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网红”昵称的商标抢注乱象与平台治理责任

阅读:176 2026-02-26 12:31:02

短视频平台“网红”昵称的商标抢注乱象与平台治理责任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一个独特的现象日益凸显:平台上涌现的“网红”及其极具个人特色的昵称,正成为商标抢注者眼中的“香饽饽”。从一夜爆红的草根达人,到精心运营的垂直领域KOL,他们的账号名称、标志性口号甚至口头禅,都可能在不经意间被他人或机构抢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这一乱象不仅侵害了创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对平台生态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在此背景下,平台方是否应承担起相应的治理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履行这一责任,已成为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 乱象透视:“网红”昵称商标抢注的动因、路径与危害

“网红”昵称商标抢注并非偶然,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商业逻辑与法律空隙。

1. 核心动因:流量价值的快速变现与品牌占位

“网红”昵称的本质是其在互联网空间积累的知名度、影响力与粉丝信任的符号化凝结。它代表着可观的流量入口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动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投机型”,抢注后意图高价转让给创作者本人或其关联企业,或通过授权、诉讼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竞争型”,包括同行竞争者或意图进入相关领域的商家,通过抢注商标来遏制“网红”本人进行商业拓展,或为自己产品“搭便车”、制造市场混淆提供便利。在“流量即资产”的认知下,抢先进行商标法律确权,被视为一种低成本、高潜在回报的商业策略。

2. 典型路径与操作手法

抢注行为往往呈现出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路径通常如下:

时机选择: 多发生在“网红”知名度快速上升但尚未进行系统知识产权布局的“窗口期”。一段爆款视频、一次热点事件后,其昵称被抢注的风险便急剧升高。

类别覆盖: 抢注者不仅会注册与“网红”内容领域直接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第41类的娱乐服务、第35类的广告营销),还可能进行“防御性”或“骚扰性”的全类别或关联类别注册,最大限度挤压创作者未来的商业空间。

主体隐匿: 抢注者常使用与“网红”本人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增加后续维权追溯的难度。甚至存在专业“商标流氓”机构,系统性监测各平台热点,进行批量抢注。

3. 多重危害:从个体权益到生态健康

乱象带来的危害是系统性的:

对创作者个体: 直接剥夺了其将自身影响力合法转化为品牌资产的核心权利。创作者可能面临自己无法使用多年经营昵称进行电商、代言、衍生品开发等商业活动的窘境,或被迫支付高额费用赎回,或陷入漫长、成本高昂的法律诉讼。这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打击其创作积极性。

对消费者与市场: 导致市场混淆。当抢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时,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反噬“网红”本人的声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长了“投机取巧”而非“创新创造”的不良风气。

对平台生态: 破坏平台内健康的创作者成长路径和商业化环境。如果优质创作者因知识产权困扰而流失或商业化受挫,将削弱平台内容生态的活力与多样性。长期来看,损害平台作为创新孵化器和商业基础设施的公信力与吸引力。

二、 责任审视:平台治理责任的法规依据与现实必要性

面对乱象,短视频平台能否置身事外?答案是否定的。平台承担起相应的治理责任,既有法理上的渐进趋势,也有现实生态维护的迫切需求。

1. 法理基础的演进:从“避风港”到“看门人”

传统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适用“避风港”原则,对用户行为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然而,随着数字平台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日益核心,其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呼声越来越高。全球范围内,立法与监管呈现出要求平台承担更多主动治理义务的趋势。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甚至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重复侵权。对于像“网红”昵称这类与平台生态共生共荣、且平台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一定识别和管理的特定权益,平台的责任边界正在拓展。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流量分配者和主要受益者之一,被视为应发挥“看门人”作用,维护其“数字集市”的基本秩序。

2. 平台自身利益的驱动:生态健康与商业可持续

治理商标抢注乱象,与平台的核心利益高度一致。

维护创作者生态: 创作者是平台内容生产的根基。保护其核心知识产权(包括昵称相关的权益),是平台留住头部创作者、激励中腰部创作者、吸引潜在创作者的关键。一个让创作者有安全感、能清晰预见商业未来的环境,才是可持续的生态。

保障商业化通路顺畅: 平台的广告、电商、直播打赏等商业模式,高度依赖创作者的活跃与成功。创作者昵称被抢注而引发的商业纠纷或发展受限,直接影响到平台相关业务的营收和用户体验。

规避自身法律与声誉风险: 如果平台对显而易见的抢注乱象长期放任,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面临共同侵权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平台会因此背负“滋养乱象”、“漠视创作者权益”的负面声誉,损害其品牌形象。

3. 能力与优势:平台具备主动干预的可行性

相较于分散的创作者个体或事后救济的行政司法程序,平台在治理上具有独特优势:

数据与技术能力: 平台拥有昵称注册时间、使用情况、粉丝增长、热度趋势等一手数据,能够通过算法模型,识别出那些正在快速崛起、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可能未注册商标的“网红”账号,进行风险预警。

规则制定与执行权: 平台可以通过用户协议、社区公约等形式,设立禁止恶意抢注并转让、交易相关账号昵称的规则,并对违规行为采取限制功能、封禁账号等内部处置措施。

资源整合与桥梁作用: 平台可以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为创作者提供便捷的商标查询、注册引导、法律咨询通道,甚至可以与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或快速响应机制。

三、 路径探索:平台履行治理责任的多元举措

平台治理责任并非空洞的口号,而应转化为一套预防、发现、处置、救济相结合的体系化举措。

1. 事前预防:教育与赋能,筑牢第一道防线

常态化知识产权教育: 在创作者服务中心、运营培训、公告推送中,系统化地普及商标、版权等基础知识,强调昵称作为潜在商标的重要性,提示抢注风险。制作案例式、易懂的宣传材料。

提供便捷的商标查询与注册引导工具: 在平台后台集成官方商标数据库查询接口(或简易查询工具),当创作者设置或修改昵称时,可提示进行商标冲突检索。与合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为创作者提供优惠、可靠的商标注册申请通道。

建立“昵称-商标”关联保护机制(探索性): 对于达到一定影响力标准(如粉丝量、互动量)的认证创作者,平台可考虑提供昵称的临时保护或预留期,并主动提醒其进行商标注册。

2. 事中监测与识别:利用技术构建预警系统

开发风险监测模型: 基于账号成长数据、昵称独特性、类商标特征等,构建风险识别算法,自动筛查出高价值、高风险昵称,并向创作者发送预警通知。

监控平台内相关行为: 对平台内公开或半公开的“昵称交易”、“账号买卖”社群或言论进行关键词监控,打击利用平台场域进行抢注策划和交易的行为。

3. 事后处置与救济:畅通渠道与严厉惩戒

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 设立专门的商标权属争议投诉入口,制定清晰的投诉指引和材料要求,配备专业团队进行快速审核。

完善内部处置规则: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恶意抢注并利用他人知名昵称谋利。对经核实存在恶意抢注并从事勒索、欺诈等行为的平台内账号,采取禁言、封号、限制商业化功能等处罚。

提供维权支持: 平台可以整理并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如最早使用时间、热度数据等)的官方证明,这对创作者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中至关重要。可设立创作者法律援助基金或引入公益律师,为遭遇严重抢注纠纷的优质创作者提供支持。

4. 协同共治:构建多元参与治理生态

与政府部门联动: 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平台内典型抢注案例与模式,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或绿色通道,对平台提供的、证据确凿的恶意抢注线索加快审查处理。

与同业平台协作: 与其他内容平台共同倡导行业自律公约,抵制恶意抢注行为,探索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单”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防止违规者在不同平台流窜作案。

引导公众与媒体监督: 定期发布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公布治理典型案例,邀请法律专家解读,提升全社会对“网红”昵称商标保护的认识,形成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舆论压力。

四、 挑战与边界:平台治理的复杂性与限度

在强调平台责任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其治理行动面临的挑战与应有的边界。

1. 主要挑战

法律判定复杂性: 商标侵权与否的最终判定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平台在初步判断“恶意抢注”时可能存在误差,尤其是当昵称通用性较强或双方均有一定使用证据时。过度干预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技术识别局限性: 算法模型可能存在误报或漏报,完全依赖技术监测并不可靠,需要结合人工审核。

全球性难题: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而短视频平台内容全球可见。一个昵称可能在中国被抢注,也可能在其他国家被抢注,平台的治理手段主要限于其运营的主要司法辖区。

成本与收益平衡: 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需要投入大量技术、人力和合作成本。平台需要在社会责任、生态长期价值与短期投入之间进行权衡。

2. 治理行为的边界

平台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避免越位:

合法性原则: 所有治理规则和措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律授权。平台处置主要应基于合同(用户协议)约定和内部管理权,而非替代行政司法裁决。

比例原则: 采取的措施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匹配。例如,对轻微或争议较大的情况,应以警示、调解为主;对确凿的恶意敲诈行为,则可从严处置。

程序正当原则: 建立透明、公正的投诉处理与处罚程序,给予被投诉方申诉的机会,避免“暗箱操作”或武断决定。

辅助性原则: 平台治理应定位为对行政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和前沿防线,而非取代。核心目标是快速制止平台内的不当行为,为创作者争取时间并降低维权成本,最终确权仍需回归法律途径。

结语

短视频平台“网红”昵称的商标抢注乱象,是数字时代流量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碰撞产生的典型问题。它暴露了在快速变化的网络生态中,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滞后性与个体维权的高门槛。治理这一乱象,绝非创作者一人之役,亦非政府一部门之责。

短视频平台作为这一生态的关键构建者和主要受益者,于法于理于利,都应当主动承担起更积极的治理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通过技术、规则与资源,为创作者提供从风险教育、便捷工具到维权支持的全链条保障,体现在利用其数据与协调能力,构建起一道预防与快速响应恶意抢注的前沿防线,更体现在推动形成平台、创作者、政府部门、服务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生态。

当然,平台的治理行动需谨慎把握边界,恪守合法、合理、辅助的准则。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清朗、公平、可预期的网络创作与商业环境,让创意得到尊重,让价值得以安心生长,从而推动整个数字内容产业走向更加规范、繁荣与可持续的未来。这不仅是保护一个个“网红”昵称,更是守护数字经济创新的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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