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商标强企”第35类咨询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

阅读:188 2026-01-31 08:31:25

【异议裁定】“商标强企”第35类咨询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注册的漫长流程中,异议程序是确保商标审查公平、公正,维护相关权利人及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近期,针对一件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上的“商标强企”商标,有异议人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理,最终裁定该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这一裁定不仅是对个案事实与法律的精准适用,也折射出当前商标审查实践中对商标显著性、在先权利保护以及不良影响等核心问题的审慎考量,对于广大市场主体理解商标规则、规范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本案的被异议商标为“商标强企”,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异议人主要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三十条等规定,主张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理由,逐一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认定,最终结论是异议人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以下将结合裁定要旨,对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旨在遏制囤积商标、滥用商标注册程序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规制核心在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恶意”。

在本案中,异议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强企”商标系出于非使用目的,或者存在明显的恶意囤积、抢注等行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涵盖了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这些服务内容与“商标强企”文字本身所暗示的“通过商标战略强化企业实力”的含义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于此类商业辅助服务上,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和使用意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商标名称或主观推测就认定其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异议人依据第四条提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该条款禁止的是商标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是否构成欺骗性,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具体分析。

“商标强企”由中文文字构成,其字面含义可理解为“商标使企业强大”或“强化企业的商标”。当它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时,传达的是一种商业理念、服务目标或愿景,即提供的服务旨在帮助客户通过商标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这更像是一种宣传用语或服务宗旨的表述。对于相关公众(即此类商业服务的消费者或需求者)而言,看到该标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一种服务品牌的标识,而非是对服务内容、质量、功效等事实特征的直接描述或保证。它并未直接宣称服务能达到某种具体的、可验证的量化结果(如“百分百成功”),也未对服务的产地、成分等作出虚假表示。因此,“商标强企”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此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这是商标审查中的一条“红线”条款,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使用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所谓“其他不良影响”,通常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效应。

“商标强企”一词,由“商标”和“强企”两个常见词汇组合而成。“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术语,“强企”可解读为“强大企业”,两者组合意在表达商标事业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该词汇整体上积极、正面,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政策导向。其含义清晰,不包含任何反动、淫秽、歧视、诽谤、迷信等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和道德观念的内容,也不涉及敏感的政治、宗教、历史事件或人物,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该项异议理由同样缺乏依据。

四、 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这是异议案件中最常见的理由,涉及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适用本条需要满足几个要件:1. 存在一个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权;2. 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3. 两商标本身相同或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需要对比被异议商标“商标强企”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异议人提供了其注册在第35类等相关服务上的数件引证商标,这些商标的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与“商标强企”通常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引证商标可能是图形、英文,或者是与“商标强企”在文字构成、排列、含义上区别显著的中文组合。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遵循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观察的原则,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强企”作为一个四字中文短语,有其固定的结构和含义。如果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呼叫、核心识别部分与之不同,即使都包含“商标”或“企”等字,也不必然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包含行业通用术语或描述性词汇的组合商标,其近似判断会更侧重于非通用部分的区别。例如,“商标强企”与“商标护航”、“商标卫士”、“名企”等相比,整体含义和呼叫均有明显区别,不易导致混淆。

其次,即便部分服务项目类似,但商标本身不近似,也不会适用第三十条予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即使它们使用在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异议人基于第三十条提出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五、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

虽然异议人未单独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异议理由中隐含了对显著性的质疑。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商标强企”用于第35类服务上,如前所述,其含义与广告、商业咨询等服务的内容、目标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服务的特点或效果,固有显著性可能较弱。但是,描述性标志并非绝对禁止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如果此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异议程序中,审查员主要依据申请时的状态进行判断。如果该标志并非其所用服务领域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服务特点的词汇,其组合形式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经过设计,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可能被认为具备最低限度的显著特征。在本案中,“商标强企”并非第35类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固定搭配,其组合具有一定的创意,能够作为商标被消费者识别。因此,其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裁定启示与行业思考

“商标强企”商标异议案的裁定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

1. 商标选择应注重创造性与合法性平衡: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固然希望商标能传达品牌理念或产品特性,但需注意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功能、用途的词汇,这类词汇固有显著性弱,且易触及《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像“商标强企”这类具有一定暗示性而非直接描述性的词汇,在具备一定创意的情况下,通过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同时,必须坚决避开任何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元素。

2. 异议申请需基于扎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商标异议是重要的法律救济程序,但绝非随意阻止他人注册的工具。异议人提出异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依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本案所示,仅凭主观认为商标“不妥”或可能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而缺乏在商标近似性、恶意抢注、不良影响等方面的确凿证据和严密法律论证,异议很难获得支持。这提示相关权利人在提起异议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和证据准备。

3. 理解商标近似判断的复杂性: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是一项专业性强、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工作。并非包含相同字段就必然构成近似,关键在于整体印象、呼叫、含义以及显著部分的对比,并结合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市场主体在品牌布局和维权时,应寻求专业意见,避免误判。

4. 商标注册应基于真实使用意图:随着《商标法》第四条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加大,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确保其是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对于像“商标强企”这样与主营业务关联度高的商标申请,其使用意图通常更容易被认可。

5. 专业服务机构的价值凸显:本案涉及的第35类服务,尤其是“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是许多咨询、策划、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核心服务范围。选择一个恰当、独特、受保护的品牌标识至关重要。“商标强企”商标的获准注册,意味着其申请人可以在相关服务上独占使用该标识,这对于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市场中建立品牌识别度、防止他人搭便车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提醒同业竞争者,在品牌创建初期就应做好商标检索和风险规避,避免潜在的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强企”商标异议案作出不予成立的裁定,是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基于案件具体事实作出的审慎决定。该裁定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程序,平衡了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也符合商标法律制度鼓励诚实经营、保护合法商标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此案是一次生动的商标法普法和实践教育,警示企业在品牌战略中必须重视商标法律风险,做到规范申请、合理使用、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实现“商标强企”的远大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利器,其确权与保护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精耕细作,才能让品牌之基更加稳固,让企业之行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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