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fake技术被用于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监管面临新挑战

阅读:375 2026-02-18 04:30:44

Deepfake技术被用于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监管面临新挑战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以其高度逼真、难以辨别的特性,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担忧。这一技术最初多应用于娱乐、影视制作领域,但如今其触角已延伸至商业与法律实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利用Deepfake技术伪造商标使用证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现象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更对现有的商标注册、使用、维权及监管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核心价值在于实际使用中积累的商誉。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无论是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还是“注册在先”原则但辅以使用要求(如中国、欧盟),都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真实使用”置于关键地位。真实使用证据是商标确权、维持注册、对抗撤销以及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基础。传统的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虽然也存在造假可能,但核查相对直观,鉴定技术也较为成熟。然而,Deepfake技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证据伪造的游戏规则。

Deepfake技术基于深度学习,尤其是生成对抗网络(GAN),能够合成高度逼真的人脸图像、视频、音频甚至文本。将其应用于伪造商标使用证据,其危害性与隐蔽性远超传统手段。例如,侵权者可以轻松生成一段看似真实的视频,显示某品牌商品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大规模销售或广告宣传活动;可以伪造知名人士为侵权产品“代言”的影像;可以生成带有特定商标的虚拟电商网站页面截图或销售数据图表;甚至可以模仿特定商户的电子印章或签名,伪造购销合同。这些由AI生成的“证据”,在视觉、听觉上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非专业人士甚至一般的技术手段都难以甄别。

这种新型伪造行为对商标法律体系构成了多维度冲击。它直接冲击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在“使用在先”原则法域,申请人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以支持注册申请。利用Deepfake技术炮制的“完美”证据,可能欺骗审查员,使本不应获准注册的商标获得授权,挤占公共资源,并可能为后续的恶意诉讼埋下伏笔。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此类虚假证据也可能误导裁决结果。

其次,它严重威胁商标权利的维持。许多国家规定,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数年未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可能被申请撤销。权利人通常需要提交使用证据进行抗辩。恶意竞争者可能利用Deepfake伪造权利人“未使用”的假象(如伪造市场调查显示该商标无人知晓),或伪造自身大量使用的证据,以图撤销他人合法商标。反之,真正的权利人若被他人用虚假证据指控未使用,将陷入自证清白的艰难境地。

再者,它在商标侵权诉讼与行政执法中制造了巨大障碍。侵权方可能利用伪造的证据,证明自己使用在先或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从而主张不侵权抗辩,或试图减轻责任。更为棘手的是,在行政投诉或法院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争议将空前激烈。如何鉴定一段视频、一张图片是否出自Deepfake,将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与难点,极大地消耗司法与行政资源,拖延纠纷解决进程。

最后,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伪造使用证据,不法经营者可以快速“打造”出一个看似历史悠久、市场认可度高的虚假品牌形象,误导消费者,挤占诚实经营者的市场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这不仅损害了特定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更侵蚀了商标制度赖以存在的诚信基础。

面对Deepfake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现有监管体系与技术手段呈现出明显的滞后与不足。法律层面,虽然伪造证据本身在各国法律中均属违法,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针对利用AI技术进行系统性、高技术含量证据伪造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现有证据规则主要围绕传统证据形式设立,对于数字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特别是针对AIGC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缺乏清晰、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技术层面,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普遍缺乏高效、便捷、低成本的Deepfake检测能力。目前,虽然学术界和科技公司已开发出一些检测工具,主要从像素级不一致、生理信号(如眨眼、脉搏)不自然、光影逻辑矛盾等角度进行识别,但这些技术往往滞后于伪造技术的发展,且需要专业人员和设备,难以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普及应用。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循环博弈。

意识与能力层面,许多商标法律从业者、审查员、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对Deepfake技术的了解尚不深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在审查证据时仍习惯于传统经验,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技术鉴别思维。跨学科的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

为应对这一日益严峻的挑战,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商标证据监管新范式,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技术界、行业组织及权利人等多方协同,从法律、技术、机制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综合施策。

第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与证据规则。 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启动调研,修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核心是确立针对数字证据,特别是AIGC证据的特别规则:

1. 明确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并初步证明存在Deepfake伪造可能性(如指出技术疑点)时,举证方应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需提供证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可信链(如区块链存证记录、原始设备信息、未经修改的元数据等),必要时引入技术专家辅助说明。

2. 制定认证标准:建立一套针对图像、视频、音频等数字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指引,将是否使用生成式AI技术作为重点审查维度。明确经鉴定为Deepfake生成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并追究伪造者的法律责任。

3. 强化法律责任: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增设或明确针对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妨碍商标管理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则,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

第二,大力发展与部署检测鉴定技术。 这是应对挑战的技术基石。

1. 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国家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合作,持续研发更精准、更快速、更易用的Deepfake检测技术。重点发展能够识别最新伪造方法、适应多种媒体格式的通用型检测工具,以及针对商业文件、票据等特定场景的专用检测工具。

2. 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国家级知识产权或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权威的数字证据鉴定中心,配备先进设备和专家团队,为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与鉴定服务。同时,开发轻量化、在线化的检测工具,供基层单位和权利人初步筛查使用。

3. 推动技术标准与开源生态:联合技术社区,制定数字证据真实性检测的技术标准与数据格式。鼓励开源检测工具和数据集的建设,促进技术透明与共享,凝聚全球打击Deepfake的合力。

第三,构建多方协同的共治机制。

1. 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对涉嫌利用Deepfake技术伪造商标证据的重大案件进行联合研判、联合打击。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分发平台是商标使用和宣传的重要场域,也是虚假证据可能滋生和传播的渠道。应要求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入驻商户提交的品牌资质、销售数据、宣传素材等进行主动监测和风险识别,建立针对可疑AI生成内容的审核与处置机制。

3. 发挥行业组织与权利人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成员单位在商标申请、使用、维权中证据管理的内部规范。商标权利人应提升数字资产管理与证据保全意识,积极采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固定真实使用证据,防患于未然。

第四,全面提升专业队伍的数字素养与能力。

1. 开展系统化培训:对商标审查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开展关于Deepfake技术原理、应用场景、危害识别、检测方法与法律应对的专项培训,将其纳入职业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2. 引入技术专家辅助:在商标确权案件和侵权诉讼中,鼓励当事人和裁判机关聘请信息技术、数字取证领域的专家作为顾问或鉴定人,就专门技术问题提供意见,辅助事实认定。

3. 培养跨学科人才:鼓励法学院校开设法律与技术交叉课程,培养既懂知识产权法律又熟悉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未来储备专业力量。

Deepfake技术用于伪造商标使用证据,是技术进步带来的新型法律与伦理风险的一个缩影。它警示我们,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必须对其潜在滥用保持高度警惕。商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其稳定与公信力至关重要。应对这一挑战,不能仅靠单一手段,而必须秉持法治思维、技术思维与共治思维,通过法律规则的及时更新、检测技术的持续发展、监管机制的协同创新以及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唯有如此,才能在数字时代继续确保商标作为“商誉载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使技术真正服务于商业文明的健康有序发展。这场围绕“真实”的攻防战,才刚刚开始,其进程将深刻塑造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形态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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