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路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阅读:491 2026-02-28 04:30:24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解决路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作为商业标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实践中,二者因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常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或将他人知名企业字号抢注为商标。此类冲突不仅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易造成市场混淆,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解决此类冲突,关键在于厘清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各自的定位与功能,并实现二者高效、顺畅的衔接。

行政程序是解决此类冲突的前置性和基础性路径。其核心在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动审查与依申请处理。一方面,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虽不主动进行全国范围的商标检索,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可能使公众误认为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或造成混淆的名称,不予登记。另一方面,对于已发生的冲突,在先商标权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请求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行政查处。行政程序具有效率较高、成本相对较低的特点,能快速制止明显的侵权行为,但其裁决主要基于行政管理秩序,对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能力有限。

司法程序则是解决权利冲突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路径。当行政程序无法解决或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诉诸司法。司法途径主要包括两类诉讼:一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变更名称并赔偿损失。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并能对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裁决。二是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就企业名称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变更决定)提起诉讼。司法程序注重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公平保护与救济,审理更为严谨、全面,但通常耗时较长、成本较高。

实现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妥善化解冲突、避免程序空转和矛盾激化的保障。应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程序未能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并非司法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其次,需加强信息互通与协调。行政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及复杂民事权益争议的,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可就专业认定问题征询行政部门意见,或对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发出司法建议。最后,在程序并行时,司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已认定的事实,但可就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作出判断。

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需构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有机衔接的立体化机制。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以快速制止侵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全面救济。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商业标识领域的清晰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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