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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注册中的功能性排除与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演进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嗡鸣、嘀嗒、口哨、电子合成音……在视觉符号主宰的商业世界里,声音正逐步跃升为品牌识别的核心战场。一个特定的声音片段,若能瞬间唤醒消费者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记忆,便具备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第二含义”。然而,当声音成为一种商标要素进入法律审查的视野时,它面临的第一个质疑,往往不是“它是否足够独特”,而是“它的独特是否恰恰来自于它作为商品本身的不可分割的旋律?”。这就是声音商标注册中的“功能性排除”问题——如果一个声音被认定为对商品的功能、技术效果或商业价值具有实质性贡献,那么即便该声音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极高的辨识度,它也无法被注册为商标。而与之纠缠在一起的,则是“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在法律与商业实践中的动态演进。要深入理解这一对矛盾的辩证关系,必须首先厘清功能性排除规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哲学根基与制度逻辑。
一、功能性排除:从视觉到听觉的规则延伸
功能性排除并非商标法对声音的特殊“歧视”,而是一种基于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美国、欧盟、中国等主要司法辖区,商标法均明确规定,主要由功能决定的标志不得注册。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在于:专利法以有限的独占期为代价,换取技术方案的公开,从而推动社会创新;而商标法如果允许功能性的标志获得永久保护,则会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阻碍竞争对手使用必要技术元素。例如,一个剃须刀的手柄形状,如果其设计完全是为了握持舒适这一功能目的,而非作为品牌识别,那么即使该设计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美国法院在“In re Morton-Norwich Products, Inc.”案中仍然拒绝其注册,理由正是“功能性排除优先于第二含义”。
将这一逻辑移植到声音领域,会产生一个微妙却极具张力的法律问题:什么声音是“功能性的”?在视觉商标中,颜色、形状的功能性往往与产品的物理性能直接相关——蓝色用于电梯按钮可能代表向下运行,红色用于灭火器代表紧急用途。但声音的功能性更加隐蔽。它可能体现为一种与商品使用过程不可分割的必然伴生音。例如,摩托车引擎的点火轰鸣声,对一辆摩托车而言,是其动力性能的听觉表征,消费者听到该声音时会自然联想到“这辆摩托车的引擎强劲有力”,而非简单地指向特定的摩托车品牌。如果某摩托车制造商将该引擎声注册为商标,则意味着竞争对手即便生产出同样性能的引擎,也必须改变其发动机的声音,这可能直接构成对技术设计的干预。此时,引擎声的“功能”变成了两难:它既是产品技术特征的听觉表达,又是企业渴望独占的品牌资产。
但需要警惕的是,功能性排除不能被滥用为否定所有品牌相关声音注册的依据。功能性排除的核心是“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如果某种声音是商品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唯一声音——例如,打印机启动时的自检提示音,对于打印机而言,该声音可能在技术上并非唯一,但若注册后会导致竞争对手必须重新设计无法被听觉识别的自检程序,从而增加不合理成本时,该声音的功能性特征就比较明显。反之,像英特尔处理器著名的“Ding-Dong”提示音,虽然与处理器运算相关,但它并不是CPU运行过程中的必要声响,而是制造商人工添加的品牌音标识,此时功能性排除的理由不成立。
中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修订版对声音商标的功能性排除进行了明确:如果声音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或者为了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均不得注册。相较于视觉标志,声音商标的功能性排除更为复杂,因为“商品本身性质”在声音领域的边界极其模糊。一头牛的叫声是牛奶的天然属性吗?显然不是,牛奶并不天然伴随牛叫声,但消费者可能将牛叫声与乳制品建立关联,此时功能性排除与显著性判断会发生深度冲突。一个很好的案例是“米高梅狮子吼”——狮子吼声本身是狮子这一动物的天然声音,但米高梅将其用于电影片头的标识,并非因为电影本身的性质要求狮子吼,而是一种品牌化叙事行为,因此功能性排除并不适用。但实际上,狮子吼声在电影开场时具有一定“预警”功能——提示观众正片即将开始,这种“提示性功能”是否算作“实质性价值”?在多数司法辖区,如果声音本身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即使带有一定的提示功能,只要该功能不是唯一的技术必然,仍可注册。
二、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的历史脉络:从“可识别”到“可被接受为来源”
在功能性排除得到初步解决之后,声音商标注册的第二个核心障碍是显著性判断。不同于图形、文字等传统商标具有天然的“内在显著性”——一个任意组合的字母或图形往往直接被认定为具有表现力和识别力,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经历了从“严格排斥”到“有限接纳”再到“逐步标准化”的演进过程。
早期,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仅保护视觉符号,声音被排除在商标要素之外。美国在1946年《兰哈姆法》中虽未明确列举声音属于可注册的标志,但实践中对声音标志的注册呈开放态度。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1992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首次批准了“国家广播公司(NBC)的三声钟响”注册为服务商标,这一决定标志着听觉商标正式进入主流商标注册体系。USPTO认为,NBC的三声钟响经过长期使用,已使公众不仅将其视为提示音,更将其与NBC的新闻和娱乐服务直接联系起来,具备了“次级含义”,构成获得显著性。
欧盟的演进更为谨慎。依据欧盟商标指令(EUTMD),可注册的标志必须是“能用图形表示”的,这曾构成声音商标注册的最大障碍。在后来的判例中,法院逐渐放宽了对“图形表示”的要求,允许使用乐谱、声波图等非传统方式描绘声音。2017年,欧盟商标条例修订后,删除“图形表示”的要求,允许声音以音频文件的形式直接提交,这一立法变革本质上是将显著性判断从“视觉可描绘性”解脱出来,转向对“声音本身的识别功能”的实质审查。此后,声音商标的注册量迅速上升。
中国的演进路径较为典型。1993年商标法修订时,声音商标仍未被列入注册范围,直到2013年第三次修订才正式纳入。但在早期审查实践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表现得较为保守,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极高,除极少数全球知名声音外,大部分申请被驳回。标志性转折发生在2016年,腾讯公司为其“滴滴滴滴滴滴”的QQ消息提示音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该声音由六声连续的中高音组成,被中国消费者广泛熟知。然而,CNIPA最初以该声音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理由是消费者通常将其理解为“消息提示音”,而非指向特定公司。腾讯历经行政诉讼,直到2018年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法院认为QQ提示音经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已经与腾讯的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获得显著性,才最终获准注册。此案成为中国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的里程碑——法院明确指出,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核心不是“它是否常被听到”,而是“听到它的人是否能够立即将其与特定来源联系起来,而不需额外思考”。
从该案可以看出,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的演进存在一个从“绝对理性”向“消费者认知”转变的趋势。早期,审查员倾向于以“标志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为显著性标准,认为如果声音是简单的电子音、钟声、口哨等,就缺乏内在显著性。这种判断本质上混淆了商标显著性与艺术独创性。后来发展出的“消费者认知视角”则承认:任何声音,无论多么简单,只要通过使用成为了消费者心中唯一的品牌标识,就具备了显著性。换言之,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声音本身的自发性品质,而是声音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关系的专属性品质。
同时,听觉显著性的判断还需要考虑“杂音排除”规则。在商业环境中,消费者频繁接触各种旋律,很容易将某个声音混淆为通用商业环境音。例如,超市中播放的背景音乐,即使某家超市长期使用相同片段,消费者可能仍然认为“只是音乐”,而非“该超市的品牌标识”。这正是功能性排除与显著性判断的交汇点——如果一个声音被视为“场景音”“环境音”或“功能音”,则无论其使用频率多高,都难以获得显著性。只有通过独特的编排、节奏、乐器的刻意设计,并与特定品牌的营销活动深度绑定,声音才有可能获得“听觉商标”的地位。
三、创造性张力:功能性排除与显著性判断的边界重构
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制度设计的必然产物,但其动态平衡推动了声音商标体系的成熟。技术发展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声音的可记录性与可传播性大为增强,音乐制作软件的广泛普及使得企业有能力设计高度定制化的品牌音标识,这间接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可注册空间。5G、物联网、智能语音设备的普及,意味着声音交互将构成未来商业场景的常态,声音商标的“功能性”审查也将向“人机交互中的听觉界面”延伸。
但必须警惕功能性排除可能被任意扩大。在某些司法辖区,如果某个声音被用于商品的“启动提示”或“操作确认”,审查员常常主观认为这属于“技术功能”,从而错误地否定其商标注册资格。例如,一台电脑开机时的“启动音”,如果该声音是用户判断系统是否正常启动的唯一听觉信号(如某些老旧系统的“铃声”),则其功能性强;但如果制造商在操作系统界面嵌入一段专属旋律作为品牌标识(例如“Windows XP 启动音乐”),则该音乐并不属于操作系统的技术必需,它本质上是品牌叙事的一部分,不应被功能性排除所淘汰。换言之,功能性排除应回归“技术必要性”检验,而非“商业便利性”检验——一个声音是否被品牌所有者用来吸引顾客,不能成为功能排除的理由。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声音商标的“文化功能性”。一些声音由于文化传统或集体记忆而具有高度指代性,比如“圣歌”的片头可能指向特定宗教仪式,而非特定公司的品牌。这种文化指向虽不是“技术功能”,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保留”,部分法院将其视为“功能性排除”的变体——如果某声音已经深深嵌入公众话语,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指向,则它不能被私人独占。例如,美国国会曾考虑是否允许某种类似于“警笛”的声音注册为商标用于报警器产品,但由于警笛声已经被公认为“紧急情况”的听觉符号,注册后被其他竞争者使用的后果难以评估,最终被驳回。这一判断逻辑在于:当某声音的“公众属性”大于“商业属性”时,将其独占会损害公共利益,功能排除规则应予以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显著性判断标准的演进,并未终结功能性排除所带来的困扰。在实际审查中,部分审查员倾向通过“功能性排除”来规避对“获得显著性”证据的深入审查。当一个声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几乎获得了全国性知名度,审查员陷入两难:如果承认其显著性强,则无法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但如果认定其具有功能性,则即便知名度再高也无法注册。于是,功能性排除便有可能异化为审查机关对知名声音商标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公平角度看,这未必是制度初衷——如果社会公众已经将某声音符号与特定品牌建立了稳定唯一的联系,独占该声音并不会实质妨害竞争,因为没有任何竞争对手能够使用相同声音来提供类似的误导式商业服务。此时,法律应以“市场现实”为准,而非以“功能定义”为准。
四、结论:制度张力下的平衡艺术
声音商标的功能性排除与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之间的张力,本质上是一场围绕“什么是应该被独占的声音”的公共辩论。功能性排除避免技术垄断、保护公共技术资源,是对自由竞争的最低限度保障;显著性标准则关注声音与其商业来源之间的深度绑定关系,是对品牌投资的合理回报。二者不应当是彼此否定的关系,而应当构成一个二维评估矩阵:一个声音可能是功能性的,同时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反之,一个获得了显著性的声音,仍然可能因其功能性而被排除注册。法律需要做的是,在这一矩阵中划定合理的过渡带——既不能因为功能性的标签而否定所有品牌化的声音,也不能因为显著的认知而纵容对必要技术的独占。
从“NBC的三声钟响”到“QQ的滴滴声”,从“米高梅狮子吼”到“英特尔的提示音”,世界范围内的声音商标制度已经走出了一条从慎重怀疑到有限开放的道路。未来的挑战在于,如何依托人工智能、声学分析、消费者测试等工具,建立更加客观、可预测的声音功能性评估标准与显著性测试体系。当“听觉”成为品牌竞争的新战场时,法律必须准备好为这些流淌在空气中的符号,找到一个公平且确定的位置。唯有在排除功能与保护标识之间达成微妙的平衡,声音商标的注册才能真正推动商业创新,而不是沦为垄断和混乱的温床。
声音商标注册中的功能性排除与听觉显著性判断标准演进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