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或进一步收紧,低质量申请将被淘汰

阅读:344 2026-02-21 08:30:56

商标审查标准或进一步收紧,低质量申请将被淘汰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持续活跃,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标志,其申请注册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态势。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创新活力的迸发和品牌意识的普遍觉醒,但另一方面,也伴生了大量以非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恶意抢注、重复申请等低质量、不规范申请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挤占了宝贵的行政审查资源,更侵蚀了商标制度鼓励创新、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本意,对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构成了直接威胁。为此,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时度势,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同时,坚决推进商标审查标准的优化与从严适用,明确传递出“提质增效”、严厉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淘汰低质量申请的强烈政策信号。可以预见,商标审查标准将进一步系统化收紧,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申请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与更直接的驳回,商标注册领域正步入一个从“增量”到“提质”的关键转型期。

一、 当前低质量商标申请的突出表现与严峻危害

要理解审查标准收紧的必要性,首先需厘清何为“低质量申请”。这类申请通常不以实际商业使用为目的,其核心特征在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程序,具体表现为:

1. 恶意抢注与囤积居奇:这是最典型的低质量问题。一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专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知名人物姓名、影视作品名称、热门网络词汇等,企图通过转让、诉讼或胁迫许可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更有甚者,大规模、跨类别地申请注册数百上千件商标,形成“商标囤积”,待价而沽,将公共资源异化为个人牟利工具。

2. 摹仿攀附与“搭便车”:刻意摹仿、复制、翻译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企图造成市场混淆,攀附他人商誉。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3. 大量重复与“防御性”滥用:部分企业出于过度防御心理,或受不专业代理的引导,在并无实际业务规划或使用可能性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大量重复性、防御性注册。这种虽可能出于“自我保护”初衷,但客观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增加了真正有需求主体的注册难度和成本,也加重了审查系统的负担。

4. 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号”注册: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标识,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这类标志本应为同业经营者所共用,若被独占注册,将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5. 违反公序良俗与不良影响: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这类申请直接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这些低质量申请带来的危害是多层次、系统性的:

- 对制度公信力的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正当商业标识,激励创新。低质量申请的泛滥,使得商标注册证在某些情况下异化为投机工具,严重削弱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 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直接增加了诚信经营者的品牌创立与维护成本,迫使其陷入不必要的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

- 对行政资源的挤占:海量的低质量申请涌入,使得审查员不得不将大量精力耗费在辨识和驳回这些明显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上,导致整体审查周期面临压力,影响了那些确有真实使用需求的高质量申请的审查效率。

- 对创新活力的抑制:当投机取巧比诚实经营更容易通过商标获利时,便会形成错误的导向,抑制市场主体在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打造自主品牌上的长期投入与创新。

二、 审查标准持续收紧的法律政策依据与实践动向

淘汰低质量申请,并非无法可依或主观臆断,而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适用尺度的必然结果。

1. 《商标法》的刚性约束:我国《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是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核心法律武器。第七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此原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分别从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如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保护他人在先权利(如驰名商标、姓名权、著作权)、制止恶意抢注等角度,为驳回低质量申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2. 审查指南与标准的细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审查实践的具体操作规程。近年来,该指南不断修订完善,特别是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部分,详细列举了判断“恶意”的考量因素,如申请人行业背景、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跨度、交易记录、是否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等,使得第四条的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在显著特征、近似判断、不良影响等审查环节,标准也呈现出更趋严格和精细化的倾向。

3. 专项打击行动的常态化: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多年组织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如重大赛事、热门文创、抗疫相关标志等)、重点对象,集中排查、快速处置了一批恶意抢注案件,形成了有力震慑。同时,通过公开典型案例、建立恶意注册申请人“黑名单”等措施,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惩戒。

4. 全流程管控的加强:审查标准的收紧不仅体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在注册申请受理、异议、无效宣告、后续监管等全链条环节,均加强了对低质量申请的识别与处置。例如,优化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提高审理效率,支持权利人积极维权;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代理行为,从源头减少非正常申请的产生。

三、 未来审查标准进一步收紧的焦点领域与趋势研判

展望未来,为彻底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构建更高质量的商标注册与管理体系,审查标准预计将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持续深化和收紧:

1. 对《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的适用将更趋主动和严格:审查员将更加注重在初审环节主动适用该条款。通过大数据分析、信息关联等手段,对申请人历史申请记录、行业属性、经营规模、申请行为模式(如短时间内集中提交大量申请、跨越多类申请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商标等)进行综合研判。对于有明显囤积嫌疑、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将直接依据第四条予以驳回,而不必等待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审查实践将从“被动等待异议”更多地向“主动前端拦截”转变。

2. 显著特征审查将更加注重整体与市场实际:对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第二含义)的审查将更为审慎。申请人需要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标志经过其长期、广泛、唯一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对于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等,单纯的设计变化或添加不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将更难被认可具有固有显著性。审查将更加强调商标作为市场识别工具的本质,避免将公共资源私有化。

3. 近似性判断将更加强调“混淆可能性”的实质审查:商标近似的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来审查将更深入地考量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实际市场格局等因素,进行更动态、更贴近市场真实的综合判断。对于刻意摹仿知名商标、意图“搭便车”的行为,即使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也可能因主观恶意明显而被从严认定构成近似并予以驳回。

4. 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将更加积极和具有前瞻性: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新事物的涌现,审查机关将更加关注商标标志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潜在影响。对于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博取关注,或者可能伤害民族感情、宗教感情、特定群体感情的标志,将坚决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予以驳回。对网络流行词汇、热点事件的抢注,也将加强审查,防止其被滥用而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

5. 跨程序协同与信用监管将发挥更大作用:商标审查、异议、无效宣告、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程序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标准协同将进一步加强。一个申请人在一个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或存在不良记录,将在其他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社会信用体系将与知识产权管理更深度地融合,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将被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

四、 对市场主体的启示与应对建议

面对审查标准持续收紧的大趋势,市场主体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回归商标制度的本源,以更加规范、专业、诚信的态度进行商标品牌布局与维护。

1. 树立“使用为导向”的商标观:深刻理解商标的价值在于实际使用和市场认可,而非一纸证书。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意图和规划,避免盲目申请、过度防御。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和合法使用上。

2. 强化在先权利检索与风险评估:在申请注册前,务必进行充分、专业的商标检索,不仅检索相同近似商标,还要评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风险。提高申请的成功率,从源头上避免法律纠纷。

3. 注重商标的独创性与显著性设计:在品牌创立之初,就应着力设计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标识。避免使用描述性过强、行业通用或简单的几何图形、字母数字组合。一个具有内在显著性的商标,不仅能提升品牌识别度,也能在注册审查和后续保护中占据更有利地位。

4. 规范使用并留存完整证据:商标注册后,应依法规范使用,并注意留存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参展证明、荣誉证书等。这些证据在应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或在异议、无效程序中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和知名度时至关重要。

5. 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机构:委托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正规代理机构能提供专业的检索分析、申请策略建议和风险提示,帮助申请人合规申请,远离非正常申请行为,避免因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被列入监管名单。

6. 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一旦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或侵犯,应积极、及时地通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权。同时,关注官方发布的恶意抢注典型案例和预警信息,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总而言之,商标审查标准的持续收紧与优化,是国家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知识产权事业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净化市场环境、激发真正创新活力的关键举措。这场“淘汰赛”的目标清晰而坚定: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市场关注度,引导和配置到那些具有真实创新内涵、诚信经营理念和长远品牌抱负的市场主体身上。唯有顺应这一趋势,恪守诚信之本,筑牢创新之基,市场主体才能在日益规范、清朗的知识产权生态中,行稳致远,打造出经得起市场和时间检验的金字招牌。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也必将在这一提质增效的进程中,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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