标审查的时效性与绿色技术发展的快速性之间存在落差。一个企业申请“碳中和XX”商标时,可能正处于技术研发中试阶段,尚未取得正式的减排量认证。审查员如何判断其“实际使用”的真实性?跨境碳排放核算与认证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不同国家、不同认证机构的证书如何互认,也给审查增加了难度。这些现实问题,为“漂绿”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漂绿”行为对商标秩序的侵蚀:类型、机理与危害
“漂绿”行为在商标领域的泛滥,并非偶然,它是在双碳目标巨大市场号召力下,部分市场主体投机心理的集中体现。深入剖析“漂绿”的常见类型及其运作机理,是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
(一)主要“漂绿”类型在商标申请中的表现
1. 空头概念型: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申请人将“绿色”“低碳”“零碳”“生态”“环境友好”等词汇直接与自身核心商品或服务组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某家具企业申请“零碳家具”商标,但其产品生产流程并未进行任何碳排放核算与抵消,仅凭概念包装进行宣传。这种申请的目的非常明确:利用消费者对双碳目标的美好期待,抢占听起来高大上的标识名称,便于日后进行模糊营销,而不付出实际的减排成本。
2. 数据误导型:主要表现为通过夸大甚至虚构的绝对化数据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环保表现。例如,“减少碳排放80%”的表述,实际上缺乏基线年数据支撑,对比对象可能是十年前的落后产能,而非行业先进水平;又如,宣称“100%可回收”,但产品实际含有大量不可回收的复合材料。这类商标申请往往关联着具体的百分比、数字,通过将夸大数据固定在商标中,企业试图在广告宣传中取得更强的说服力。
3. 模糊认证型:典型的例子是在商标中嵌入“经XX机构认证”或“符合XX标准”等字样,但实际上其产品并未获得相应的权威认证,或者认证机构本身缺乏公信力,认证标准极其宽松。某些企业甚至会自行设立一个“国际低碳认证中心”,通过自证自标的方式在商标中渲染权威感,从而误导消费者。
4. 固有属性掩盖型:这类“漂绿”手法更为隐蔽。企业将某种商品或服务本身自然具备的环保属性刻意包装成其独有的绿色创新。例如,石质地板材料天然具有降温、不产生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特性,企业申请“天然低碳石”商标,并将其宣传为自身环保技术突破的成果。但实际上,所有同类型石材都具备类似特性,该商标并未体现任何额外的绿色努力。
5. 局部替代全面型:标识中着重强调某一部分的绿色特性,而掩盖整体产品的环境负面影响。例如,一件外套的面料使用了回收聚酯纤维,申请“回收低碳外套”商标,但该外套的拉链、纽扣、辅料均是非环保材质,且整个生产过程消耗大量水资源、排放废水。消费者被商标中的“回收低碳”所吸引,却忽略了产品的整体环境画像。这种“局部漂绿”在电子消费品、服装等行业尤为普遍。
(二)“漂绿”行为侵蚀商标秩序的内在机理
“漂绿”行为之所以对商标秩序产生破坏,深层机理在于它利用了商标制度几个关键弱点:
1. 信息不对称的放大效应。商标是简化消费者决策的工具。当商标包含“绿色”“低碳”等信息时,消费者倾向于相信其所宣称的环境友好属性是真实的。然而,双碳领域的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普通消费者(甚至专其行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核实“碳中和”是否真正实现、“再生材料”含量是否达标。这种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漂绿”行为极易得逞。企业通过注册包含环保概念的商标,实际上是为其虚假宣传披上了“官方授权”的合法外衣,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
2. 审查标准的滞后性与粗放性。如前所述,商标审查员并非环保技术专家,对于产品是否真正实现“低碳”或“绿色”难以做出精确的技术判断。当前审查更多依赖形式审查(如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认证材料)和初步的实质性推断,难以穿透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当“漂绿”申请提交时,审查员缺乏充分的信息和依据予以驳回。即便在异议程序中被第三人提出,异议方也需承担高昂的举证成本,证明其“漂绿”事实。这使得“漂绿”成为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商标策略。
3. 显著性审查与公共利益审查的冲突。商标法对“显著性”的强调,在某些情况下与防范“漂绿”之间存在内在张力。一个企业如果将“低碳”标志实际使用于自己生产的技术领先的低碳产品上,且经过市场推广使其与自身品牌建立强联系,那么从传统商标理论看,该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应准予注册。但这恰恰可能导致其垄断一个对行业整体而言有益的公共概念——“低碳”。一旦注册成功,其他真正从事低碳技术研发的企业在使用“低碳”描述自身产品时,就可能面临侵权风险。这种“公有领域私有化”的后果,将严重阻碍双碳目标的整体推进。审查实践中,对这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申请,往往难以有效平衡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导致“漂绿”者有机可乘。
4. 执法与维权成本高昂。即使“漂绿”商标成功注册并投入市场,消费者或竞争对手要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主张侵权,成本也非常高昂。需要收集大量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了虚假宣传、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碳排放核算等技术性问题,举证难度极大。“漂绿”行为的违法成本显著低于其可能带来的商业收益,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三)“漂绿”行为的危害性
“漂绿”行为对商标秩序、消费者权益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都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它首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使得消费者在购买绿色产品时面临严重的信息误导,支付了溢价却未能获得预期的环境效益。其次,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那些真正投入巨资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在市场上被“漂绿”竞争者挤占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循环。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它侵蚀了社会对双碳目标的信任基础。当公众发现大量“绿色”“低碳”标签背后是虚假宣传时,他们对整个环保事业的信心会下降,进而可能对真正有意义的绿色行动产生怀疑甚至抵触。它浪费了宝贵的审查和司法资源,增加了商标制度的运行成本。
三、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 “绿色”“低碳”商标审查标准的系统性重构
鉴于“漂绿”行为对商标秩序的深刻侵蚀,以及对双碳目标实现的潜在威胁,必须对现行审查标准进行系统性重构。这一重构不应是简单的“严”或“宽”的调整,而应建立在精细的区分原则之上,力求在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促进公共政策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一)基于风险分级的差异化审查路径
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其碳排放强度和技术实现的复杂度天差地别。因此,审查标准应首先建立“风险分级”机制。对于建筑、钢铁、化工、航空、纺织等传统高碳排放行业,以及水泥、造纸、有色金属等基础原材料行业,申请人申请注册含“绿色”“低碳”“零碳”等要素的商标时,应当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审查员不应仅仅停留于“使用”的表面证据,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具实质性和可验证性的技术或管理证明。例如,对于“低碳水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依据行业认可的碳足迹核算标准(如PAS2050、ISO14067等)计算出的产品碳足迹全生命倍周期数据,并附有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以SCC(认可机构)认可的核查证书。审查员在必要时,可书面征询国家或行业碳排放标准制定机构的意见,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特定技术路径(如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替代燃料使用)的效能数据。
而对于咨询、科研、教育等服务类别的申请,由于碳排放核算与产品本身的技术关联性较弱,审查重点应放在该服务提供者自身的运营碳中和承诺、企业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如ISO14064-1)、以及过去三年内开展的碳排放相关典型项目案例上。对于金融、保险、商业贸易等服务类别,则更应关注其投融资决策、产品设计中对绿色金融原则的遵循情况,以及其是否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核心业务流程。
通过分险分级,审查力量可以更精准地集中于最可能发生“漂绿”的领域,避免“一刀切”导致的高能耗行业真正绿色创新者被误伤。
(二)从“形式审查”走向“证据链闭环”审查
单纯依赖申请人单方提交的认证证书已远不足以防范“漂绿”。审查必须构建“证据链闭环”,要求申请人系统性地提交覆盖商品或服务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物流运输、使用及废弃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环保属性证据。具体而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
1. 明确的技术基准与减排承诺:申请人需说明“绿色”“低碳”等技术术语所对应的具体技术性能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量、再生材料含量百分比),明确与行业基准线的比较关系,并提供经过权威第三方(如II型环境标志认证机构、EPD宣布机构等)审验的量化数据。纯基于模糊概念的“更绿色”“更低碳”陈述将不被接受。
2. 过程验证记录:针对工艺流程的改进,应提交设计文件、工艺改动记录、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的FSC(森林认证)、GRS(全球回收标准)等专业属性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耗、碳排放的实时监测数据报表等。
3. 第三方核查报告:对于碳排放、碳中和、再生材料含量等关键数据,必须由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披露其评审依据、方法学、核查结论及其结论的置信水平。对于包含绝对化表述(如“净零”“100%再生”)的商标,第三方核查报告几乎成为不可或缺的申请要件。
4. 未来持续合规承诺:商标注册后,其使用环境并非一成不变。申请人需提交一份“绿色属性延续承诺书”,保证商标的使用与其注册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保持一致。如果在后续商业宣传或实际生产中对“绿色”“低碳”特性的宣称出现重大偏离,审查机关或司法机构有权基于“欺骗性”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商标权进行调整或无效。
通过构建闭环证据链,审查员可以从技术、管理、合规以及企业长期责任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绿色”“低碳”商标的真实性、可信度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极大地压缩“漂绿”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损害公共利益”审查的法律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两条法律条款,是防范“漂绿”行为最有力的武器。
对于明显缺乏实质证据支持的“绿色”“低碳”商标申请,若其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即可直接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当前审查实践中对此的适用偏少,其主要障碍在于举证难度。但通过构建前文所述的证据链闭环机制,审查员可以更清晰地判断申请是否具有“欺骗性”。例如,当申请人的“零碳汽车”商标申请未能提交任何第三方碳抵消购买协议或植树造林抵消碳汇的承诺书时,公众对该商标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几乎是必然的,此时直接适用该项驳回,法律风险极小。
至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适用空间更为广阔。如果某个“绿色”“低碳”商标的注册,实质上会阻碍同行业其他合法、真实的“绿色”“低碳”技术或产品的使用和推广;或者,如果申请人本身就存在大量涉及虚假宣传、环境侵权的负面记录,其申请注册环保概念商标的行为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一家曾因严重污染环境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企业,申请“绿色XX”商标,公众很容易将此与其历史行为联系起来,产生对该企业“洗绿”的质疑,进而损害整个社会对双碳目标的信任。此时,直接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具有充分的道德与政策依据。
(四)引入“绿色属性延续性”监测机制
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随着技术的迭代、生产工艺的调整,一个获得注册的“绿色”“低碳”商标的使用环境,可能发生巨大变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引入一种“绿色属性延续性”监测机制。这一机制并非要求商标权人年年向审查部门报告,而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
1. 异议与无效宣告中的举证责任转置:一旦第三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标权人当期的商品或服务已不具备注册时描述的环境友好属性,举证责任即转置给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包括生产数据、检测报告、认证文件等)证明其依然符合注册时的性能标准。若不能提供,则视为商标已产生欺骗性,应予撤销。
2. 行政与司法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商标审查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如果商标权人因环境违法被处罚,或者因为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审查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有权主动启动对该商标的复查程序,审查其是否符合继续注册的条件。
3. 探索动态注册制度:对于高风险的行业或含较高抽象性环保概念的商标,可探索设定一定有效期的“绿色属性注册制度”,例如每三年进行一次续展审查。续展时,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符合当前环保标准的最新证据。尽管这增加了行政成本,但对于防范长期、系统性“漂绿”具有极高价值。
通过这些长效机制,商标审查与监督将不再是静态的事前控制,而是一个贯穿商标生命全周期的动态过程,真正实现对“漂绿”行为的持续威慑。
四、全链条“漂绿”防范体系的构建:从审查到治理
构建有效的“漂绿”防范体系,不能仅指望审查关口收紧,而应基于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全链条,动员政府、行业、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形成合力。
(一)完善技术标准与认证体系的基础支撑
“绿色”“低碳”等商标审查的精准性,高度依赖于可量化、可对比、国际互认的技术标准与认证体系的支撑。政府应加快完善与双碳目标相关的行业碳排放核算办法、产品碳足迹评价指南、碳抵消质量评价标准等。同时,鼓励发展权威、公信力强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构建涵盖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物流、绿色服务等全链条的认证体系。商标审查部门可以与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认证证书快速查验与溯源机制,审查员可以通过官方数据库直接校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书真实性,鉴别是否存在“仿冒认证”或“垃圾认证”。
(二)强化商标异议与无效程序在“漂绿”治理中的作用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是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参与“漂绿”治理的重要途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威慑力:
1. 降低异议门槛:对于涉及“绿色”“低碳”等公共利益的商标申请,应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环保公益组织)提起异议,对有明显“漂绿”嫌疑的申请,异议人可以不必提供严格的利害关系证明,只需提出初步的怀疑理由与证据线索,审查机关即有义务启动实质审查。
2. 鼓励主动搜索与监测:审查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的“漂绿”商标监测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扫描公开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环境违法、标准变化导致失实等行为进行主动追踪。一旦发现相关信号,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无需等待第三人申请。
3. 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申请、实际使用并构成严重“漂绿”行为的商标权人,应在民事诉讼中支持被侵权方或消费者团体主张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三)提升消费者与行业组织的评价与监督作用
“漂绿”行为最终是要面对消费者和同行竞争的。应通过多种途径培育消费者对环保标签的识别能力,公开优质绿色商标与“漂绿”案例,通过大众媒体普及碳足迹、全生命周期评价等基本概念,提高消费者的辨别意识。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自律作用,制定本行业的“绿色商标使用指引”,建立行业内部的“漂绿”举报机制,对屡次“漂绿”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或联合抵制,形成有效的市场性惩罚。
(四)强化跨部门协同与国际合作
“漂绿”问题跨越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例如,对申请“碳抵消”类商标的核查,完全可以调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中的抵消记录。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在WIPO、COP等平台推动形成统一的“绿色”商标审查国际准则,防止跨国企业通过“漂绿”商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不公义行为转移。
(五)构建“漂绿”行为的多元救济路径
对于已经受到“漂绿”商标侵害的消费者,除了依赖民事诉讼,还可探索借助行政调解、消费者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完善市场信息反馈机制,使得消费者的投诉与举报能够及时进入审查与执法环节。
五、结论:以审慎平衡之道守护双碳愿景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低碳”商标的审查与“漂绿”防范,已经超越单纯的知识产权法律技术问题,成为一个涉及社会治理、产业政策与公众信任的综合性议题。审查标准不应是机械的、僵硬的“一刀切”,而应是在保护创新、遏制欺骗、维护公平与促进绿色发展之间寻求最优解的审慎平衡。通过建立基于风险分级的差异化审查路径,构建从全生命周期证据到持续合规监测的证据链闭环,强化法律法规特别是《商标法》第十条在“漂绿”场景中的适用,并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全链条防范体系,我们有望在商标注册保护的既存制度框架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信的市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每一个勇敢追求绿色创新的主体,其合法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每一个企图利用“漂绿”标签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及时而有力的遏制。
唯有如此,商标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助力中国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可信赖制度工具,而非绿色转型路上的绊脚石。当我们从商标审查与治理的细节切入,其实是在为人类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更宏大的叙事,提供一份坚韧、细腻而充满契约精神的法律保障。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低碳”商标的审查标准与“漂绿”防范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