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NFT)发行平台对底层商标侵权的内容审核义务

阅读:298 2026-05-14 16:31:15

数字藏品(NFT)发行平台对底层商标侵权的内容审核义务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藏品(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资产形式迅速崛起。其以独特的“确权”与“溯源”机制,为艺术创作、文化传播、内容生产等领域开辟了前所未有的交易与收藏场景。从数字艺术品、音乐片段到虚拟土地、游戏道具,各类“元数据”被铸造上链,形成了庞大的数字资产市场。然而,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在NFT领域同样显现无遗。在光鲜的市场数据与繁荣的社区生态背后,一个日益严峻的法律风险正在浮出水面:平台上大量铸造与发行的数字藏品,其“底层内容”即被铸造成NFT的原始作品(如图片、视频、文本、音乐等),存在严重的商标侵权隐患。

与传统电商平台或内容分享平台不同,NFT发行平台(或其上的智能合约)并非直接“上传”侵权内容,而是通过“铸造”过程,将侵权作品的哈希值、元数据及指向存储地址的链上信息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一过程使得侵权结果的传播具有了不可篡改、跨地域、匿名性等显著特征,极大地增加了商标权人维权的难度与成本。更为复杂的是,当侵权物本身是一个数字作品时,其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如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合法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比如,一个未经授权的、将某奢侈品牌商标图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铸造为NFT的数字作品,既可能侵害了该品牌商标的注册权,也可能涉及对该品牌商标所承载商誉的搭便车行为。

正是在这一“无法回避”的法律与技术交汇点上,NFT发行平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其对底层内容可能涉及的商标侵权所承担的“内容审核义务”,成为了一个亟待厘清的核心命题。平台的这一义务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自于技术发展对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范的适应性挑战。在NFT的交易生态中,平台通常扮演着提供底层公链、智能合约模板、二级市场交易撮合、甚至直接参与铸造与定价的角色。其技术架构决定了,一旦侵权内容上链,即便平台事后作出“下架”处理,该交易记录与元数据核心仍可能永久存在于区块链上,所谓的“删除”往往只能是冻结当前交易链接或屏蔽前端展示页面。这种“一旦铸造就无法真正删除”的技术特质,使得NFT发行平台对侵权风险的预判与防控义务,理应高于普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现实中,大量NFT发行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增加市场活跃度,采取了极度自由化的“自建模式”(Minting Mode),允许用户将任何数字文件快速铸造为NFT,而平台仅对文件格式、大小等技术参数进行限制,对底层内容的权属核查近乎空白。这种“技术中立”的托辞,在司法实践中正面临严峻考验。当平台因疏于审核而放任侵权NFT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其不仅为商标侵权提供了高效的技术工具,更可能从中直接或间接获益(如收取Gas费、平台服务费、二级市场版税分成等)。因此,界定平台“内容审核义务”的具体内涵、边界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已成为制约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瓶颈。本文旨在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NFT技术的独特性,系统剖析NFT发行平台对于底层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审核义务,以期在著作权保护、商标权维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寻求一个风险可控、责权明晰的法律平衡点。

一、 NFT平台中商标侵权的特殊形态与认定困境

要厘清平台的审核义务,首先需要精准界定NFT领域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变体”。传统的商标侵权,强调的是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而在NFT语境下,“商品”这一核心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通常,NFT本身是一串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代表特定数据(通常是某个数字作品或实物资产的数字表达)的“通证”。商标权人主张侵权的对象,既可以是NFT所指向的“底层数字作品”(例如,一张含有明星签名或品牌Logo的图片),也可以是该NFT的“名称、元数据描述或项目标识”(例如,一个名为“Bored Ape Yacht Club”但被恶意模仿的项目“Bored Ape Wacht Club”)。前者侵害了商标作为“标识”的功能,即品牌区分来源的功能;后者则可能构成对具有高显著性的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更值得警惕的是“虚拟商品/服务”场景的涌现。一些品牌本身已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第35类(为他人建立电子商店)、或第41类(娱乐服务)等与数字环境中对应的类别。当NFT发行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虚拟球鞋”或“虚拟棒球帽”被铸造并交易时,其侵权性质与传统商标侵权在商品类别认定上,产生了极大的模糊地带。

目前,中国商标法体系尚未明确将“数字藏品”或“虚拟商品”明确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具体类别。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具体个案,判断该NFT所对应的“底层内容”或“服务场景”是否属于商标权人已注册的商品类别范围。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平台在审核时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平台难以辨别用户上传的作品究竟是合法的“二次创作”,还是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尤其是当侵权作品并非直接复制商标图样,而是进行了“数字化改造”、“像素化重构”或在特定社区语境下的“文化挪用”时,其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判断难度陡增。

这就是当前NFT平台面临的首要困境: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尚未“数字化”。 以“混淆”为核心的商标侵权判定,在数字环境中变得难以把握。假设一个用户铸造了一个名为“Nike Air Force 1 Virtual”的NFT,但其底层图片是自己设计的一双造型独特的运动鞋,并未直接附上耐克的商标Logo。但“Nike”字样出现在标题中,且设计风格与耐克品牌高度相似。这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又如,“元宇宙”中的一件虚拟连衣裙,其设计完全复刻了香奈儿高定成衣的经典图样,但未使用任何文字商标。在没有商标文字的情况下,仅凭设计的相似性,NFT发行平台是否负有识别并阻止其铸造的法定义务?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平台审核义务的“最低阈值”。

二、 平台审核义务的现行法律基础及其局限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平台经营者设定了基础的“注意义务”,尤其是2019年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删除”规则作出了详尽规定。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也明确了帮助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能否直接、完整地适用于NFT发行平台,存在巨大的适用鸿沟。

从技术角度看,《电子商务法》定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NFT发行平台通常符合这一定义,但其核心交易行为——数字货币与通证交换——未必属于典型的“电子商务”,因为其交易标的不具有物理形态,且涉及加密资产与数字钱包。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需要将平台角色细分为“提供服务”与“作为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两部分。

其次,传统“通知-删除”规则在NFT平台上的执行面临实质性的困难。如前所述,NFT一旦被“铸造”(Mint)上链,其核心的Token ID及元数据哈希值便被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此时,即使平台在收到商标权人合格通知后,尝试“删除”后端的展示链接或停止该NFT的交易,但原始的链上记录依然存在,且可通过其他前端或去中心化交易所被访问。执行“通知-删除”规则的结果,往往是“前端删除而链上犹存”。这种“不可逆删除”的技术特性,直接导致了平台在被动的“补救”义务之外,必须承担更为积极的“前置过滤”义务。法律理应回应这种技术变迁:若平台明知其技术架构的不可逆性,却依然以最低水平的“通知-删除”作为安全港,这实际上是在技术便利与权利保护之间选择了前者,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NFT平台的审核义务,不能仅停留在“事后补救”层面,而必须升级为“事前预防”与“铸造审查”相结合的综合义务。

现有的“避风港”原则也难以解决“平行进口”与“混淆可能性”在数字世界的放大效应。商标权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在NFT领域,一次铸造行为可以瞬间面向全球用户进行宣发与交易。一个在法国注册的奢侈品商标,其NFT复制品可能在中国平台上被铸造并瞬间被美国、日本、中东的用户购买。这种跨地域、瞬时的传播,使得针对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审核空窗期被无限放大。因此,法律在要求平台履行“善意管理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其技术所能触及的地域与市场范围。

三、 三层递进的审核义务结构:从形式审查到实质性风险评估

基于上述分析,NFT发行平台对于底层商标侵权的审核义务,不应该是“一刀切”的“不审核”或“形式审核”,而应当构建为一个“层级分明、风险回应、程序正当”的动态义务体系。这一体系可被细分为三个核心层次:即(一)形式层面:对基础权属凭证与技术参数的审查;(二)实质层面:基于品牌知名度的主动过滤与关键词拦截;(三)高级层面:建立针对“近似性”与“使用意图”的专家人工审核机制。

(一)形式层面的基础审核义务

这一层义务是所有NFT平台不可减免的最低要求。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或“只是提供工具”为由,对用户铸造的内容采取完全的放任态度。其义务体现为:要求铸币者承诺其对上传内容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尤其是当内容中包含显著的第三方商标标识(如文字、图形Logo)时,铸币者需主动说明。平台应设计前端界面,要求铸币者勾选“我保证此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声明,并留存相关的身份信息(如实名认证、加密钱包地址等)以备追溯。

与此同时,平台必须履行“关键词基础过滤”义务。这并非要求平台识别图像中的“Nike勾”,而是指平台应在铸造前的元数据填写环节,对用户填写的“名称”、“描述”等文本内容,比对知名的注册商标名称(如“LV”、“Gucci”、“迪士尼”等)的禁制列表。如果用户试图铸造一个名为“Superfake Gucci Prada”的数字画作,平台系统应至少自动发出警告或被拦截铸造。这种技术门槛极低,但效果显著,能够过滤掉大量粗糙的、明目张胆的“商标窃用”行为。形式审查不仅仅是走流程,它构建了平台未来主张“善意抗辩”的基础。若平台连这种基础的形式审查都未履行,则其主观上的“应知”或“明知”将难以推脱。

(二)实质层面的主动过滤与风险预警义务

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平台的义务应扩展到对“知名商标”(即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或市场声誉的商标,通常包括驰名商标)的“主动过滤与预警”。这一义务源于对“避风港”原则的修正。传统的“避风港”倾向于认为,一般平台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但这一前提在NFT领域被颠覆。原因在于,知名商标被侵权的概率极、高且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知名品牌的数字孪生、像素化改造、或“玩梗”式挪用,极有可能构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商誉”或“淡化”,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也严重破坏了数字藏品市场的良性生态与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平台有责任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或接入第三方的商标监测服务。具体而言,当用户上传内容(无论是图片、视频还是3D模型)时,平台的后台系统可以基于视觉特征比对技术(如基于色彩、轮廓、潜在花纹的Hash比对),将用户上传的数字文件与数据库中已知的、已被识别为显著侵权的知名商标图样进行初步匹配。当然,这种“深度包检测”会引发关于上传数据隐私的争议。但必须明确,对于发布到公共数字资产市场进行商业交易的文件,平台进行预防性、非个例性的商标相似度筛查,符合公共利益与商业伦理。若用户上传了一张含有完整“香奈儿双C”Logo的图片,并试图以此铸造NFT,平台有义务弹出风险提示,甚至暂时冻结铸造功能,并转入人工审核流程。

(三)高级层面:针对“混淆可能性”与“使用意图”的专业审核

这是本文所主张的平台审核义务的最高层级,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它要求平台在某些高风险场景下,不再仅仅依赖代码与算法,而是引入具有商标法认知的复合型人才或建立外部再审机制,对内容是否构成“混淆可能”与“商标性使用”进行专业判断。

哪些场景属于“高风险”?具体包括:1) 用户试图铸造与某个品牌的特定“标志性产品”高度近似的虚拟物品(如一款非自有品牌的“虚拟限量球鞋”);2) 该NFT的名称或描述中包含明确指向真实品牌,但意图伪造成官方授权产品或衍生品的项目(如“Nike AIR MOTHER”或“Prada for the Metaverse”);3) 所涉品牌本身已经主动进入NFT领域并发行过官方数字藏品(如蒂芙尼推出的NFT项链)。在这种场景下,平台的审核义务就不仅仅是“它是否看起来像那个图案”,而是“这种行为是否会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一种‘官方合作’或‘品牌背书’的虚假联系”。

这种高级审核义务的履行逻辑如下:平台在收到人工标记或算法高预警后,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全部下架。而应当引入“合理使用”与“表达自由”的抗辩考量。例如,如果用户铸造了一个关于“特朗普品牌”的NFT用于政治讽刺,平台是否应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下架?显然,法律对“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和“社交评论性质的使用”有更高的容忍度。因此,在存在这种模棱两可的“合理使用”争议时,平台的高级审核义务体现为:建立正当的程序,为申请人提供抗辩或“异议”的机会。 平台不能仅凭侵权投诉,就不经质证地永久封锁铸币者的账户或取消其NFT。在这方面,平台的角色正在从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转变为拥有“准司法权”的“裁判者”,其居中裁决的公正性、透明性与程序正当性,将直接影响其能否享受“避风港”下的豁免。

四、 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与合规边界

明确了义务内容后,平台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应被精准界定。如果平台仅履行了形式审核,却放任了实质性的、高风险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例如,一个明显仿冒最新款“阿迪达斯”运动鞋的NFT),结果被阿迪达斯官方起诉。此时,平台的法律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的间接侵权。

由于区块链的“不可逆”特性,一旦侵权NFT被成功铸造,商标权人根本无法像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下架一个仿冒品那样,轻易地从区块链上“撤销”该所有权记录。这意味着,平台造成损害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其实比传统平台更大。因此,法院在判定平台责任时,除参考其是否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外,还需审视其是否履行了“前置审核”与“风险预警”义务。若平台未能履行实质或高级审核义务,导致高度仿冒的知名商标NFT广泛流通,其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进而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平台从侵权NFT的交易中直接收取了交易佣金或Gas费,其商业化程度之高,会大幅削弱其“技术中立”的抗辩,使其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从而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

从长远看,NFT发行平台唯有主动拥抱“被加重的注意义务”,才能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取得合规的免于责任空间。具体包括:建立详尽的“内容审核流程文档”,向用户公示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设立“商标权人持续维权通道”,允许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预先备案”;主动识别并拒绝铸造模仿行为过于明显、侵权意图极其露骨的数字藏品;在平台规则的显眼位置明确宣告,对于因平台审核疏忽导致的侵权损失,平台愿意基于过错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NFT发行平台对底层商标侵权的审核义务,绝不应停留于机械的“通知-删除”模式。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性、数字藏品的全球流通性与商标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平台必须承担起“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拦截为辅、事后可追溯并下架”的复合型合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既是保护品牌权利人利益的现实要求,也是数字藏品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石。如果平台继续以“技术中立”为万能挡箭牌,对底层内容中的商标侵权视而不见,那么其最终不仅会面临巨额的侵权索赔,更会因其无序、失控的铸造环境而失去用户与市场的信任。因此,内容审核,特别是商标审核,对于NFT平台而言,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加分项”,而是必须承受的职业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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