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或引入“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

阅读:102 2026-02-21 00:30:38

商标法修订草案或引入“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建立“恶意申请注册商标黑名单”制度,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对反复、大量从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人进行精准打击和源头治理。这一制度构想,标志着我国商标治理体系正从侧重事后救济向强化事前事中预防、构建全链条综合治理新格局迈进,对于净化商标注册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造具有深远意义。

一、 恶意抢注:久治难愈的市场“顽疾”

商标恶意抢注,并非法律上的严格术语,但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热门网络词汇等,或大量囤积并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旨在通过转让、诉讼或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来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已存在多年,且随着商业形态的演进不断变换“马甲”,呈现出新的特点:

1. 目标多元化:从传统的抢注同行或知名品牌,扩展到抢注网红博主姓名、影视角色名称、热门综艺节目名称、网络流行语、社会热点事件关键词等,利用其流量价值“搭便车”。

2. 行为职业化、规模化:出现了一批以商标抢注、囤积为业的个人或代理机构,利用自动化工具进行海量申请,形成了灰色产业链。

3. 手段隐蔽化:通过关联公司、亲属名义等分散申请,规避“大量”“反复”的认定标准;抢注后并不立即高价叫卖,而是静待他人发展壮大后再行主张权利,进行“钓鱼式”维权。

4. 后果危害大:不仅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挤占宝贵的商标审查行政与司法资源,更扭曲了商标制度鼓励创新、区分来源的本意,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对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构成不公。

尽管现行《商标法》早已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设置了异议、无效宣告等事后救济程序,以及针对恶意申请可以处以罚款、对恶意诉讼可要求赔偿等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恶意”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模糊性,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而恶意抢注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治理效果未能完全达到社会预期。

二、 “黑名单”制度:从行为规制到主体监管的范式转变

此次修订草案拟引入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黑名单”制度,其核心在于监管思路的革新——从过去主要针对“单个恶意申请行为”进行个案审查与处置,转向对“实施恶意申请的行为人”进行持续性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这是一种从“治标”到“治本”、从“点”到“面”的深度治理。

1. 制度定位与功能:

精准识别与警示: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列入标准(如一定期限内被认定构成恶意申请的次数、涉及商标的数量、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等),将那些“惯犯”“职业抢注人”识别出来,列入黑名单,使其身份“显性化”。

强化过程管控: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草案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对其后续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从严审查。这意味着,黑名单主体将面临更严格的申请审查门槛,其恶意行为空间被大幅压缩。

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有望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这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在融资信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补贴、荣誉评定等多个领域受到限制,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极大提高其失信成本。

2. 制度设计的潜在考量与挑战:

列入标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如何设定清晰、客观、可操作的列入标准至关重要。标准过严可能误伤,过松则难以形成威慑。需要综合考虑行为频次、主观恶意程度、造成损害、是否已受处罚等因素,并可能引入听证等程序保障名单主体的申辩权利。

审查的尺度与效率平衡:对黑名单主体“从严审查”的具体内涵需要明确。是延长审查周期?还是对所有申请进行更实质性的使用意图审查?如何在提高审查质量、遏制恶意与保障审查整体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是对商标审查实践的一大考验。

信息的动态管理与信用修复:黑名单不应是“终身制”。应建立合理的移出机制,如列入一定期限后,若该主体无新的恶意行为,可允许其申请移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与现有法律程序的衔接:黑名单制度需要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现有程序有机衔接。例如,在异议或无效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属于黑名单主体这一事实,可作为判断其主观状态的重要参考。

三、 制度协同:构建商标恶意抢注治理的“组合拳”

“黑名单”制度并非孤立的创举,它需要与商标法体系内的其他修订措施以及外部监管手段协同发力,才能形成治理合力。本次修订草案的其他相关条款也体现了这一思路:

1. 强化使用义务,遏制囤积:草案进一步强调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拟完善商标使用承诺和情况说明制度,并可能加大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商标(“僵尸商标”)的清理力度,从需求侧减少囤积动机。

2. 完善异议与无效程序:可能优化程序设置,提高恶意异议、恶意无效宣告的成本,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者干扰正常经营的工具。

3.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对恶意申请行为的罚款数额,并与黑名单制度联动,形成经济处罚与信用惩戒的双重威慑。

4. 加强代理机构监管:草案明确要求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属于恶意注册的不得接受委托,并强化了对违规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掐断恶意抢注的“专业帮凶”,是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

5. 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与市场监管、工信、网信、法院等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对恶意抢注涉及的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联动查处。

四、 展望与期待:迈向更加清朗的商标注册生态

引入“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是我国回应社会关切、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必然之举。其成功实施,有望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对市场主体:将有效震慑职业抢注者,大幅降低诚信企业的维权成本和经营不确定性,使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产品创新与品牌建设。

对行政与司法资源:通过前端过滤和信用约束,减少恶意申请数量,从而节约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提高整体确权效率。

对市场环境:有力弘扬诚实信用原则,引导申请注册行为回归理性,促进形成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文化,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营造更友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对国际形象:展示中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行动,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公信力。

当然,任何新制度的落地都需要一个磨合与完善的过程。在《商标法》修订过程中,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细化“黑名单”制度的操作规则,确保其精准、公正、透明地运行,是接下来的重要工作。我们期待,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持续加强,一个更加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商标注册与运用生态将加速形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的知识产权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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